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度;(四)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合法合规经营,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股权结构。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经营范围。
(四)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务范围(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发放小额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不超过净资产_____%的权益类投资。
4、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_____%。
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涵盖公司办公场所、生产设施、业务操作、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四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员工为个人安全责任主体,应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活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办公场所、生产设施、业务操作、信息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不留死角。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抢劫等突发事件,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三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失的个人和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一个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能够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开展业务。
通过明确的组织架构、严格的制度执行和持续的培训教育,旨在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健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办公室行为和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即工作时间管理、办公设备使用、文件管理、信息安全保护和员工行为规范,详细阐述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的内容。
正文内容:1. 工作时间管理1.1 准时上下班:规定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1.2 加班管理:加班需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超过规定时间需要加班费补偿。
1.3 请假制度:员工请假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按规定的请假流程进行操作。
2. 办公设备使用2.1 使用规范:员工在使用办公设备时需遵守公司制定的使用规范,不得私自更改设置或安装非法软件。
2.2 维护保养:员工需定期对办公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3 资产管理:办公设备需进行统一管理,每位员工需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登记和保管。
3. 文件管理3.1 文件归档:公司规定各类文件需按照分类和日期进行归档,方便查找和管理。
3.2 文件保密: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需进行加密处理,并限制员工的访问权限。
3.3 文件备份:重要文件需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4. 信息安全保护4.1 网络安全:规定员工在使用公司网络时需遵守网络安全规范,不得进行非法操作或泄露公司信息。
4.2 数据保护:公司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3 安全意识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
5. 员工行为规范5.1 服装要求:规定员工在办公室内需着装得体,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整洁的服装。
5.2 语言礼仪:员工在办公室内需注意言行举止,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进行不当行为。
5.3 禁止私人活动: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如上网、打游戏等。
总结: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效率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但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能有效地管理业务,就会面临各种风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管理办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借贷业务来获取收益。
这种业务模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从业务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押金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借款人的押金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一般情况下,押金金额将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左右。
押金贷款的优点在于贷款公司可以通过押金规避贷款风险,同时押金也可以用来多次借贷。
2. 担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或者其他有价物品作为贷款的担保。
担保贷款的优点在于可以保证贷款公司有足够的资产用来偿还贷款。
3. 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最常见的贷款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决定放款,这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信用证明。
以上三种方式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去选择相应的业务模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要小得多,但申请条件也随之更加灵活。
借款人在申请小额贷款的时候,一般填写完相应的贷款申请信后,贷款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草根调查和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方面,通过审核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允许自雇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等群体进行申请,这也增加了小额贷款的普及性。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是很关键的,贷款风险控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审核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完整的审核流程,通过申请表、企业资料、财务情况等方面进一步深入了解借款人。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包括贷款发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风险可控。
(三)稳健经营原则:坚持稳健经营,注重可持续发展。
(四)服务至上原则: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宗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贷款发放第四条贷款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客户申请:客户向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包括身份证、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风险评估:公司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
(三)合同签订: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贷款发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客户账户。
第五条贷款发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八条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一)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发放合规。
(二)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降低信用风险。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操作风险。
(四)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范市场风险。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十条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2]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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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吉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吉林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工作,市(州)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工作。
市(州)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要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七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组织当地工商、公安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跟踪资金流向,防范和打击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当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外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承担筹建工作。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委托入股;(二)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组织具有合法收入来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审查、验收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省金融办负责审批,同意后下发批复。
第十四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出资人(发起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第十五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报送审查意见。
同时,地方政府向省金融办报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发筹建批复。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与出资人成立筹建小组,开展筹建工作。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发起人和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六)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八)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二)董事长和总经理具备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筹建工作完成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小组申请开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报送审查意见,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发开业批复。
第十九条申请人凭开业批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制定和修改,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金融办核准后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份,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董事、经营管理层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接受省金融办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并向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贷款账户,开立账户的银行机构应定期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并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识别,并向地方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
省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及时识别、预警风险。
经确认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后,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妥善处理,经省金融办同意后,取消试点资格,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省金融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省金融办同意后,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资产质量恶化的小额贷款公司,报请省金融办同意后,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业务、整顿、重组等措施;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整改、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