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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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住所: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农业全程机械化服务、土地托管、土地连片承租种植、机械化智能植保、机械化种植、机械化收获、机械化施肥、机耕、节水灌溉、烘干保鲜、农业机械销售、农业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四章成员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0 % 其他非单位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0 %。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 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 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 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 被本社除名的。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一、组织机构与管理农机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农户和其他参与成员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分为理事会和监事会,主要负责农机设备的管理和农业生产的协调。

1. 理事会的职责与权力(1)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决策投资计划、管理农机设备、招聘员工等。

(2)理事会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要求,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力(1)监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确保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合规。

(2)监事会成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定期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二、会员权益和义务1. 入社条件任何符合合作社章程要求的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相关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加入合作社。

加入合作社需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过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合作社的会员。

2. 会员权益(1)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并有表决权。

(2)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农机设备和技术支持。

(3)按照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参与利益分配。

3. 会员义务(1)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定的制度。

(2)缴纳合作社规定的会费、保证金等费用。

(3)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三、农机设备管理1. 农机设备购置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状况,制定农机设备的购置计划,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购置农机设备需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2. 农机设备使用(1)会员可以按照预定的计划和安排申请使用合作社的农机设备。

(2)会员在使用农机设备时,应遵守设备的使用规范和维护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3. 农机设备维护与维修合作社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每台设备都应有相应的维护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有效性。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如何制定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发挥农机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农机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按照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原则,互助互利、共同发展,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为:“××市/县/镇/村”。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实行会员制。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由农民组成,以各种经营方式经营农机服务业务,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坚持农民自愿、平等、互助、自治的原则,按劳分配,自愿参加的社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农民;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认同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和章程,并按规定的出资额交纳股金。

第八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包括:公平分享经济收益、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作社章程享受相应的福利。

第九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对于合作社的事务应当坚守遵守章程,依法参加经济活动,并负有义务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十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7名自愿参选产生,其中一名会长由会员大会选出。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第十三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按月、季度、年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外公开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收益应当根据经营收入以及成员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每年应当对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报告,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全体会员决定,经理事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运营管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机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包括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技术人员、会员等。

第三条:合作社成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和发展合作社利益。

第四条:合作社成员有权提出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建议,并经过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由全体成员通过。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一条:合作社成员须具备法定农机作业经营资质,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要求申请加入合作社。

第二条:申请加入合作社的会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入社资金,并按照合作社规定的会员权益和义务履行。

第三条:合作社成员享有合作社经营利润分红、参与决策等权益,同时应按照规定缴纳社员管理费等费用。

第四条: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会员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会员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农机管理第一条:合作社应购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农机设备,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投入和配置。

第二条:农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三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农机设备使用计划,充分考虑会员需求,并按照一定的轮换机制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章:农机作业管理第一条:农机作业前,合作社成员应提前申请作业,并根据作业需要给予优先处理。

第二条:农机作业应按照农业生产计划和作物生长周期合理安排,确保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农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合作社应建立农机作业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农机作业数据,并进行分析,以提高农机作业管理水平。

第五章:违约处理第一条:对于严重违反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成员,合作社理事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制会员权益、停止作业资格等。

第二条:对于损坏重要农机设备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对于恶意经营、侵占合作社经营利益的行为,合作社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合作社”)第三条合作社的服务范围为:农机服务、农机设备租赁、农机维修等。

第四条合作社的地址为:xxxxxxxxxx。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会员第五条合作社的成员包括农机所有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与农机服务相关的单位,满足合作社入社条件的个体和组织。

第六条合作社会员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农机设备,并按照合作社制定的规定进行农机的运营和服务。

第七条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

第三章合作社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监督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策,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运营。

第十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农机服务和农机设备的租赁,承担合作社的运营工作。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会费缴纳制度、决策程序、纪律处分、资金管理等。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配备合适的农机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农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农机维修体系,培训和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术水平,确保农机设备的及时维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章程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解散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解释权归合作社所有。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省**市**县(区)**乡(镇)**村。

第二章社员第五条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单位社员。

个人社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单位社员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合作社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合作社的意愿;(三)具备合作社所需的农业生产设备或技术。

第七条社员的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三)办理入社手续,缴纳社员股金。

第八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合作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合作社的活动,使用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设备;(三)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获取收益;(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资料;(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六)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转让社员股份;(七)优先购买合作社的农产品;(八)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优先使用合作社的服务;(九)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二)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缴纳股金;(三)按照合作社的规定参加农业生产活动;(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五)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三名。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农业生产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的章程;(四)决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五)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状况,保证合作社的资产合法、有效;(六)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管理行为,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村机械化改革,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办法》,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是指以机械化服务为主要业务,依法设立,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发起,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享有收益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共同发展、服务农民的原则。

合作社应当依靠自主创新和有效管理,不断提高机械化服务水平,为农村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的注册地应在农村,其服务范围应当着重服务于农村地区。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五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当是自愿加入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法人。

成员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入股金,并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农机合作社成员享有有关权利和利益,应当依照法律、章程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有违法行为或侵害组织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合作社管理机构第七条农机合作社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

第八条农机合作社的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主席团是和理事会相配合的决策机构;同时还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理事会主要负责决定该合作社的方向、政策、发展计划等;监事会则主要负责对合作社各项工作的监督职责,维护合作社利益。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管理第十条农机合作社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的机械化服务项目外,不得从事与自身经济业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一条农机合作社应当按照市场准则,确立机械化服务价格和收益分配方式,根据业务规模和市场竞争情况,适当调整价格和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注重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机械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合作社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打理合作社的账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档案,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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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等109人发起,定名为XXX农机专业合作社,地址:XXX。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

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本社的主要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从事的农机修理、农业土地整理、农业收割的生产,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农机修理、农业土地整理、农业收割的生产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五条本社以出资总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的出资总额为146.55万元。

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情况如下:第三章成员资格、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担规定的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八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和合同,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各成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成员退社和除名第十一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自然人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二)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三)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成员;(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七)审议理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或者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一)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第二十一条本社成员达到 2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3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

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各理事会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有关事项;(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监事是本组织的监督者,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一名。

监事由本社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1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侵害本社利益行为,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监督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社的内部机构由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服务部和综合部构成,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三十条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5千元。

每个成员基本出资额为一份,经成员大会同意可免出资,超出基本出资额的部分享有附加表决权。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

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四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账。

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捐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 —30% 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

第三十六条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的60% 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1 月31 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审核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九监事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第四十条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一条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作相应的分割。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一)成员人数减少到5 人以下;(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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