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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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浙人社发[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年将达25万人左右,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力争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85%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主要内容(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浙人社发[2011]358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1〕358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吸引和支持更多的海内外浙商回浙创业创新,现就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着力培养创新型浙商企业家。

着眼于提高浙商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每年组织一批符合我省企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青年浙商企业家,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相关企业接受思维创新、管理创新等培训,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战略眼光、市场开拓和持续创新能力。

以行业龙头浙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组织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或相关企业参加学习。

推进浙商企业家在线学习,加强企业网络学院建设,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率。

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认定一批全省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咨询培训机构,引进一批国内外品牌咨询培训机构。

开展浙江异地商会负责人的轮训工作。

开展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二、壮大浙商企业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重大平台的作用,加快引进培养一批适应我省转型升级需要的浙商企业人才。

支持浙商在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及国家、省级人才基地创办高新企业、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每年组织一批浙商企业赴美加、欧洲、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招才引智。

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系列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内容(一)组织“10万就业岗位信息征集发布活动”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的征集发布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广泛征集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

对征集到的岗位信息要认真进行梳理分类,并确保岗位信息的真实有效。

各地要利用网络和新闻媒体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省人才交流中心将于今年6月、8月、10月、12月分4次在浙江人才网上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报道。

具体岗位信息上报事宜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另行通知。

(二)举办“百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省厅将于今年6月在杭州继续举办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招聘大会,并启动开展全省百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专场活动。

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专场,原则上以市为单位每月至少安排一场,经济发达地区要尽可能多地安排招聘场次。

“百场招聘活动”要突出公共服务、增强整体联动、营造宣传声势、注重活动实效,可结合国家组织开展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周、招聘月等相关活动统筹进行,要继续依托网络平台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等优势,联动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打造一支强有力的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助推省政府确定的七大重点产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现就七大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紧紧围绕省政府确定的七大重点产业,以高技能人才培训为重点,带动提升全省技能人才队伍职业培训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分行业分地区组织实施,创新培训模式和管理方式,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市场化;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未来三年(2016-2018年),在信息、节能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重点产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活动,着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技能劳动者梯次发展。

到2018年底,力争七大重点产业的技能劳动者率先实现应培尽培,并普遍提升一个技能等级。

二、职业培训重点内容和方式(一)职业培训内容紧紧围绕七大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工作。

1.信息产业:围绕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全国物联网产业中心、云计算产业中心、大数据产业中心、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智慧物流中心、数字内容产业中心和国家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农村电子商务建设等工作,依托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分门别类地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5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5.16【实施日期】2014.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50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通过邀请国外著名高校、知名企业相关行业的教授和专家团队,采取理论结合操作的授课方式,使受训者掌握国际领先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开阔国际视野,提升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培训对象我省优秀高技能人才。

三、培训职业(工种)和内容培训职业(工种)机电一体化(含机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电工电子(含维修电工、电子设备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现代物流(含物流师、仓储保管员、快递业务员);电子商务(含电子商务师);汽车喷漆(含漆工);电气技术维修(含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工)。

具体培训内容见附件。

四、推荐条件(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从事相关职业(工种)的工作,并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四)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职业技能竞赛名次的人员,以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成员,可优先入选。

五、培训地点和时间培训地点分别安排在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杭州技师学院(汽车喷漆)和台湾科技大学(电气技术)等境内(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浙人社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聚焦我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民生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关键领域,聚焦全省智能制造产业工人、民生服务从业人员、乡村振兴实用人才以及创业就业等重点群体,聚焦我省在“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新职业新岗位,大规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者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到2023年,全省培训达到300万人次以上。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岗位管理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比例、按需设岗。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

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坚持增编增岗、减编减岗,因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编制增减,或其社会功能、机构规格、公益属性、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适当调整。

二、突出重点、有保有压。

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水平,既要突出重点、形成导向,又要体现精简效能、控制行政成本,着眼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

对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赋予新的职责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加编制员额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可适当提高。

对省部重点建设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院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上给予重点支持。

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编制缩减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岗位总量,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

三、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类型和不同经费保障方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差别化管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1•【字号】浙人社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策性岗位招录。

持续做好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下同)工作,优化考试时间安排,8月底前基本完成2024年面向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计划。

提前谋划2025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挖掘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稳定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优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合并为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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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博士后管理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4]1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
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4]11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委员会),省直、中央在浙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各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转型发展,按照“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灵活与实效相结合”的原则,以博士后制度为框架,与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相衔接,现就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充分对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持青年博士教师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企业和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以项目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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