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
税收执法资格综合测试卷(四)

税收执法资格综合测试卷(四)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体现出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之所以说税收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根本原因是( ) [单选题] *A.税收分配是特殊的市场分配方式B.税收分配是通过非市场方式实现的(正确答案)C.国家以社会财富所有者身份参与分配D.国家可以主导社会财务的分配形式答案解析:考察知识点税收的本质,之所以说税收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根本原因是税收分配是通过非市场方式实现的。
2.某建筑公司承揽一项工程项目,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完工后,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3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公司。
该公司这笔业务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 ) [单选题] *A.100B.70(正确答案)C.130D.30答案解析:考察知识点增值税差额销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下列移送环节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的情况是( ) [单选题] *A.将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B.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C.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D.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向外单位投资(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均于出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移送继续加工环节不视同销售,但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向外单位投资的,移送环节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4.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直接全额扣除的是()。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

领导班子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一、填空题(10道题,每空1分,计20分)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11 月发布并实施,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一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要依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察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5.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需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同意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进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6.在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7.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必然范围内公开。
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9.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 日内向上级报告。
10.任职廉政谈话是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
11.任期廉政谈话是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的谈话。
1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发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13.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时,涉及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1 适用范围适用于县局案审办和案审委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2 工作程序及要求2.1.1 县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对下列案件稽查局应填制《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随同案卷资料提交县局案审办复审。
2.1.1.1 查补税款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案件;2.1.1.2 查补税款在20万元(含)以上,且偷税比例达到10%以上的案件;2.1.1.3 特殊原因,需要降低行政处罚标准的案件;2.1.1.4 稽查局和其他单位、部门合议后要求提请县局审理的政策性疑难税务案件;2.1.1.5 县局局长确定的其他税务案件。
2.1.2 案审办审理工作程序2.1.2.1 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经办人清点、核对后在有关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审理台帐上进行登记。
案审办受理税务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案情复杂的税务案件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之内:A 增补证据和补查时间;B 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示有关政策的时间。
2.1.2.2、案审办审理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A 对属于案审委审理的案件,制作《审理意见书》随同案卷资料提交案审委审理。
B 对事实清楚,但相关证据欠缺或个别程序不到位、或《税务稽查报告》文字表达不清、应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或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定性错误、或数据计算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不予采纳原因的,可填制《补证通知书》,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退回检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补证,也可采取各种形式直接进行补正或补证。
C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案件存有疑点等需要退回检查部门重新调查认定的,填制《退查意见书》,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案卷材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查,或者直接组织人员进行补查。
2.2.2 案审委审理工作程序2.2.2.1 审理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或其他形式集体审理税务案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审理委员会【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发﹝2002﹞79号【发文日期】2005-05-08【实施时间】2005-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二年五月八日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国税机关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县级(含县)以上国税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税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调查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理并提出初步审理意见; (二)对经初步审理符合审理要求的案件报送审理委员; (三)为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负责落实审理委员会的各项审理意见; (五)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级国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半年案发数10%的,应当下调标准。
各省辖市国税局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省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提审由市县局承办省局稽查局督办的重要税务案件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税务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202*年2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
第六条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

全市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材料之六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察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增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国税发[2010]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必然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置决定。
第三条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局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进展处、督察内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察处、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制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二)指导监督本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三)审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税务案件,并作出审理意见。
第五条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受理和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卷进行初审;(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三)汇总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四)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全面记录审理委员会各成员的意见,形成会议记要;(五)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形,并向审理委员会报告;(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表、报告、总结等日常事务;(八)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市)局、稽察局查处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稽察案件,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交办或督办的案件;(二)应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由税务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三)办案部门有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偷、逃、骗、抗税额合计在200万以上的案件;(五)查补税额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六)市局审理委员会以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5ad364d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e4.png)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2022年,我局继续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不断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进程。
现将我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2022年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4件,审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门本年查结案件39件的10、2%,审理后发回复查补正案件2件,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2件。
审理案件查补税款685、4万元,滞纳金88、2万元,罚款35、5万元。
今年审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行业中达到标准的案件,2户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1户为矿山开采企业,1户为服务业。
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过审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掌握不够,税款计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掌握不够,运用税收政策有误差;取证资料、手续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数据计算不准确等。
二、重大案件审理基本做法(一)保证相关人员会议审理的知情权。
每次召开审理委员会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对稽查局主查、主审人员一并列席会议,对重大案件涉及基层征管因素的基层局主管领导也列席会议,通过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形成会议审理结果。
(二)重大案件审理坚持把握好“四性”。
一是程序的合法性。
审理中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证据的有效性。
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
三是依据的适用性。
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四是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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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书制作时应当采用excel表格格式。
2. 本文书由各省税务局按年度填报,计划单列市单独上报数字,所在省上报数字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数字。
3.“直接从事重案审理人员数”指各级税务机关法规处(科)内负责重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处、科领导。
“案件类型”“审理方式”“审理结论”只统计本年度审理结案数。
“审理结论”为经过书面审理或会议审理后,经审委会主任批准后作出决定的类型。书面审理过程中,成员单位协商后中止审理的情形(稽查局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请示上级机关)不属于审理结论。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
(____年度)
填表单位(章)
项目
审理机构
案件审理数量
案件类型
审理
方式
审理结论
税务局数量
直接从事重案审理人员数
上年度未审结案件数
本年度受理案件数
本年度审理结案数
结转下年度案件数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数
督办案件数
司法、监察机关移交案件数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其他案件数
书面审理定案数
会议审理定案数
维持调查单位拟处理意见数
改变调查单位拟处理意见数
退回重新处理数
退回重新调查数
征求上级单位或有权机关意见数
终止案件审理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数量
填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