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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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公益组织利益受损等,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找到适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增加公民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提高案件数量。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如环境保护、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而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并正确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为“检察机关”,但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其他行政诉讼主体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大型企业或政府机构,而这些被告方通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团队。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相对较为有限,这给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们建议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关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评估不明确。

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稳定,但在诉讼结束后,我们往往缺乏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建议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已结案件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一、困难分析1.立案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公益性、合法性、群体利益等方面的证明难度较大。

2.证据难: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证据范围广泛,涉及公益性、法律依据、侵害事实、损失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带来困难。

3.程序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进行诉前调解、举证、听证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定性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这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等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掌握。

二、应对之策1.提高证明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掌握,同时积极收集相关公益事件的信息和材料,制定适合的证明方案。

2.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装备、建立证据保存机制等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基础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科学程序管理: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规定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任务分配、监督评估、引导指导机制,提升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加强法律素养:检察机关需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证明策略、法律文书和证明方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总结与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性质非常强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

虽然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定信心,加强学习和实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研究——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实践探索

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研究——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实践探索

62THF. CHINKSF. PROCURATORS公益诉讼检察|责任编辑周晓霞I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研究—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实践探索*谷振国**王同立,文摘要: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应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借鉴刑事案件办理标准和民事案件诉讼证据要求,注重区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差异来合理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防止办案实践的任意性和随意 性,科学有效规范办案行为,推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标准建设,督促行政机关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对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最大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基层试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推开已3年多,在维护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不 可或缺的作用,但基层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办案中面临 的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其中,立案标准就是公益诉讼 检察办案实践中的源头性问题。

由于立案标准不明确,导致各地统计数据可比性差、案件质量难以精准评估、社会公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 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地处东部沿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 事案件多发、频发实际,自2019年开始选择对这一类 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研究样本,在制 定公益诉讼立案标准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为公益诉 讼立案标准的研制积累了一定经验。

—、立案标准不明确给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带来的 主要问题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 基本布局,公益诉讼已发展成为检察机关的主要办案 业务之一。

按照以往各项检察业务的实践做法,办案 应有办案标准,特别需要明确立案标准。

从刑事办案实践看,各类刑事案件都有构罪的立案标准。

但检察 公益诉讼自试点开展5年多来至今没有明确的立案标 准,给办案实践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是统计数据的可 比性差。

根据全国统计数据,两个人口、面积、经济 体量基本相当的省份,2017年12月,山东省检察机关 共立案各类公益诉讼案件824件,四川省检察机关立 案456件;而2019年1至4月份,山东省立案643件,四川省则立案5178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民诉法和刑诉法的修改,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我国发展并将逐步推进,但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的原则、提起方式等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理论界和实务实践中对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意见不尽一致,检察要机关是否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争论不休。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适当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这里的”机关”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因此,需要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1)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中居于法律监督者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实现者的职能角色;(2)现行法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诉;并且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已经积累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检察系统进行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有适当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一)保护社会公益原则。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保护社会公益,必须谨慎行使诉权,规制并厘清诉讼程序中国家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做到积极而不滥用,慎重而不失职,更好地履行保护公益的职责。

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及思考

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及思考

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及思考作者:王西平刘惠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7期摘要:安全生产领域属于检察机关拓展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在办案实践中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立法衔接、对内对外协作配合、科技支撑等制度机制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拓展领域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公共安全生产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和职责所在。

一、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实践理念(一)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的法治保障以及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起着一定的预防作用。

将安全生产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也是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检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有21个文件对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探索予以明确。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其中第74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安全生产法》正式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对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明确,将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检察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1. 审查标准不明确:公益诉讼检察需要审查涉及的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但当前审查标准不够具体明确。

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检察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以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的规范化。

2. 管辖权划分模糊:在公益诉讼检察中,不同部门、机构可能都有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行为,但目前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划分。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办案或者漏洞。

3. 检察资源不足:由于公益诉讼检察需要投入大量的调查、审查等工作,但目前的检察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办理进度缓慢。

建议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办理效率。

4. 公众参与度不高: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的公共利益事项会直接影响公众的利益,但目前公众参与度不高。

建议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公众参与到公益诉讼检察中,增加监督的力量。

5. 惩罚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但现有法律对其处罚力度不够。

建议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违
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的威慑力。

总之,公益诉讼检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协调与沟通、增加检察资源、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模式,有其独特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位不清晰: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定位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时,既承担了检察职能,又承担了诉讼职能,这容易导致职能定位的模糊。

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检察机关可能过多地考虑了个别案件涉及的具体利益,而忽视了整体社会利益的维护。

2. 缺乏独立性:检察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与其他政府机关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这会造成在行使公益诉讼权力时受到其它利益干扰的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其在进行公益诉讼时能够真正做到客观、公正。

3. 效果不明显:一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证据收集不到位、法律适用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最终的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无法真正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专业能力培养,并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侦查和办理力度,确保案件能够真正取得明显的效果。

为了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的条件、程序和范围等,进一步规范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

2. 提高独立性: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保护,确保其在进行公益诉讼时不受到其他利益干扰的影响。

可以通过优化组织体制、完善人员选拔任用机制等措施来实现。

3. 加强协调合作:检察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因此需要强化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增加工作力度: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侦查力度,提高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确保案件能够真正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总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需要从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工作力度等多方面进行改进,以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司法救济途径,其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三、地方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1. 实践应用在地方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以环境保护为例,一些地方环保组织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成功地推动了政府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治理。

此外,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实施成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地方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制约和纠正;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此外,行政公益诉讼还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透明行政,提高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范围较窄,导致一些有能力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无法参与。

其次,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态度不够积极,存在推诿、抵触等现象。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应当适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允许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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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作者:李红艳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2期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并在全国拉开帷幕。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本文以基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实例为研究基础,针对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人员少、任务重、案件来源少、专门人才匮乏、监督效果不佳等实际困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49-02
作者简介:李红艳(1983-),女,汉族,法律硕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讨论通过,该决定提出要探索性的建立建设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性完善措施。

可见,具有独特地位的检察机关在适当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方式提起公益诉讼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顺应这一趋势,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包括湖北在内的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出了原则性部署。

随后,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于同日实施。

这一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益诉讼在全国的尝试工作拉开帷幕。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笔者认为,这恰恰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符合我们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对我们贯彻和落实法治化建设将起到理论启蒙作用。

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身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有力监督,保护的正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需要检察机关对这种新的行政诉讼活动的审判与执行进行监督,以确保审判机关公正审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机关与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院判决与裁定。

由民事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取证、公诉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托现有的机构与体制便可以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全新的职能,充分有效的利用了现有法律资源,减少了司法系统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但自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多地基层检察院面临人员少、任务重、案件来源少、专门人才匮乏、监督效果不佳等实际困难,现就结合作者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对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整合检察合力,突破线索瓶颈
一方面要整合有限办案资源,加强公益诉讼专业性办案组织建设,优化办案力量,建设一支由检察官或分管副检察长牵头的公益诉讼办案组。

另一方面多种途径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突破线索瓶颈。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接触公益诉讼的线索非常少,检察人员现场摸排线索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收效甚微,有时是依靠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通报来顺藤摸瓜,人民群众的举报线索也非常少。

这说明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宣传还不到位,还没有深入人心。

对此,一是针对对群众公益诉讼了解比较少的情况,积极走出去,通过进社区、进企业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普及公益诉讼知识,鼓励群众举报线索。

二是充分利用当地的公共论坛和“两微”网络平台,紧盯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热点问题,对可能存在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到相关行业和部门进行走访调查,积极寻找线索。

三是利用当前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的契机,密切关注通报的环保违法线索,辅以传统的走访行政机关的方式,“双管齐下”,全力破解案源瓶颈问题。

二、严格规范执法,确保案件质量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能始终坚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牢牢抓住“案件质量”这个核心。

公益诉讼办案组成员要学习研究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文件、典型案例,并从中汲取办案经验,摸索工作规律,提高公益诉讼工作水平。

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取证固证方面,要配强专案组成员,最好具有专业背景知识,因为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等的证据专业性非常强,取证机会也需要及时地把握,以防证据流失影响案件的查处。

在案件办理中,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部门走访、现场勘察、制作调查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

三、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庭审顺利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不是“硬碰硬”,需要加强沟通协调工作。

一是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了解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争取他们的理解,化解对方的抵触情绪。

比如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时,办案人员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克服重重困难,搜集到了翔实的证据材料后,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

并主动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促使流程顺利进行。

二是积极与上级检察院沟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都严格按照要求层报
上级院备案审查,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与指导。

三是与当地法院做好沟通。

通过文书往来、“面对面”座谈等多种形式,征询法院法官意见,在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

四、服务发展大局,注重监督实效
在推进公益诉讼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宿迁程序,始终以实际整改效果为标准,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目的,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

在作者所在检察院办理的监督案件中,有涉及违法排放污水、违法围栏围网投肥养殖、未经审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超越蓝线填占湖泊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经过诉前程序,对符合发出检察建议条件的,及时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多次深入相关部门,说明持续侵害行为的严重性及怠于履职的违法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些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90%以上的部门能够在期限内回复,并积极纠正,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意识,扩大了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取得了监督效果的“多赢”。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定期回访监控机制,制定专人负责,定期联络,防止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复发,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长效而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J].法律适用,2012(11).
[2]李湘刚.论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东南学术,2011(6).
[3]钱建平.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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