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发。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7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1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浙科发外[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2008〕4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二○○八年三月三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的项目。
该类项目主要分两种: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以下简称“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优先支持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合作研究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从国(境)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先进装备、技术、成果,并在本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立项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和新时期科技发展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对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应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相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式进行验收。
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可申请通信评议验收。
面上项目还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技术领域和项目完成期限等,由组织验收部门采取分批集中验收的方式,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组织验收单位事先委派验收组两名以上有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后,再组织验收。
第八条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后6个月内必须进行验收。
超过6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通报应提交验收的项目清单,并组织集中验收或结题。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九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重大、重点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并主持验收。
面上科研项目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项目的行业(部门)归口,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省级有关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较小的(20万以下)面上科研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可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持验收。
省级科技计划一般(面上)科研项目【精选】

附件1省级科技计划一般(面上)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方案一、评价工作依据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6〕2号)。
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
3.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评价范围和评价期限1.评价范围:本次评价的范围是在2005-2007年期间安排的省级科技计划一般(面上)科研项目中抽查900项。
抽查项目的原则主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性质,结合资助额度,再兼顾技术领域分布进行分类抽样,抽查高校承担项目600项,科研院所承担项目120项,企业承担项目150项,医疗机构承担项目30项。
2.评价期限:本次绩效评价获取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
三、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合同执行和完成情况,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应用,人才培养,对项目参加人员科研能力的提升,相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情况,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配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
四、评价方法和评价工作程序1.评价方法:主要采取书面材料评价的方式。
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自评书面材料,由评价中介机构按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作出具体评价,并出具书面评价报告。
2.评价工作程序(1)按照省级科技计划一般(面上)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设计评价指标体系;(2)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并填报项目自评表;(3)中介机构受理项目自评材料;(4)书面评价。
由评价机构根据上报材料,组织评价人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书面分析评价。
评价分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业务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合同执行和完成情况,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应用,人才培养,对负责人科研能力的提升,相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情况;财务评价包括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配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等;(5)评价机构依据每个项目的自评表材料、书面评价意见等情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浙科发成[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成〔2011〕7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单位,省(部)属高校、科研单位,其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实际工作,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体现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推荐(一)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实行单位、专家推荐制。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分管行业技术的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
推荐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二)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是前5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通用项目,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浙科发计〔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9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和《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理是指受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称“委托方”)委托,由有关组织(以下称“监理方”)依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和项目监理合同等,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称“被监理方”)进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中财政分期补助数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和部省会商项目的监理。
第四条按我厅行政事务委托的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原则上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实施。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监理的,应施行公开招投标来确定监理方。
第五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科研任务执行情况、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等;2.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3.项目的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4.项目完成的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5.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拨款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财政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三)对照项目合同要求,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四)项目经费管理情况。
是否按项目设立独立账户或设置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经费决算申报书中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后,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天内完成审计事宜,出具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1),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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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5〕24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
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
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
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
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
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
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
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
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项目验收办法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