甲供材方式账务处理流程

甲供材方式账务处理流程
甲供材方式账务处理流程

甲供材财务流程

1、甲方购进工程材料时,

⑴公司采购部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国税发票票面金额办理入库单,经甲、乙双方人员共同验收合格签字后,将入库单返还采购人员(乙方有关人员同时、等额办理领料单),采购人员凭发票、入库单填制报销凭证,财务部根据手续完备的报销凭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⑵根据采购部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金额,付给供应商材料款,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现场材料员月末根据施工方签章确认的领料单交财务,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工程物资

注:工程物资入库领用手续与入库手续同时办理,当月必须履行完毕,“工程物资”科目当月无余额。

3、对乙方日常预付工程款账务处理,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乙方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时,必须将甲供材部分金额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所以,为了防止乙方未依法申报缴纳甲供材部分的建安营业税,而受到地税部门的稽查,由此将甲方纳入协查范围造成的税务风险,所以在支付乙方工程款之前,乙方必须出具甲供材部分(即上月乙方

领用材料)金额的完税凭证之后,才予以支付工程款。

4、对于已完成决算的工程项目,由乙方根据工程决算报告的总金额,扣除甲供材部分的金额开具地税发票,甲方根据发票票面金额进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5、特殊事项说明。

⑴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在精装修房项目中,甲方提供的灯具、橱柜、电器、卫浴、瓷砖、乳胶漆、砂子水泥等材料,是不需要并入乙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所以,无需对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进行监控。此类业务账务处理流程可按本标准流程进行处理。

⑵为了避免实行甲供材之后,出现资金占用、材料积压与损耗等现象产生,同时便于财务管理与核算,实行零库存管理。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入库单领料单同时办理,由我公司采购人员和现场材料员分别拿到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现场材料员登记材料账进行数量核算。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 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 “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 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

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 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由于“甲供材”在发出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乙方在收到材料以及发出材料用于施工时不做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用于备查,“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乙方的营业收入和营_业成本中。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依据是,甲方认为其采购的物资给乙方使用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将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是符合规定的。 在直接法下,甲方对“甲供材”会计处理方式较为简单,简化了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缺点在于甲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将其计入在建工程,往往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给乙方的材料尚未用于或者全

甲供材料账务处理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甲供材处理方式

甲供材处理方式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甲供材处理方式 一、审计事务所意见 第一种情况叫欠供,预算量<实际量;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少出现,一般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工程量计算有问题,或者定额中损耗比实际损耗大,处理方式理论上讲应该按预算数量和预算价退出,欠供部分按欠供数量和市场单价给予施工单位以补偿 第二种情况叫超供,预算量>实际量;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后,超供部分按超供量和市场价从施工方造价中扣除 注意:一般第一种情况处理时要慎重,尽量说服施工单位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就可以了,不再计取欠供部分费用。因为在甲供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可能自己买材料 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控制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和工程造价,往往会选择部分主材和设备甲供、部分专业项目分包的方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通常在合同中会对以下内容如: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甲方分包、甲方指定分包等内容的具体约定。“甲供材料和设备”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在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某种材料由甲方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建设单位移交给施工单位的数量结算。 二、正常情况下 一、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合理使用甲供材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甲供材料,必须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对工程质量起主控作用、建设方便于控制和管理的项目种类。如钢材、木材、水泥、装饰材料、大型设备、卫生洁具、电线电缆等。 甲供材料的提供就意味着建设方在工程建设前期投入的资金越多。因为一部分材料或设备需在供货前有一定的预付款,这就占用了一部分资金;在供应过程中,因为材料设备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在供货商未全部供完材料设备或工程尚未验收之前,供货商要求按合同得到部分或全部材料款,这也占用了甲方的一部分资金。甲供设备的提供,势必造成甲方在管理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越多,导致材料采购保管费用上升。甲供材料品种越多,使甲方管理程序增多,监理及施工方的配合量加大,导致管理成本上升,并造成一定程度上管理的困难。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造成甲供材料成本加大的风险性。如某音乐广场高层住宅区工程,甲供钢筋价格由2003年的2700元/吨上涨到2004年度4400元,吨,采购的钢筋的价格远高于原预算材料价格,导致了本项目甲供材料利润的直接损失。这部分材料作为甲供材料正是项目决策的结果,如果甲方能预计到施工高峰期的价格风险,先在低价位时囤积一部分钢材,就可以规避一部分风险,但是这也是一种投资的风险和策略,往往事后人们才会关注,这也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也是导致管理成本上升的另一种形式。 甲供材料增多,造成结算过程的繁杂,若工程中有变更增加或减少,但由于种种原因签证办理不全或不及时,也会造成甲供材料结算中的紊乱、重算或漏算。甲供材料采购项目的设置,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合理设置,宜少而精。选择甲方易于控制、对工程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一、“甲供材料”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 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

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 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南京地税咨询热线认为,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简言之,就是“全额缴税、差额开票”。此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单位虚列成本的行为发生,缓解“甲供材料”纳税征收管理的混乱情况,值得肯定推广。问题在于,施工企业全额缴税由谁来监管。单靠税务部门的有限力量,监管效果不可能令人十分满意的。如果出了问题,问责建设单位,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建设单位不是国家税务机关,无权对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甲供材方式账务处理流程

甲供材财务流程 1、甲方购进工程材料时, ⑴公司采购部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国税发票票面金额办理入库单,经甲、乙双方人员共同验收合格签字后,将入库单返还采购人员(乙方有关人员同时、等额办理领料单),采购人员凭发票、入库单填制报销凭证,财务部根据手续完备的报销凭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⑵根据采购部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金额,付给供应商材料款,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现场材料员月末根据施工方签章确认的领料单交财务,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工程物资 注:工程物资入库领用手续与入库手续同时办理,当月必须履行完毕,“工程物资”科目当月无余额。 3、对乙方日常预付工程款账务处理,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乙方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时,必须将甲供材部分金额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所以,为了防止乙方未依法申报缴纳甲供材部分的建安营业税,而受到地税部门的稽查,由此将甲方纳入协查范围造成的税务风险,所以在支付乙方工程款之前,乙方必须出具甲供材部分(即上月乙方

领用材料)金额的完税凭证之后,才予以支付工程款。 4、对于已完成决算的工程项目,由乙方根据工程决算报告的总金额,扣除甲供材部分的金额开具地税发票,甲方根据发票票面金额进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5、特殊事项说明。 ⑴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在精装修房项目中,甲方提供的灯具、橱柜、电器、卫浴、瓷砖、乳胶漆、砂子水泥等材料,是不需要并入乙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所以,无需对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进行监控。此类业务账务处理流程可按本标准流程进行处理。 ⑵为了避免实行甲供材之后,出现资金占用、材料积压与损耗等现象产生,同时便于财务管理与核算,实行零库存管理。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入库单领料单同时办理,由我公司采购人员和现场材料员分别拿到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现场材料员登记材料账进行数量核算。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 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

(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另外,简计税方法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先备案后享受,不备案不享受。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企业只要将有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交到当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第三,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

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核算与税收处理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核算与税收处理 近日,许多房地产企业来电咨询关于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问题,经事务所综合整理,将现我所的处理意见向广大客户发布,仅供参考,如税收法规有相关变更,请及时调整。 一、“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总结: 1、建筑劳务: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装饰劳务: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只包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 3、安装劳务:不包括设备价款(单独安装)。如果销售并安装属于混合销售,按混合销售的规定处理。 二、“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pdf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 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 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 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 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 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 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 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 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 款计入收入。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 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 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 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 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 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 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 款科目核算。二是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或 结算价。三是根据结算价必须等于发票价(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销 项税额的总和)的原理,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 税发票。 基于以上特征,在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下,施工企业开给发包方的增值 税发票中含有的甲供材金额,发包方享受了10%(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甲供材是发包方自行向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而从 供应商获得了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享受了1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换句话税,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如发 包方式房地产企业,则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成本含享受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这显然是重复多做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则发包方肯定要 转出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并接受罚款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如果发包方要规避以上分析的税收风险,则必须就甲供材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 票,而且发包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必须按照甲供材采购价×(1+10%)的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发 包方没有销售材料的经营范围,根本开不出销售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也 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包方将甲供材视同销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

关于甲供材料与甲供设备的纳税处理

关于甲供材料与甲供设备的纳税处理 凡属于甲方供的材料应并入公司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凡甲方供的设备不并入公司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关于设备和材料的区别,请参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如下: 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 一、设备是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包括以下各项: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b9955956.html, 三、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机械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业设备 l.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b9955956.html,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随锅炉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控置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

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系统梳理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小议 “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小议“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汪疆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物的质量。 现在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但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建设方购买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要入账,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甲供材全部要开具建安发票,在实际处理中,甲供材一般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建安发票,营业税款都是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这部分税款,当然这不符合税法规定,但在现实情况中大部分的施工单位为外来施工单位,所得税不在当地管理,账务不好检查,同时很多施工单位是实行定律征收,成本未明确核算,同时建设方也已经以施工方的名义按含甲供材开具了建安发票,税款也已经缴纳,也未造成税款流失,但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甲方支付了这部分营业税款应该计入那个科目?建安发票 又如何入账?是否会存在重复进入成本的问题? 我认为针对上述情况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建设单位购入材料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入账记入工程物资的借方,在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规定建设单位每支付一笔工程款都应该取得建安发票,无论是预付款还是工程进度款。依据这项规定在发出材料时也应该取得建安发票。在开具出库单或领料单时同时开具建安发票。将建安发票及出库单或领料单同时入账。在现实情况中发票可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税款也可能由建设方承担,但要注意发票开具的金额应该是以材料的成本除以(1-3%*(1+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率)计算出来的金额。具体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含税价,附件是建安发票) 贷:工程物资(成本价,附件是出库单或领料单)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营业税金) 按照以上的账务处理税金就进入到了在建工程中,同时甲方手中的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证要移交给施工方,建设方不能入账,如果在建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甲供材”简单来说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由甲方提供材料,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建设方(甲方)通常会与施工方(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供应的具体材料清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营改增”后“甲供材”税务及会计处理均有变化,本文通过案例对此简要介绍。 案例 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包含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含税价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合同约定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合计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假设工程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11%=976.79(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简易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3%,应纳增值税8000÷(1+3%)×3%=233.01(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税务处理同情形2。

关于甲供材税收筹划技巧

税眼朦胧推荐阅读:关于甲供材税收筹划技巧 (2013-06-30 20:35:35) 转载▼ 分类:财会与税务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税眼朦胧推荐阅读:关于甲供材税收筹划技巧作者:税眼朦胧 税眼朦胧推荐阅读:关于甲供材税收筹划技巧 作者:阳光财税景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

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

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再谈甲供材料税金问题

再谈甲供材料税金问题 作者:在水e方 说到甲供材料,自然会联系到甲供材料相应的建筑营业税金,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相应的建筑安装营业额。而什么是营业额呢?这是相对于销售额的说法,其实都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金额,只是因为应税税种的不同而称呼有所不同。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某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了合同价款100万的劳务费,这就是它的营业额,也是它的计税依据,因此该施工单位开具发票金额应为100万,但是,国家为了严控某些施工企业利用甲供材料方式透漏税款,因此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条款的规定,规避了甲供材料漏税的可能,将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转化成了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为实际承担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税营业额为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施工造价总额。存在甲供材料的施工项目,施工方只能开具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而不能开具含有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甲供材料的发票金额。《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那么,计税营业额中的甲供材料部分的建安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呢?该由谁承担那缴纳呢?谈到这里,有必要说说施工造价总额。根据国家造价管理和施工规范,工程造价的招投标包含以下组成: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税金是在前三项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税率计算而来的,四项的合计就组成了工程造价。在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许多是要求主要材料采取甲供方式,施工企业的承包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报告里也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由于税金的取费基数有材料部分,因此,当材料不再作为施工的合同造价的时候,该部分的材料税金也不再包含在施工企业的实际营业额里,该甲供材料与相应的税金就只存在于该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从上述知道,再结合工程造价的组成看(附后),这甲供材料的建筑税金理应由甲方承担缴纳或由施工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者是代劳行为方,被代扣代缴者是实际承担方,正如开发商收取购房业主的代收税费一样,只是帮业主代缴,但自己并不是该税费的承担者。 既然如此,那么这甲供材料的税金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计税营业额,由于实际实行了甲供,那么该甲供材料的计税依据与施工方的施工营业额有些微差别,即甲供材料金额不含相应建安税金,施工金额包含相应建安税金。如果不采用甲供,则施工营业额的计税依据则为:施工合同额+甲供材料金额*(1+3.3%),即甲供金额需还原为含税的营业额。因此,甲供材料缴纳的建安税金应是还原后的金额,它是施工营业额的组成部分,此税金不管是甲方缴纳还是施工方缴纳,都是和材料一样,计入相应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甲供税金)300*3.3% 贷:应交税金-甲供A施工企业300*3.3% 缴纳后,将税票复印件给施工方,原件甲方处理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