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2
彩虹精化: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3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4月18日下午14时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上屋彩虹工业城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永弟先生主持。
三花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1H157号致: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向曙光、任穗律师参加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1年5月10日发布的《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2、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3、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14:00 在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13层大会议室召开。
4、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 年5月20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无,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黄高伟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过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示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麦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有关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008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时间间隔十五天以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进行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0名,所代表的股份为281,699,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85%。
与会股东提供了股东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2011年5月3日,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全文如下:4月25日—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3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139家,深市主板101家,深市中小企业板57家,深市创业板10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5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0家上市公司(*ST商务、ST国药、*ST朝华、旭飞投资、*ST丹化、ST太光、*ST德棉、*ST得亨、*ST中农、*ST明科、吉林制药、ST大路B、*ST方向、安妮股份、ST东盛、科达股份、ST松辽、ST昌鱼、*ST 华源、德赛电池、*ST威达、ST方源、*ST东热、ST泰复、*ST炎黄、ST中冠A、*ST宏盛、S*ST北亚、*ST北生和*ST宝硕)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2家上市公司(深国商、*ST沪科、*ST盛润A、华阳科技、东方银星、SST华新、天目药业、新农开发、园城股份、莲花味精、*ST九发和世纪星源)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家上市公司(*ST中华A、*ST科健、*ST广夏、*ST创智、*ST东碳、S*ST生化和绿大地)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30家上市公司中,26家主要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家主要是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1家主要是因为客户认购款今后能否转作收入存在不确定性,1家主要是因为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商务。
*ST商务在2010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为-102,482.64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
该公司存在多项处于执行以及强制执行阶段的诉讼事项,部分资产和资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
威孚高科: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5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会议决议;3、公司2010年12月8日刊登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发布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150,141,6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7%。
华孚色纺股权激励注销及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注销及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邮编:1000336th Floor, South Tower, Financial Street Center,9 Financial Street, Xicheng, Beijing 100033, P.R.China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 电子信箱(E-mail):jzj@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注销及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君泽君[2017]证券字【2017】-【044】-【1】-【1】号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 巨潮资讯网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企业业绩;同时,为健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简称董、监、高人员):1、公司董事、监事;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总监、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企业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其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确定薪酬,确保薪酬具外部公平、内部公平以及个体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监、高人员进行薪酬和考核管理的机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具体测算、操作和兑现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七条 监事的薪酬方案由监事会提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调整第九条 薪酬构成包括岗位等级年薪+绩效年薪+社会保险+公司福利+奖惩。
岗位等级年薪按月发放,月薪分为固定月薪和绩效月薪。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岗位等级年薪制,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保险,公司根据需要设计住房补贴、餐费补贴、车辆补贴、企业年金等其它公司福利。
华孚色纺: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pdf

2009 年 3 月 19 日,本公司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名称 的议案》,本公司注册名称拟由“安徽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 公司”。
2009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336 号《关于核准安徽华 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孚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文核准,同意本公司 向华孚控股、深圳市华人投资有限公司、朱翠云、宋江、顾振华、潘金平、齐昌玮、张小荷、 项小岳、王斌合计发行 13,511.1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用于购买标的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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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 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 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 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 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 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 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 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 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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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狄朝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156,985,120股,占总股数的66.7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985,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验证,公司本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管建军秦桂森
__________________
狄朝平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