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正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2023年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模拟测试卷(含答案解析)

2023年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模拟测试卷(含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共20小题,每题1分,共计20分)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中国共产党领导B.突出政治建设C.坚持以人为本D.集中统一领导2.税务机关在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人的纠错情况,做到过罚相当,这体现的行政原则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高效便民原则D.诚实守信原则3.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甚至控告、检举,这体现了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的权利是()。
A.知情权B.受益权C.监督权D. 请求权4.下列选项中,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是()。
A. 延期缴纳税款B. 延期申报C.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D.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5.税务机关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是()。
A.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B.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其出境C.对出口企业依法停止出口退税权D.冻结纳税人银行账户6.下列关于税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税目体现了征税的深度B.税目体现了征税的目的C.税目体现了征税的强度D.税目体现了征税的广度7.甲国的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纳入本国税基征税,但是其在境外已经实际缴纳的税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减,这种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是( )。
A.扣除法B.减免法C.免税法D.抵免法8.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将查处的甲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案提请市税务局进行审理后,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意见,以稽查局的名义制作了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文书。
甲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被申请人是()。
A.市税务局和市税务局稽查局B.市税务局C.市税务局稽查局D.市税务局或市税务局稽查局9.王某经营一家公司,A县税务局干部李某前往该公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王某拒不配合,将李某打成重伤。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试行)一、为规范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集体研究和处理税收案件的制度。
三、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税收案件集体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定案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案件的定性及依据是否准确;(四)案件办理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五)案件审查部门所作初步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五、税收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为:(一)审理准备。
审理部门负责案件集体审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审理对象、审理人员等。
(二)审理说明。
税收案件查处部门应说明案由、调查过程、主要事实、初步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理由等。
(三)审理决定。
审理小组成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1、同意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
2、变更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3、对因案件调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或理由不充分的,责成查处部门予以补正或撤消案件。
(四)审理终结。
税收案件审理终结后,审理部门应将审理记录交审理人员审查、签名后存入案卷卷宗。
六、税务案件查处部门根据集体审理的结论性意见,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送执行部门执行,或者进行补正、撤消案件等。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1年10月日印发打字:陈赛容校对:林敏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提高税务案件查处质量,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1 适用范围适用于县局案审办和案审委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2 工作程序及要求2.1.1 县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对下列案件稽查局应填制《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随同案卷资料提交县局案审办复审。
2.1.1.1 查补税款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案件;2.1.1.2 查补税款在20万元(含)以上,且偷税比例达到10%以上的案件;2.1.1.3 特殊原因,需要降低行政处罚标准的案件;2.1.1.4 稽查局和其他单位、部门合议后要求提请县局审理的政策性疑难税务案件;2.1.1.5 县局局长确定的其他税务案件。
2.1.2 案审办审理工作程序2.1.2.1 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经办人清点、核对后在有关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审理台帐上进行登记。
案审办受理税务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案情复杂的税务案件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之内:A 增补证据和补查时间;B 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示有关政策的时间。
2.1.2.2、案审办审理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A 对属于案审委审理的案件,制作《审理意见书》随同案卷资料提交案审委审理。
B 对事实清楚,但相关证据欠缺或个别程序不到位、或《税务稽查报告》文字表达不清、应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或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定性错误、或数据计算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不予采纳原因的,可填制《补证通知书》,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退回检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补证,也可采取各种形式直接进行补正或补证。
C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案件存有疑点等需要退回检查部门重新调查认定的,填制《退查意见书》,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案卷材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查,或者直接组织人员进行补查。
2.2.2 案审委审理工作程序2.2.2.1 审理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或其他形式集体审理税务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202*年2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
第六条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

全市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材料之六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察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增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国税发[2010]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必然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置决定。
第三条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局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进展处、督察内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察处、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制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二)指导监督本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三)审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税务案件,并作出审理意见。
第五条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受理和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卷进行初审;(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三)汇总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四)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全面记录审理委员会各成员的意见,形成会议记要;(五)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形,并向审理委员会报告;(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表、报告、总结等日常事务;(八)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市)局、稽察局查处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稽察案件,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交办或督办的案件;(二)应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由税务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三)办案部门有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偷、逃、骗、抗税额合计在200万以上的案件;(五)查补税额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六)市局审理委员会以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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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____税稽重审提字〔____〕____号
提请单位名称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导语:阐述提请向
……
二、被查对象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
……
三、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
……
(提请单位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填写。文书由案件提请单位编号,“____税稽重审提字〔____〕____号”分别填写单位规范简称、审理年度、和提请书序号,如:云地税稽重审提字〔2014〕1号,下同。
2.“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
“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
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请单位存档。
“提请审理的理由”根据以下情况填写: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范围的,填写对应项目;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说明具体情况;提请审理的其他理由。
“证据指向”应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由所附的哪些证据材料证明。
“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定性依据应标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拟处理意见”应当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