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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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括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02—07-05 中国公路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可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鲁水建字【2009】199号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国务院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配合专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现对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就执行。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建设管理体制。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按照职责分工,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围标串标情况发生。
投标人必须授权本单位固定人员购买招标文件及参加招标会议。
固定人员按每个企业3-5人控制,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被授权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的本单位固定人员证明、在鲁的《诚信管理手册》等购买招标文件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为了规范资质审查,投标企业应将资质审查需提供的原件单独封存,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偏离的按无效标处理。
二、严格信用管理评标办法中应加大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的分值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市场准入或扣分办法予以处罚。
项目法人应于投标文件出售完毕后3日内将投标企业名单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对参与投标企业信用等级、不良记录等进行审查。
三、科学确定评标标准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的中心环节,科学的评标办法是评标质量的保证。
根据近年来招标评标工作实践经验,制定了新的评标标准(详见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中原则上都要使用该标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宁水基[2009]445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9〕445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南京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等,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且纳入市级以上监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农水配套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
第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的,由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广东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动态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除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二)拥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和造价人员。
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第六条广东省水利厅对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动态管理。
(一)省水利厅每年组织一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开信用档案信息。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 7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 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 号文)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 5 名及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 2 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标程序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候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有关说明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会场签到,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或证件)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3)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含施工期、保修期及竣工验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5)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的;(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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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02-07-05 中国公路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可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
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
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
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
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建设资金已落实;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和招(议)标邀请函;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投标书;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11.项目法人定标;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范围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资格预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4、填写内容虚假失实;第四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代理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1、投标说明;2、监理大纲;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头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投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1、投标书未密封;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评标核定标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
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监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
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罚则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