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杭政办函[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使用,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0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市、区财政共同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停车场(库)。
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各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资源、环保、人防、园文、价格主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实行整体移交。
对验收中存在问题但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可按照“先验收后移交,先接收后整改”的原则,接管单位先行接收管理,建设单位同步整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杭政办函[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停车新政”工作要求,尽快解决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问题,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的界定。
二、职责分工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区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交警、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本辖区内单位门前停车泊位权属的界定。
三、界定内容1.单位门前经过“三结合”[交警、城管、社区(市民)三结合]设置的停车泊位。
2.产权单位对停车泊位权属存在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资料(产权单位土地证、产权证、产权单位所属建筑竣工总平面蓝图、产权单位营业执照等)。
四、界定原则产权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泊位使用权属产权单位所有;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由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泊位所在位置权属有争议的,由区城管办协调,在兼顾产权单位停车需要和社会车辆停放需求的基础上,制订合理妥善的处置方案。
五、界定程序1.产权单位向所在区城管办申请界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城管办对产权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受理。
3.区城管办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及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界定结果,报市城管办备案;市城管办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区城管办根据备案结果正式回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杭政办函[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4日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273号)精神,现就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停车场型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三、实施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实施办法。
四、鼓励政策(一)用地及规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点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5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1【实施日期】2014.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1日杭州市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为保持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科学合理增长,有效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3〕13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明确需进行考核的市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1.对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当年度投资增长、投资结构、投资推进工作情况三大类指标。
2.对市政府明确需进行考核的市有关部门,考核当年度投资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办法。
以市政府明确的各地投资目标分解计划、市统计局核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据及市发改委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实行年度考核。
1.对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有效投资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加分内容为5分,具体按照《杭州市扩大有效投资考核评分标准》执行:(1)投资增长。
基础分值70分,包括年度投资增速(35分)、投资增量占全市投资增量比重(30分)、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占本级投资比重(5分)三项指标。
各地立体车库鼓励政策

各地立体车库鼓励政策郑州出台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政策最高奖补2.2万元郑州市政府发布了《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固定停车场的奖补,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商业开放政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其中—-地下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2000元。
附建地下立体机械式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0000元。
-—地上立体停车场.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4000元。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5500元。
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8700元。
鼓励单位、社区居民楼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对外开放的立体公共停车场,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的基础上每泊位补助5500元。
简化停车场建设审批程序;对立体车库暂时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临时建筑相关费用。
广州越秀区新建停车位可获奖励楼宇经济方面,商务楼宇经审批新建停车设备设施,每新增一个停车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100万元;老旧楼宇改造,3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奖励实际结算金额的10%,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商务楼宇与总部企业续租3年以上,楼宇业主或经营单位可获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重庆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奖代补”重庆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布《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以奖代补"暂行管理办法》,一类区域为渝中区及重要商圈,二类区域为内环以内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三类区域为内环以外区域。
奖补标准分为地上和地下两种:地上,多层坡道式停车楼,一、二、三类区域每泊位分别补助16200元、13500元、9000元。
机械式停车库垂直升降式和巷道堆垛式,每泊位分别补助14400元、12000元、8000元;升降横移式,每泊位分别补助9000元、7500元、5000元。
地下项目不分区域,坡道式停车位每泊位补助24000元,附建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8000元。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3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杭建办议〔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3号建议的答复杭建办议〔2019〕39号赵小芳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新能源汽充电桩的建议》(萧3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住保房管局会办,现答复如下: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有关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停车场等公共停车位置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各企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建议。
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以“自(共)用为主、公用为辅,分类保障、合理布局”的总体思路,政府着重牵头推进公用充电桩建设,通过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模式,引导桩企有序建设,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使用便捷、适度超前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保障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产业健康发展。
2016年至今,我市累计建成公用充电桩4380个,公用充电桩已提前两年完成浙江省“十三五”发展规划3000个公用充电桩目标任务,主城区早晚高峰交通限行区域内公用充电服务半径缩小至1.5公里。
一、关于对“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停车场等公共停车位置,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议的答复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主要依托停车场进行增建或同步建设,即利用现有停车场改造增建充电桩或结合新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充电桩,提前考虑充电桩配套电网的规划与建设,预留必要的容量、通道和资源,保障充电设施建设能落地、能接电。
为保证我市新建项目配建充电桩的要求,我市先后研究出台《关于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要求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通知》(杭建地空发〔2015〕294号)、《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杭建科〔2015〕110号)、《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7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杭建办议〔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7号建议的答复杭建办议〔2019〕31号高峰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车位建设,努力改善停车难问题的建议》(上27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市发改委、市城管局会办,现答复如下: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快速递增,截止2018年底,杭州市六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138万辆。
随之而来的市区停车泊位需求不断扩大,停车难问题日益突显。
市委、市政府采取以“公交优先、绿色出行”为核心,规划、建设、管理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不断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
2011-2018年,新增路外泊位数约为44.9万个,其中公共泊位5.5万个。
2018年六城区备案停车泊位总数约80万个,其中配建停车泊位数约70万个,路外公共泊位数约6万个,路内泊位约3.2万个。
同时,基于停车泊位建设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为补充”的思路,立足于长远适应机动车快速增长,我委于2015年6月修编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对住宅、办公楼、商业等配建停车位,以及公园、学校操场等地下停车库建设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配建标准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新建、改建学校配建相应数量的教工、学生接送以及公共停车泊位,明确“中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
一、关于“继续推动立体车位建设,实现一地多位”的建议立体停车库形式多样,主要有坡道式停车楼、塔库、机械式停车库等多种类型,能有效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实现集约高效利用城市土地。
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_New

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附件: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8〕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69号)和《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0〕79号)等文件精神,本着“统一领导、市区联动”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整合各方资源,确保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现结合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市停车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注: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的职责,“牵头会同”即牵头部门,“会同”为共同参与部门。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信息及各类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推进搭建传媒平台,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停车产业。
(二)市发改委1、负责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
2、优先考虑将符合条件的专业性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并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3、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结合《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订《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
(三)市建委1、负责市停车办日常工作。
建立月度例会、信息报表及通报制度,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视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现场或专题协调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涉及重大事项报请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不断完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有关政策。
2、负责公共停车场(库)方案初步设计审批、规费核准办理、质安监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3、负责对资金补助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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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为鼓励杭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范围内对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楼、公共立体停车库,下同)活动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各级财政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者在经营年限内可按规定自主经营收费,并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及政府定额资金补助。
四、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有三种类型:
(一)投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
专业公共停车场(库)指按照政府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单独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
(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
指社会力量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按我市现行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超配部分且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的建设。
(三)已建成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申请对社会开放。
指社会力量建设的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停车泊位申请对社会开放。
五、本办法中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招标文件需明确出让的经营年限;采用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公共停车位的新建及改、扩建由本建筑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六、各城区应在年度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计划中,确定拟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名单报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在市级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告。
七、专业公共停车场(库)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八、投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社会力量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对项目具有相应的承担风险能力;
(三)社会力量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建设的,需建立与拟投资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项目建设管理队伍。
九、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社会力量投资单位的招标工作由各城区自行组织,中标结果同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中标的社会力量投资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若有转让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今后参与杭州市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投资资格。
中标人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和建设,并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依法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十一、社会力量投资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相关施工、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经市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可邀请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确定按现有规定执行。
为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项目设计单位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应设计资质,项目承建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政府工程承包商预选名录”内单位。
十二、公共停车场(库)或泊位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到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进行经营收费。
在经营年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补偿,有关单位和人员须服从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十三、对市区停车秩序依法严格管理。
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周边停车引导等设施应同步完善。
十四、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根据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收入,在3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可按规定享受定额资金补助,相关补助流程、补助资金额度、资料要求等按照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计〔2010〕115号)执行。
十六、公共停车场(库)必须设置统一的标识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原则上实行先到先停。
公共停车场(库)可由投资的社会力量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十七、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库)的所有权、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整体转让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杭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