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提升反渎职侵权效能
做好现阶段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思考

化 内外联系。反渎部 门要 主动出击 , 摸 据 、固定 与 完 善 证 据 等 方 面 强 化 指 导 , 排线 索 , 内加强与 反贪 、 对 侦监 、 公诉 、 以帮助下级院顺利突破疑难案件。
控申、 民行 等 部 门联 系 , 分 利 用 现 有 充
一
四 、 强 以 人 为本 的队 伍 管门之 间 新 , 促进 队伍素质的提升。为使信息化 同心协力 , 在检察机关 内部形成打击渎 建 设 能 有一 个 良好 的发 展 基 础 , 培 养 要
职侵权犯罪的合 力。立案前 , 反渎部 门 干警“ ” 用 的意识 , 要 我用 ” 我要 变“ 为“
( ) 一 建立侦查指挥中心 , 明确职责 要主动听取 侦监部 门的意见 , 用逮捕的 用 ”实行 多媒体汇报 、 , 网上考核 , 推行 组织指挥 。 其主要职权包括 :1 日 标准来 引导初查工作 的方 向。 () 在侦查阶 网上办公 、 网上办案 , 使干警 时时感 触 常管理 。 侦查指挥 中心代表上级检察机 段 , 主动邀请侦监 、 公诉部 门提前介 人 , 信 息化 的作用和效能 , 形成 自觉应用的
内外 协 调 。 括 检 察 机 关 内部 和 检 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 过演 练 、 包 通 竞技 、 交
渎职犯罪规律 的研究 , 由表 及 里 , 由点 察 机关 与有 关机 关 的协 调 两 个 方 面 。 内 流互动等方式 ,提 高反渎 队伍实 战能 到 面 , 案 源 中不 断 拓 展 和 延 伸 办 案 空 部协调 主要是辖 区内反渎部 门之 间及 力 。着力发现培养办案骨干 , 动反渎 从 带
检 的核心 , 信息化建设能够有效地促进 管理理 念的更新 ,促进 管理机制 的创
息, 从新 闻媒 体反映 的热 点 、 焦点 问题 中发现线索 , “ ” “ 深 入社会 , 化 静 为 动” 扩大线索来 源渠道 。 二、 推行一体 化办案机制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困境,如“三难一大”问题,即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对策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第一,线索发现难。
原因有:1.渎职侵权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和隐蔽,不易被察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
2.渎职罪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认知度过低。
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内容和管辖不甚了解,又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举报意识、热情不高,有价值、能成案的线索不多。
3.一些单位保护主义严重,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
许多部门在案发后往往采用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而检察机关又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从而使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在低谷徘徊。
第二,调查取证难。
主要表现在:1.取证对象的特殊性。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实权人物,其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等决定了他们不会轻易地提供相关的罪证。
2.案件的知情人员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在举证上出尔反尔,经常使审讯取证工作备受干扰。
3.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力、职务和关系网以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等因素,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开脱或干扰的态度,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的难度。
第三,认定处理难。
主要表现在:1.责任认定难。
由于调查取证中的人为干扰和消极配合,导致许多渎职行为责任的分散;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即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难以分清责任的大小,也就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治安问题的挑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领域的衔接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有效提升执法效果,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加强执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执法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行政执法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刑事司法则是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处理相同案件时,应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以确保执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衔接机制,才能实现执法的无缝对接,避免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冲突而导致执法效果的削弱。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在处理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案件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该建立起紧密的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则应及时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通过有效的衔接机制,可以避免重复办案,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同时,衔接机制还可以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升执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时,应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享有合法申诉和辩护的权利;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享有合法辩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通过建立健全的衔接机制,可以避免执法机关之间对当事人权益的重复侵害,确保执法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建立起快速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定。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2011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危害公平正义,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办案机制,重视犯罪预防,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法制建设,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市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标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充分彰显行政执法改革效能(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
一是强化事前公开。
及时更新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提高公示内容的时效性。
二是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在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是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换原决定信息。
四是加强执法统计信息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对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相关问题的思考

L叼aI S y gt e m A nd S∞i ety ___冒翟翟酉Il毯竺!堡!!望!!!f叁整!查塾盒对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相关问题的思考黄茉妮摘要突出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集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犯罪更是检察机关解决民生问题最直接的体现。
如何解放思想,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可持续发展愈显重要。
本文就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和水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解放思想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l O)11.224.02一、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及法律依据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为了优化检察院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采取侦查指挥中心等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联合办、督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施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侦查活动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侦查职能是检察l l|;{能的组成部分。
根据组织法的这一规定,侦查一体化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重大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侦查活动,统一调度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强化检察机关相互之间的侦查协作,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提高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能力。
”二、实施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意义(一)有利于线索管理,把握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时机及时掌握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关系能否把握侦破案件的时机,而掌握破案时机是反渎职侵权工作成败的关键之一。
实施侦查一体化机制后,案件线索由上级检察院统一管理,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负责对本辖区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进行甄别评估,并根据案件线索的难易程度,决定初查方案和初查单位。
2023年 开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报告

2023年开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报告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效,为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2023年我国开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报告。
2023年,我国继续推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追责机制、加大执法者培训和推动立法工作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效果和效率。
首先,我国加强了相关制度的建设。
2023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明确的责任追究标准与流程。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并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标准。
此举增强了责任追究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次,我们加强了追责机制的建设。
2023年,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多元化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我们建立了相应的追责机制,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制度与政策的调整。
通过加大追责力度和频次,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责任意识。
此外,在督责方面,我们还积极开展了行政执法过错的投诉受理和调查工作,确保追责不出偏差。
再次,我们注重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引导。
2023年,我们加大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并注重培养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在培训过程中,我们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行为规范。
同时,我们加大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激励政策,鼓励他们克服困难,勇于担当,提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最后,我们推动了立法工作。
2023年,我国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通过法律的力量,我们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更强的依据和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2023年我国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效。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行政执法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而刑事司法则专注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然而,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二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是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关键。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相关案件信息和证据,以便刑事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和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和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行政执法阶段,应当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嫌疑,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刑事犯罪的审查和评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保全和取证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都依赖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因此要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和取证过程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要对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建立健全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要了解彼此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规定,加强沟通与协作,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的衔接和协调,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也是确保衔接机制健全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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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提升反渎职侵权效能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又共同会鉴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若干意见》。
国务院相关规定及部门会鉴文件,对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一定成效。
同时,对拓展案源渠道,增强协调配合,提升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效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信息不畅的问题。
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有无降格处理、有无该移送而未移送,事前不了解情况,事后也无法监督。
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的同时,应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也大多流于形式。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还碍于情面,对该立未立的,不申请复议、复核,也不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形成监督的死角、盲区。
对群众举报的渎职犯罪问题,因时过境迁,有的涉案物品已作处理,一些重要证据湮灭,原案无法查清而不了了之,制约了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
配合脱节的问题。
因对犯罪追诉标准把握不准,刑事证据的要求不明,罪与非罪难以区分,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移送刑事案件上患得患失,缺乏主动性。
为了掩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对司法机关查阅、调取有关材料的请求敷衍、搪塞;对相关涉案物品的鉴定、检测的请求也推诿、拖延,缺乏协作精神。
受处置手段的局限,对涉案场所的突击检查、对相关物品的强制封存、扣押,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往往得不到司法人员的及时有效配合而受阻、搁浅,难以形成强大合力。
利益驱动的问题。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欠缺,往往从行政法规视角审视违法案件造成的后果,对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关注不够。
有的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团体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人为降低标准,罚款了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有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与违法人员勾结,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给发现与查处渎职犯罪增加了新的难度。
监督乏力的问题。
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宽、专业性强,因衔接不畅、信息不灵,监督工作滞后,不能及时识别、发掘涉案犯罪线索。
检察监督手段缺失,对严重不负责任、灭失重要证据;降格处理,罚款了事等行政违法问题,因监督缺乏刚性,而难以有效纠正,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
面对上述问题,必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密切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完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
等工作规范,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拓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和空间,增强监督效果。
(一)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对接,增强监督的全面性
健全联系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是强化监督职能的基础和前提。
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适时交换相关信息。
深入调查分析行政违法的特点及趋势,对渎职犯罪多发的重点行业、关键部位,及时提出预警,共同做好预防工作。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依托政务网,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检察信息网与行政执法信息网的链接,及时跟踪了解行政执法工作动态,综合研判相关涉案信息,把握行业特点,主动发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情况的监督,继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公安机关该立而未立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严肃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拓展监督的覆盖面。
(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促进监督的同步性
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良性互动,是增强监督合力的有效途径。
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分析研究执法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相关问题。
根据渎职犯罪侦查工作需要,邀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协查,调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协调做好涉案物品鉴定及检测工作。
要
及时介入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重大侵权事件的行政调查工作,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督导调查取证,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要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围绕民生问题,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矿产资源监管、环境监测、食品药品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行业,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依法督导查办一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监督移送一批刑事案件,集中突破一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形成监督的规模效应。
(三)健全联合研讨机制,实现与行政执法的优势互补,增强监督的同一性
加强相互学习交流、实现优势互补,是增强监督效果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证据要求把握不准,缺乏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识别能力。
而检察人员对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流程不熟悉,对大量的行政法规学习研究不够,给查办新型渎职犯罪带来了困惑。
要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学习与交流,通过专题辅导、跟踪督导、疑难案件研讨等形式,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增强执法的同一性。
要加强协调配合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对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移送案件证据要求、涉案物品鉴定、土地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检测评估等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要结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就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积极主动发掘案件
线索,依法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大案要案,取信于民。
(四)健全立法保障机制,实现检察处分权的梯次衔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开展立法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是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重要保障。
要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权,明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监督协作上的相互关系,建立具体操作程序,规范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途径。
要赋予检察监督的知情权,适当扩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范围,及时了解行政执法状况,必要时调阅并审查相关资料,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赋予检察监督的调查权,对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行政案件,有权调阅和审查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提出处理和纠正意见。
赋予检察监督处罚权,对行政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同时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暂停相关行政责任人员的职务活动,更换办案人员,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使之与立案监督、查办渎职犯罪等手段梯次配置,增强监督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