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报告

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报告1. 引言1.1 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背景余杭区是浙江省杭州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是杭州市东郊的一个新兴城市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中村成为影响城市面貌和居民生活的重要问题。
余杭区作为杭州市的一个重要城市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背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中村逐渐成为城市中的一块短板,存在着基础设施滞后、环境脏乱差、人口密集等问题;其次,城中村改造已成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再次,余杭区政府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项目,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推动了项目的快速发展。
通过对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可以深入了解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制定改造方案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城市发展。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余杭区是杭州市的一个重要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直是当地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次调查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现状和进展情况,为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研究,探讨其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效果和作用,为未来类似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提供借鉴和经验。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全面了解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为提出改进建议和未来规划打下基础,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正文2.1 城中村的现状调查分析城中村的规模和分布。
余杭区城中村分布广泛,数量众多,覆盖了大部分区域。
这些城中村通常建于城市边缘或农村地区,规模各异,有些只有几十户,而有些则有数千户。
由于城中村多为老旧建筑,密集布局,环境脏乱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卫生问题。
城中村的人口和社会结构。
城中村居民多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体,许多居民没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房,生活困难。
杭州市余杭区勾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样本

《杭州市余杭区勾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概要一、简介: 规划单元位于杭州主城区西北部, 属于余杭区良渚组团, 单元西、南、东三侧与西湖区和拱墅区相邻, 其东侧为规划中的运河新城, 南部与拱墅区的祥符、祥符东、上城科技园单元接壤, 西侧与西湖区的三墩北、三墩单元毗邻, 北面为良渚片区与良渚组团中心区。
本次规划范围东至巨州路, 西、南至余杭区行政边界, 北至绕城公路与宣杭铁路新线, 总用地18.93km2。
二、现状情况: 区块现状用地情况复杂, 居住与工业用地交混布局, 多沿城市主干道两侧蔓延布局, 呈现出典型的边缘区城市肌理。
单元内宣杭铁路老线以南的区域内开发量较多, 以住宅商品房、农居安置房、工业厂房、道路等建设项目为主, 宣杭铁路老线以北区域近年来除棕榈湾商品房外, 暂无较大规模的开发, 以农居、工业和农田为主。
三、用地规划: 规划单元内现状工业较多, 针对工业的自身发展趋势和外部效应, 规划对其进行评价分析, 对不同的工业采取不同的规划措施, 实现单元内产业功能的升级。
单元积极发展商贸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 各类服务业, 并将其在合理的片区内加以落实。
另外, 大力打造人居产业, 构建优美的生活环境, 形成特色鲜明的”慧秀新城” 。
规划考虑周边重大项目建设对该区域的影响, 在上一层次规划指导下, 借鉴国内外相似情况的发展经验, 针对上轮控规, 提出了修编缘由、规划理念和规划目标, 并在空间布局上加以落实。
规划理念: 构建”秀外慧中”之城秀外: 水乡之秀、城市之秀。
慧中: 产业之慧, 生活之慧。
规划目标: 发挥良渚文化、运河文化及自然生态环境优势; 巩固城市商贸服务与物流等产业经济基础; 完善城市居住及其配套服务, 形成生态景观环境秀美、现代服务业高度发达、居住生活品质高尚的”慧秀新城”。
四、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一带、二心三轴、五片区”的结构形态。
”一核”——城市公共中心核。
”一带”——生态创意发展带。
杭州市余杭区南湖综合整治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

杭州市余杭区南湖综合整治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市余杭区南湖综合整治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要一、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东至余杭镇凤山路~西南至中泰乡中桥村~西到规划南湖西路~北临南苕溪~总面积约14.89平方公里~其中现有滞洪区面积为5.21平方公里。
二、现状情况规划区人口共计8757户~约30046人。
其中农业人口4938人~占总人口数16.4%。
用地涉及余杭镇和中泰乡两个行政区。
区内用地以水域、居住、耕地与闲置用地为主~城市建设用地多集中在南苕溪以南~规划凤凰山路以西~包括居住、工业、农居点、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功能定位规划从长三角、杭州旅游的角度出发~把握“旅游西进”的战略思想~借鉴珠三角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的成功经验~以添补杭州旅游市场空缺为导向~充分整合和利用南湖自身资源~打造以动感娱乐、休闲购物、生态人居和水乡度假为四大核心功能~兼有旅游观光、会晤展览、康体养身、科普教育、感悟文化、体育健身等功能的多功能复合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四、用地规模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14.89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为951.91公顷~占总用地的63.91%。
城市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278.74公顷~公共设施用地248.75公顷~道路广场用地133.41公顷~市政公用设施用地9.18公顷~绿化用地281.83公顷~水域及其他用地537.57公顷。
五、总体规划结构规划形成“两带、九区”的布局结构。
1.两带根据各功能区划分~将规划区分为安静休闲带和动感娱乐带。
,1,安静休闲带:位于规划区西侧~以连续的景观走廊联系各个功能片区~形成恬静的安静休闲带。
,2,动感娱乐带:位于规划区南侧~以动感娱乐、休闲购物为主的各个功能片区形成喧闹的动感娱乐带。
2.九区南湖公园、南湖小镇、南湖乐园、禹航城,Mall,、湖山度假村、凤凰山度假村、苕溪新区、中泰新区、余杭新区。
,1,南湖公园—“古韵新风”: 位于规划区中心位置~占地面积为530公顷。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0.20•【文号】国函〔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10.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杭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是浙江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数字经济创新中心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先进制造业基地、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国际旅游目的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杭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杭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4.4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5.1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693.5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647.90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2.6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强与上海、南京、合肥等城市的协同联动发展,唱好杭甬“双城记”,加强杭州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杭州市余杭区地名分区规划(20062020)

《杭州市余杭区地名分区规划(2006—2020)》
批准实施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地名分区规划(2006—2020)》已经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规划得到全面、协调、规范实施。
附件:快速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杭州市余杭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1日
快速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主干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乔司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塘栖组团部分次干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仁和镇
崇贤镇
良渚组团部分次干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瓶窑镇
余杭组团部分次干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闲林镇
五常
仓前镇
中泰乡
黄湖镇
百丈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杭政办函〔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8日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为确保土地市场的平稳有序,更有力保障“城市国际化”“拥江发展”战略的实施,扎实助推城中村改造和“新制造业计划”落地,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以下简称“三个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更新,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以推进城中村改造提升为主要途径,以做优土地为抓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六大行动”,当好“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排头兵,为加快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打造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窗口提供有力的要素保障。
二、编制原则(一)推进多规融合引领。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推进市域统筹发展。
(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以供给侧调控为主要手段,从需求侧出发,针对市场需求力求精准供地,增加有效供给。
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助推杭州“新制造业计划”实施。
《土地利用规划》课件

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和修改时 ,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常需 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分析、制定调整和 修改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报批和公 布等程序。同时,需要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调整和修改后 的规划能够得到顺利实施。
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性
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和检查是 保证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 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规划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确保 规划的实施效果。
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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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土地利用规划由各级政府 组织编制,包括前期准备 、调查研究、拟定方案、 协调平衡、审批等阶段。
审批
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方 可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 案。
修改
土地利用规划经批准后不 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 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 查批准。
规划的分解和落实
将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分 解到各个地区和部门,明确责任 分工,确保规划的实施有明确的 责任主体。同时,制定具体的实 施方案和时间表,确保规划能够 得到有效落实。
规划的监测和评估
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土 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同时,根据实际情 况对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 2
案例一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
案例二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
案例三
3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案例
案例四
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
案例五
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
案例六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案例
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8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妙夏祖银董东【审理法官】沈妙夏祖银董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荣华【当事人-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晓峰【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荣华【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二审审查重点在于被诉浙土字(330110)A〔2018〕-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及浙政复〔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审查重点在于被诉浙土字(330110)A〔2018〕-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及浙政复〔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关于案涉征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批次用地报省政府征收35.6149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25.8642公顷,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省政府法定征地审批权限。
本批次用地中良渚遗址申遗良渚文化艺术走廊项目一-3,涉案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被诉征地审批共涉及占用耕地面积22.2073公顷,均已实际补偿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故省政府作出案涉建设用地审批符合法定条件。
其次,关于案涉征地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1.关于告知程序。
根据一审中省政府提交的《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张贴照片以及沈荣华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听证告知书》已经向被征地所在长命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并在该村村务公开栏张贴,且沈荣华已经申请了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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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工作今年已重新全面启动。
我区从2002年就开始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并争取列入了我省第一批修编的试点单位。
随后,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状况编制了《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5-2020年)》,于2006年1月上报省政府。
但2004年以来,国家要求放慢新一轮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速度,充分做好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省国土厅因此暂缓受理审核新一轮规划,使我区新一轮规划报批受到停滞。
2007年12月27日,经多方努力,我区修改完善的新一轮规划大纲(2006-2020年)经省国土厅批复。
今年4月25日,省政府在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上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新一轮规划修编进度后,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06号),根据文件精神,我区立即重新启动了规划修编工作。
日前,省政府已将新一轮规划的各类控制指标下达给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规程也即将公布,我区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将进入全面开展阶段。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涵与特性是什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我国通常分为:国家、省、地(市)、县、镇(乡)五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综合性。
又称整体性或总体性。
从规划对象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的是区域内全部土地,而不是某一种用地;从规划任务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到各部门用地的分配与使用,要综合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协调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方式作出调整,使之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规划内容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土地利用安排为核心,同时也包括对土地开发、整理、保护的综合安排。
(2)战略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研究解决一些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如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土地利用结构与用地布局的调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化等。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落实地块的规划用途,但它是以土地用途分区的方式出现的,一般不涉及具体确定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的范围、经营方向或的内部规划问题。
(3)长期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有关的重要经济、社会、环境问题的长期变动趋势作出预测,据此制订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拟订战略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由于土地利用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是长期的、渐进的,有些影响(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是难以逆转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利用方式,使之达到预定的目标,也是长期才能实现的。
这就决定了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规划,以使土地利用的变化能与长期的经济社会环境发展演变过程相协调。
(4)控制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讲,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从横向讲,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地区内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起到宏观控制作用。
(5)权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通过国家权利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不同于行业或者部门用地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与作用是什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它是一项国家措施。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4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18条)。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必须符合全国规划,并实行逐级控制。
第二,它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明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21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第4条)。
第三,它是土地利用上最具权威的规划。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第22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23条)。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设计等也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是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的法定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乡(镇)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用地,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土地利用项目均不得批准。
(2)它是使用土地和开发、整治、保护土地的法定依据。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确定了每块土地的用途。
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类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
(3)它是依法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重要依据。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出的总体安排。
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规划。
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
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来源。
国土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画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制定国土整治的重大政策、措施。
国土整治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反映国土整治规划的要求。
(3)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
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是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的重要原因。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分期分批将这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
(4)当地土地供求状况。
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
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除规划指标外,下级规划还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布局的安排。
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①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外,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
②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
③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潜力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调研报告。
④基础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土地详查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数据,土壤、气候、地貌、植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旅游资源等资料和图件。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如何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要与国民经济和是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协调,一般为10—15年。
同时适当展望长远的土地利用,展望期限为20—30年。
在规划期限内,应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应当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保持一致。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是什么?(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六、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什么?(1)县级规划。
它属于管理型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地)级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研究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重点确定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布局,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区,为利用土地和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提供依据。
县级规划要体现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的要求,其总量控制指标应落到实处,尤其对于城镇用地,不仅要有全县(市)的城镇用地总规模控制,而且要有每一个城镇的控制指标。
在土地的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县级规划要具体确定重点项目的类型、时序、规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