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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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应当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

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立法的思考

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立法的思考

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立法的思考[摘要]公司控制权市场是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市场监督的重要工具。

我国法律对公司控制权市场虽有所规范,但存在严重不足,势必导致公司控制权市场运行有效法律保障的缺失。

因此,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理性反思,构建一套技术性强,操作性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法律体系,是我国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文章通过对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我国目前的立法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公司控制权市场;立法缺陷;立法完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世界贸易活动,资本流动不断增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活动日益增多,其交易规模也有显著扩大,对国家的GDP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是经济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合理规制,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理论基础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Henry·G·Manne教授(1965)首先提出公司控制权市场(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的概念。

他认为,由于控制权在公司经营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由此派生的控制权收益,以兼并为主要形式、以获取公司控制权为主要目标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得以形成,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通过外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资源优化配置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Jense和Ruback(1983)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定义:“我们将公司控制权市场看成一个由不同管理团队在其中相互争夺公司资源管理权的市场。

”公司资源管理权与公司控制权都代表了由管理、经营而产生的对公司有价资产的支配权利。

公司控制权市场是不同管理团队通过并购、代理投票权竞争、托管运营,等方式,互相争夺公司资源管理权的市场或者是以企业所有权为标的的交易市场,其通过外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资源优化配置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论文的选题目的及研究现状

论文的选题目的及研究现状

引言1. 引言1.1. 论文的选题目的及研究现状1.1.1. 选题目的随着中国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资产存量基础上的资产重组已经逐渐成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方式。

中国的资产评估业从开始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了,经历了从不规范到逐步建立规范,从仅规范国有资产到规范不同的所有权性质的企业,资产评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我国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存在着严重的价值操纵问题,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业务的正常开展。

我国有大量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利用资产重组进行关联方交易,从而实现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润转移或盈余管理。

证监会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业务,于2001年颁布证监会105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后方可进行。

这一规定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交易,但产生了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价值操纵的现象。

已经有数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因为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而受到查处,这些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并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问题是威胁市场秩序的严重问题。

特别在面对我国外资重组和海外重组热潮时,如何解决企业重组中的价值操纵问题,更好地规范资产评估业务,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1.2. 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对这方面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集中在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上,主要介绍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及其应用领域(刘绍收、孙振嘉、徐德蔚,2001;刘梦岩马长海王建中,2000;);国内上市公司中资产评估价值操纵的实证分析,得出我国资产评估中存在大量价值操纵现象的结论(邓跃辉,2002;李家才,2001);并购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引进国外价值评估的流程和方法,在并购中要关注企业的整体价值(张秋生、王东,2001;费良成,2000;邵铁柱,2001;杨雅梅,张丽明,张晓光,2002);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分析,认为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中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的分类能够体现资产评估的实质,是比较合理的分类方式(姜楠,1998;王刚,2001;阳端科,2001);对资产评估风险控制上,主要借鉴国外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方法,加强我国资产评估中的风险认识和控制力度(刘萍,2000;李晓红,1999);同时,国内的研究也积极参考国外资产评估管理现状,对国外资产评估的情况有介绍性分析(咬丽蔷、胡楠,2001;刘诚军,2001)。

重大重组和定向增发新规

重大重组和定向增发新规

重大重组和定向增发新规重大重组和定向增发新规齐出2007年09月18日02:46[我来说两句(10)] [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在发审委中设立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同时发布。

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并购重组———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事宜答记者问问:请介绍一下《重组办法》制订的背景。

答:制订《重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适时调整和完善监管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质量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监管,促进其不断提高质量,进而提升市场的公正性和效率,始终是我会监管工作的重点。

为此,我会一直在探索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途径,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2001年发布的105号文即《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从实施效果看,105号文对于遏止上市公司虚假重组、推动实质性重组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使105号文在执行中面临不少新问题,需要我会及时总结经验,对现有监管制度做出必要调整和完善。

2、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新形势,规范和引导市场创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临近完成和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及各方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力越来越大,方式不断创新,数量迅速增多。

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传统的现金购买和实物资产置换外,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重组案例大量出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后,将取代2001年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业内通称“105号文”),成为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心法规,现将两部办法的主要区别对比如下:1、新办法涉及的对象范围变大: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上市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

2、新办法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有所调整,最明显的一条是“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未能达到5000万元,则不算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对定义中相关比例的计算做出明确规定。

3、新办法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有所扩充:原办法仅仅指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新办法指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其中“其他方式”包括了资产委托、租赁,资产赠予等行为。

4、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能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条件。

5、新办法强调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义务,强调信息披露,严防内幕交易,强调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新办法强调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1)对中介机构的职能进一步明确,比如强调独立财务顾问和律所必须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必须进行尽职调查等;(2)对上市公司更换中介机构要求更严,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7、新办法强调盈利预测:(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2)关注重组后实际盈利数与预测数的差异,同时规定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3)购买资产的实际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一定比例,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中介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分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分析
三、上市公司类 ●并购重组
09、关于以公司征集形式转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7日 证监公司字[2001]88号) 10、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 (证监发[2001]119号) 11、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 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 的其他因素。
2、2006年- 同法国达能、美国华平、荷银、香
港惠理基金建立战略合作联盟 3、2004年- 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4、2002年- “汇源”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5、1994年- 将总部迁到北京 6、1992年- 创始人朱新礼在山东淄博创立
一、主人公介绍
汇源果汁2004-2008经营业绩
30.00
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2008年12月9日)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2、可口可乐为何需要向商务部申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 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
28.20 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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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财务问题研究

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财务问题研究

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财务问题的研究摘要:本文对企业的资产重组问题的发生以及演化过程进行了介绍,针对其重组的动因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在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相关解决方案。

采取有效的对策,对于我国企业在上市之后的健康有序发展十分重要。

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更加的规范。

关键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财务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企业的资产重组是在实践中得出的概念,包括并购和转让等多种操作方式。

在国外的学术资料中并没有资产重组的相关记录,所以资产重组的概念是需要更深一步界定的。

近年来,资产的概念的泛滥导致了资产重组概念更加模糊,从讲究的结果看,资产重组的定义应包括下面几点:1.资产重组的实质是为了增强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综合实力,为了提升企业的整体质量和优化其资产结构。

2.资产重组的重组内容不仅仅是财务方面,也是人力和物力的全面整合,是企业对资源全面重新配置。

3.资产重组属于资产主体的一种行为,包括收购、联合、托管等具体行为。

一、资产重组问题的产生及其演化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1998年12月以前为“缺少监管阶段”,《股票上市规则》中仅将这一行为列入企业重大事件中,要求各企业在发生这一行为的时候,需履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

在这一时期股票上公司的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很不稳定,破产的公司非常多,在此期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寥寥无几。

2.1998年12月到2000年6月为“严查严审阶段”,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许多企业想通过改变企业主管的形式避免证监会的审查,在这一时期,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是通过审查的。

3.2000年6月到2001年12月为“制度放松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市场体制和转让股份的制度的不完善,大量的公司退市后导致了无交易场所,造成了市场的严重混乱,一度威胁到了社会安全问题和治安问题,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量占50%以上需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定。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关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檀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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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二、上市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应当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

四、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二)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四)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做出决议,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后,董事会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交易进程、步骤、双方责任等。

(二)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限于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基础的情况)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意见,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三)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后,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资产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做出特别提示。

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如有关信息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前已被市场知悉,董事会应当立即就有关计划或方案及时予以公告。

六、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报送的资产交易方案与现行法律、会计、评估要求
或行业政策不符,或者上市公司实施该项交易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补充或修改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意见后重新计算。

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材料不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并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报送和公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八、上市公司下列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行为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
(一)同时既有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又有重大出售资产行为,且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额同时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二)置换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三)上市公司出售或置换出全部资产和负债,同时收购或置换入其他资产的交易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审核中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其他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期限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发审委提出审核意见止。

发审委审核后,提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决议修改或终止该项交易。

发审委审核程序参照《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执行。

已提交发审委审议的交易行为的审核时限不受前条所述20个工作日的限制。

九、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经审核,中国证监会不再提出异议后,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公司董事会披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提出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全文披露修改后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有关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应当作出特别提示。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有关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或因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默契,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则上市公司实施的该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十一、股东大会批准进行上述交易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方案,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实施情况一并公告。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决议90日后,仍未完成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过户手续。

十二、上市公司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
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

十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后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距本次交易完成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但上市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除外: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符合新股发行条件;
(二)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计算的相关指标介于50%至70%之间。

十四、上市公司实施本通知第八条所述交易行为后,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的,如满足下列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前的业绩在考核时可以模拟计算:(一)通过购买或置换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实体,该经营实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完成后经营稳定,效益良好,且购买或置换资产的盈利水平不低于本次交易实施前的盈利水平;
(三)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检查验收。

十五、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完成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水平的,按照《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除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七、上市公司接受他人赠与资产的,如该项资产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或该项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应当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十八、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上市公司实施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在本通知生效前已按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报送和披露事宜的公司,按该文件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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