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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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实行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而在安徽省,城乡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城乡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面向城乡居民开展的社会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帮助他们在退休后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安徽省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于2017年开始实施。

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参保人数达到了1.31亿人。

其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946.2万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63.9万人。

二、城乡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在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分为两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具体标准如下: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目前,安徽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1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缴费年度的不同计算得出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当年个人账户利率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缴费总额+政府补贴总额+个人账户利息收益目前,安徽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每月不超过250元。

2.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也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目前,安徽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7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缴费年度的不同计算得出的。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福利措施,它旨在通过采用多渠道投入,为城乡居民提供持续、稳定、全面的养老保障,使老年人免受生活困难和经济负担,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的保障,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一、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标准1.缴费标准(1)城镇职工:由城镇职工本人、城镇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参加,负责单位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金。

(2)城乡居民:由城乡居民本人、所在乡镇(街道)及所在县(市、区)政府三方共同参加,政府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金。

2.领取标准(1)镇职工根据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在缴纳完城镇职工养老金之后,经过60个计算月,可以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

(2)乡居民根据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缴纳完城乡居民养老金之后,经过40个计算月,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3)其他类别根据其他类别的不同情况,他们所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其领取要求有所不同,具体需要参照安徽省的相关规定。

二、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1.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为了确保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政府将继续加大政府投入,例如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基金投入一定的资金,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推动财政资金用于保障城乡居民养老支出;另外,政府还可以出台支持政策,向城乡居民提供更多补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险更加充分的保障。

2.推进养老保险标准的完善政府还将继续通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比如在领取标准上,政府可以进一步降低申领年龄限制,扩大领取范围;另外,政府也可以加大社会投入,例如在缴费率上加大支出,为养老保险政策提供更多支持,以增加老年人可以领取到的养老金数额。

三、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作用1.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过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老年人可以得到更多的养老金,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在经济上不受压力,从而享受到老年生活的美好。

劳社〔2006〕66号

劳社〔2006〕66号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六日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

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6、《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关亿万农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了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近年来,安徽省积极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政策,提高保障水平,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本文将对《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策背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安徽省加快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领取标准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如下: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分为两档:(1)基础养老金: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

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也越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和账户累计金额计算,领取金额不超过基础养老金的三倍。

2.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也分为两档:(1)基础养老金: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

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也越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和账户累计金额计算,领取金额不超过基础养老金的三倍。

三、政策优势1. 保障水平提高安徽省城乡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明确,保障水平得到了提高。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情况和缴费年限,获得相应的养老金,帮助他们度过晚年生活。

2. 公平合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是按照缴费情况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不会因为地区或者收入水平的差异而产生不公平的情况。

3. 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可以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爱和支持,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幸福感。

四、政策推广为了让更多的老年人了解和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红利,安徽省积极推广相关政策,加强宣传力度。

阜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范文

阜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范文

阜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阜阳市政府决议阜阳市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进一步完满和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员工的养老保障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为此,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我们订立了以下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范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阜阳市全部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养老保险基础1.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

2.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四、缴费政策1.单位缴费:–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员工养老保险费。

–缴费比例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依据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财务情形合理确定。

–单位应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保证及时足额缴纳。

2.个人缴费:–个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月工资总额的肯定比例扣除个人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自行缴纳。

3.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实在参照国家发布的政策标准。

五、待遇享受1.养老金发放标准:–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发放标准计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发放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并依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更改进行调整。

2.养老金发放时间和方式:–养老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最终一个工作日。

–养老金发放方式由个人选择,可以选择在银行开通养老金账户,也可以选择通过邮局领取。

3.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养老金应当与物价水平保持肯定的增长幅度。

–养老金调整实在方案由国家统一订立,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六、制度实施与管理1.组织实施:–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相关事业单位应乐观搭配,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定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监督管理:–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看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6]10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6〕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颍州、颍泉、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平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显义市政府秘书长陈绪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文志市财政局总会计师成员:潘典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朝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郭冬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贺兵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明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显明市民政局副局长边玉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长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长时敏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杨士勇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郑长灯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阜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人社局副局长郑长灯同志担任,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主任葛立明、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刘春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定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汇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地区制度运行情况,地方试点工作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三)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因工作需要或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议题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精神;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通报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其普遍参保;对参保对象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组建村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队伍。

村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由县财政对村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理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县公安部门应配合掌握参保对象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协助进行城乡居民人口参保核查比对工作;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提供残疾人相关信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相关特殊群体人员进行认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县统计、民政、农业、国土、卫生等部门负责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方案并抓好落实;县编制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确定县、乡(镇)两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和人员;县发改部门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其他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主要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做好。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阜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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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一)基础养老金补贴。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二)缴费补贴。

省、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相应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区级财政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35元。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区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个人有能力缴费的,允许其缴费,但其缴费金额与政府代缴费用合为一个缴费档次。

第三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九条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省和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

续缴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

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2011年7月1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但补缴的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认证,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第十七条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第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第二十条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效率。

第七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强化保险费征缴和养老待遇发放管理,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保险费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防范基金风险。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准确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方便参保人查询。

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按当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每人1.5元的标准由区财政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乡镇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八章金融服务第二十六条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

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

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求。

第九章部门职责第二十七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区宣传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区残联、计生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和计生对象家庭的审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考核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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