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国际贸易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1. 案例一:进口电子产品某电子制造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了一批电子产品,其中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和耳机。
但在收到货物后,公司发现有部分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某些货物与订单不符。
公司希望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并获得赔偿。
答案: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问题:1)联系供应商:首先,公司应该联系供应商,向其指出质量问题和订单不符之处,并要求供应商解决问题或提供赔偿。
2)检查文件:公司应该仔细检查与供应商的合同、发票和装运文件,确保有充分证据支持其索赔。
3)通知争议解决机构:若供应商不愿或无法解决问题,公司可以在适用的贸易协议或国际贸易组织中通知争议解决机构,并寻求仲裁或调解。
4)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仲裁或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公司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寻求法律救济。
2. 习题一:国际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信用证和托收。
请分析并比较这三种支付方式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答案:电汇:指购买方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直接汇入卖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电汇速度较快,适用于小额交易和紧急交易,但存在付款方与收款方之间的信任问题。
信用证:指购买方开立信用证,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要求卖方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向指定的银行或机构索取付款。
信用证可以提高买卖双方的信任度,适用于大额交易和跨国贸易。
托收:指买卖双方约定由银行作为中介出具汇票或者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托收适用于贸易伙伴之间互信程度较高的情况,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选择支付方式应考虑交易金额、紧急程度、信任度等因素,并根据实际需求做出决策。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常会综合运用多种支付方式以满足各种需求。
3. 案例二:反倾销措施某国家的纺织品制造商向另一国家出口纺织品,并得知该国家正在考虑对该纺织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制造商希望了解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影响和应对措施。
答案:反倾销措施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行为的伤害,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1.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3.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不妥当。
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
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出口棉织品一批

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1.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
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2。
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 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 ② 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 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 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
• 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 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 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 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 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 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 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 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 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 况。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 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 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 的赔偿责任。
结论
• 该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 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 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 数量交货的责任。
谢谢大家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及分析
电子商务1201 郭雯君 杨佳莉
案例
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 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 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 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 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 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 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 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 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案例分析
思考:
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 分析提要: 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 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 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 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 差的主张证据不足,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 ① 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 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合同的磋商与签订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
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
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
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
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
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
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
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
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
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
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国际贸易案例——纺织品出口技术贸易壁垒
一、案例介绍
( 四)案例深入 1998年,绍兴钱清镇的永通染织集团有一批价值100万 元的纺织品出口到欧洲。结果在检测中出了问题,说是布料 里有一种化学成分对人体有害,要退货。 这批货又漂洋过海回到了国内,退货中转的各种费用差 不多超过布料本身的价格了。100万元莫名其妙地打了水漂, 企业上下都感到不可思议:布料是好的,颜色也是对路的, 怎么会在染料上出问题?
2012-11-3
Thanks
•顺利打开欧洲市场,并牢牢占据了世界市场的份额 •在全国印染行业中创下了产量、销售、出口三项全国冠军 •外贸出口超过1亿美元,产品行销75个国家,其中,欧美国家占了40% 随着国内环保染料价格的总体走低,永通集团的效益显著提高
2012-11-3
二、案例分析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 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 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含盖科学技术、 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 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 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 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 非关税壁垒。
2012-11-3
二、案例分析
(三)结合本案例
本案例是一个积极破垒的案例。 而积极破壁仅靠一两个企业是不够的。因为一个企业 的经营活动不可能涵盖其所需要的所有,企业还是需要与市 场上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换。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产品的质量 不仅仅取决于该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水平,还取决于与其相 关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水平。 在本例中,要提高服装业的产品质量则必须要同时提 高纺织、印染和为印染提供染料的化工行业的质量。所以, 破壁需要各相关企业的配合、共同发展,而这种配合需要政 府、行业组织的引导、协调。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3.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案例1分析•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案例2分析•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案例3分析•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 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案例4:我国某公司A以FOB条件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玩具。
纺织品国际贸易考试案例分析
外贸案例分析❖案例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 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不成立,你方17日的发盘已经构成了还盘,他方16日的发盘已经不成立。
❖❖案例2❖中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发盘:可供H型机床50台,每台CIF东京3500美元,在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接受你方发盘,但在订立合同后一个月装运。
A公司收到后未作答复。
❖A、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对发盘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也就是对原发盘的否认,叫还盘,也就是变成一个新的发盘了,a公司未作进一步的还盘,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条有针对实质性变更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除此之外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
❖❖案例3❖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当,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五、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1.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装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只注明按《UCP600》解释。
请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有一份CIF合同,卖方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以内的货物损失。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未装运,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3. 我国一公司与欧洲商人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纺织品。
我方按约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按时装船发运了货物,在取得了船方签发的提单后,我方到银行议付顺利收回了货款。
但几天以后客户来电称,该货物在海上遇难已全部损失,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就应退回全部货款。
请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4.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货物装妥顺利开航,但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5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10000美元。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5.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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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案例分析❖案例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 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不成立,你方17日的发盘已经构成了还盘,他方16日的发盘已经不成立。
❖❖案例2❖中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发盘:可供H型机床50台,每台CIF东京3500美元,在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接受你方发盘,但在订立合同后一个月装运。
A公司收到后未作答复。
❖A、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对发盘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也就是对原发盘的否认,叫还盘,也就是变成一个新的发盘了,a公司未作进一步的还盘,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条有针对实质性变更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除此之外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
❖❖案例3❖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当,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案例4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案例5❖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案例620XX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7❖20XX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XX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案例分析: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与早减轻。
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案例8❖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XX转船,XX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与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9❖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某年9月按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东北大米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的数量为5000公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
签约前,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5000公吨大米分批发运出去。
买方在满洲里接收了货物,但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在次年1月5日到达满洲里的。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赔偿。
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
❖问:卖方能否拒赔?按照DAF条件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在到达合同下,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要承担在此之前的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与短少的风险。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DAF满. .洲里,说明交货地点在满洲里。
卖方有义务在12月底之前将8000吨货物交到满洲里,而实际上,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
卖方凭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是证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按时完成了交货。
另外,货物在到达满洲里时发现了短少,其风险也应该由卖方承担。
上述分析表明,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10❖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
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不合适。
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案例11❖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