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23•【字号】浙科发条[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条〔2010〕21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了充分发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切实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推动10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1.平台牵头,各方参与。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由平台建设承担单位牵头,联合拥有优质科技资源和重大创新成果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加,鼓励有关联性的平台共同承担项目。
充分发挥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成果转化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2.主动设计,市场导向。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由平台共建单位牵头主动设计,并应吸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意见。
通过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市场导向,机制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3.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必须注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通过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受益面广的项目,推广应用一批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浙科发计〔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浙科发计〔2007〕223号各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在我省科技重大科技专项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机制,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为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在我省重大科技专项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更好地执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制度,根据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技术领域较宽的专项可增设小组并相应增加成员。
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
组长和副组长由专家组全体会议推荐产生,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专家组组长的职责:(一)按照浙科发计〔2006〕196号文件规定的专家组职责,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并组织专家组工作,协商确定专家组成员内部分工。
(三)召集专家组工作会议,讨论并布置相关工作。
(四)确认、提交专家组集体提出的咨询建议和结论,并对专家组的咨询建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协助专家管理办公室对专家组成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对专家组成员的调整提出建议。
专家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家组应当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浙财教字[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4〕135号)省科协、省社联:为加强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特设立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并根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专项经费的来源:(一)省财政预算安排;(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三)其它资金。
第二章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第三条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
(二)择优支持省级重点科普项目和科普研究课题。
(三)鼓励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普咨询。
(四)出版科普书刊,举办科普展览,编印科普宣传资料,制作科普音像制品,扶持科普设施和科普媒体建设。
(五)奖励优秀科普工作者,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六)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七)参加科技“三下乡”和科技扶贫等。
(八)举办科技讲座,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四条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益性的目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浙科发高[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1号)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和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发展,推动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千家万户的农民提供可转化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并为之组织配套服务的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中心的认定第四条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区域内广大中小企业或农户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成果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技术服务,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组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心所服务的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具有规模大、知名度高的特点,其年产值应占县(市、区)区域工业或农业总产值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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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公开招标等特殊项目的支持对象,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商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围绕三大攻坚战、十大行动计划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五年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安排。
(一)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
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技术应用研究,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公益技术应用研究等类别资助项目。
(二)重点研发。
强化战略导向和目标引导,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事关我省乃至国家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等类别资助项目。
(三)技术创新引导。
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生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包括创新投入引导、政策性引导等类别资助项目,及创新引领基金。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
促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能力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创新人才与团队等类别资助项目。
(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
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类别资助项目。
第三章支持、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主要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
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按照定额标准因素法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如下:(一)基础公益研究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资助额度最低不少于5万元,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公益技术研究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为10万元左右,一般不超过15万元。
基础公益研究中20万元(含)以上项目主要采用分期拨款方式,20万元以下项目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二)重点研发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或定向委托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15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项目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
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
(三)技术创新引导项目主要实行因素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1.创新投入引导即企业研发后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省统计局有关资料,以我省上上年度省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500名的企业名单作为因素实行分档计分。
分档计分标准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100名(第一档),各6分,计600分;第101至300名(第二档),各3分,计600分;第301-500名(第三档),各2分,计400分;合计1600分,每分值补助额为10万元,市县补助额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县补助额=∑(该市县分档获奖企业数量×标准分值)×10万元。
2.政策性引导分类分档,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补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协议,及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有关科技、人才联合政策文件执行。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分类分档,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按比例限额资助1.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分类支持,设立并购海外研发中心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省级优秀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一次性奖励、建设资助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省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文献、实验动物、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等基础条件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当年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下一年度具体支持额度视其承担公益任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明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合作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下一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每家奖励100万元-200万元,6年内累计奖励支持不超过6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每三年一次,对其中1/5左右绩效评价优秀的,采用一次性绩效奖励90万元。
2.创新人才专项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限额资助,其中,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财政资助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分期拨款)。
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论证支持方式与额度,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分期拨款)。
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每人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资助80万元,采取分期拨款方式。
院士专家给予相应绩效奖励。
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10万元,采取一次性拨款,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
新苗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省财政平均资助额度为0.5万元,采取一次性拨款。
(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限额资助,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其中: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家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国家规定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运行期内给予定向滚动支持,资助标准可以突破。
第四章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第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1年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年度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专项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项目申报条件、专家网评及公示,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下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专项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专家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会等多种形式开展。
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由项目评审系统根据专家专业领域和项目所属技术领域自动匹配、抽取专家,并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分推荐和可选两类提出公开竞争方式项目立项初审建议,初审建议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
进入储备库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细化编制专项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对专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级有关部门对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终审,重点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和专项项目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根据年度可立项项目数,按得分高低确定拟公示项目,同时适当照顾加快发展地区。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下年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部分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分配方式的专项项目,如基础公益研究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中的创新人才项目、政策性引导中的科学技术奖励、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等,可适当调整或简化公开竞争分配方式程序,具体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六条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要按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要求,省科技厅从我省竞争性立项项目库分类匹配符合条件的专项项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报财政部、科技部审核。
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及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要求,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年初预算,省级非预算单位的编入省科技厅部门年初预算后转拨;市县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报,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提高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