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祥食品厂转让国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8•【字号】陕政办发[1998]41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粮食局遵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陕政发[1998]27号),提出的《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做好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199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0号)精神,为顺利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据统计,1997年底,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总数为7.4万人。
从1998年起,逐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年时间,使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一半。
(一)粮食收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4万人,到2000年底减少到2万人左右。
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继续减少人员。
(二)粮油加工、运输、零售等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4万人。
上述企业要整体推向市场,通过改革、改组、改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实施新的营销方式,合理配置人员,加大减分流力度。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一)对承担国家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按收储量实行定编定员管理,编余人员向附营业务分流。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陕地税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135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等文件,省局对1994年至2008年12月31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陕地税发〔2007〕97号已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37件)(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全自救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53号)。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银行逾期三年以内应收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235号)。
(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员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047号)。
(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的市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91号)。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22年)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1996年10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罚款和滞纳金的财税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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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编者按: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发生被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的罚款和滞纳金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值得思考和学习,本文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上海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是适用税率17%。
2017年7月20日被税务机关查补2015年度少缴各类税款100万元,罚款50万元、滞纳金36万元。
问吉祥公司补缴税款的罚款和滞纳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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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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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征收营业税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2004﹞196号
【发文日期】2004-07-14
【实施时间】2004-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函[2004]1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纳税人将承包地入股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承包地入股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
增值税
编者按:实务中,常常发生将承包地转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0年8月3日将王小二承包的土地以每亩每年10万元的价格租赁了30年,共租了80亩。
2017年7月28日将其中的50亩,以每亩每年40万元的价格转租给如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种植有机蔬菜。
问吉祥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7月8日将其中的50亩,以每亩每年40万元的价格入股如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种植有机蔬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吉祥公司将承包地入股如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思考:吉祥公司将其向王小二租赁的土地投资入股如意公司,能否给如意公司开具发票?欢迎你给我留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的通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的通知(2007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安全消费环境,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的范围(一)城区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学校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乡镇、街道、社区食品经销点,包括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
(二)餐饮服务业经营户。
二、重点检查的食品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主要包括米、面、食用油、调味品、饮料、各类酒、茶叶、罐头、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以及各类有包装、容器和商标标识的生、熟食品。
三、检查整治的内容(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食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二)虽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食品产地的行为;(三)擅自变更注册商标标识或商标注册事项,并将更换商标的食品投入销售的行为;(四)将未注册商标冒充为注册商标使用在食品或食品包装、容器、宣传广告、交易文书上的行为;(五)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名称或者包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食品上使用的行为;(六)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食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七)为商标侵权食品提供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市政办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已经6月1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8日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引导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调整搬迁,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财政利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12〕8号)以及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跨区县迁移是指税务登记在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的企业,因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县迁移而引起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划出区是指企业迁移前原生产经营地及税务登记所在区县,划入区是指企业迁移后实际生产经营地及税务登记所在区县。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现行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和税收任务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二章企业迁移第五条企业依法依规发生跨区县迁移时,应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对企业依法依规跨区县正常迁移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拒绝企业依法提出的迁移申请。
除有重大在查案件等特殊情况外,企业正常的跨区县迁移税务变更手续应在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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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祥食品厂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西安吉祥食品厂,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征收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2002﹞193号
【发文日期】2002-10-24
【实施时间】2002-10-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市地税二分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吉祥食品厂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函[2002]2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