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讲义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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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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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作者:————————————————————————————————日期: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A、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B、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我国为特别认可制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间接解直接解(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二、国内冲突法 理解 范关系系属系属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连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完整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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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仲裁法》65-73 4、《破产法》5 5、 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很多)
自学:
调整对象的特征;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别称
冲突法 法律适用法 私国际法 法律选择法
本章要点: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8条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解释: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 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评价:持三要素说、简单化(例如主体涉外判 断因素是单纯依靠国籍吗?)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性; 2、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3、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及其比较; 4、国际私法的范围; 5、国际私法的渊源; 6、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
教材体系
三大块: 理论制度发展史;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程序部分相对独立 三大公约: 送达 取证 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
图示涉外案件解决流程
管辖权
• 诉讼:原告就被告、普通地域、特殊地域、专属、协议等 • 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的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中国冲突规范(法律)
1、《民法通则》142-150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继承法》36 4、《海商法》268-276 5、《民用航空法》184-190 6、《票据法》94-101 7、《合同法》126 8、 《收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
Legal Unit 实施不同民事法律制度的区域,广义是指国家,狭义

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二部分讲义1

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二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二部分讲义1第二部分 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一、一般原则1.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011-1-77)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疑编号2766020101]【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选项C 不选)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选项D 不选)3.婚姻家庭领域注重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2.冲突规3.统一实体规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第一节冲突规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的结构冲突规在结构上有围和系属组成。

围是指冲突规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银河法大考研辅导新增科目班国际私法讲义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从一国角度来说,可称之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

2、直接调整的方法(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制定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二、国际私法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是指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

2、冲突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则”。

指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调整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又称“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法渊源1、国内立法。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人民事法律地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均可规定在国内立法中。

(2)国内立法的立法形式:——散见式。

在法典的不同篇章中分别列入国际私法规范,如《法国民法典》。

——专编、专章式。

在法典中列入专章或专编对国际私法规范比较系统地加以规定。

如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法典式。

以专门法典和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2、国内判例。

(1)国内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2)国内判例不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讲义整理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讲义整理

国际私法lls第一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理解)P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

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选择题)(理解)国际民事关系,也称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涉外因素的民商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权利义务据从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本法域外。

此外,根据“协议管辖原则”,一国享有司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民事关系,也构成该国的国际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多选、论述)P6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他是确定外国人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他晚于冲突规范出现,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关系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5、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问题的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选择、判断)P81、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2、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某国实体法,作为处理某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为何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课堂笔记)冲突规范用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统一实体规范用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所以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国际私法小讲义

国际私法小讲义
目前我国比较通用的名称,无论作为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学科,均采用“国际私法”,而相应的英文则普遍采用“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有关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利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如何选择或确定所应适用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关系。只有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位于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规范的深刻含义,进而真正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制度。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和主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将不成其为国际私法。
根据学者对国际私法的不同理解,国际私法还有许多名称。其中依据法律形态命名的有“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法律冲突论或法律冲突法”(on the conflict of laws,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法律选择论”(choice of laws);依据法律适用范围命名的有“法律域外效力论”(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法律适用法”(law of application of laws);依据法律关系命名的有“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国际民法”(international civil law)、“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等。此外,旧中国把冲突法法规称为“法律适用条例”,原西德却称为“民法施行法”,日本称为“法例”。这些不同的称谓,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反映了国际私法的某些属性和特点,或强调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仍属涉外民法性质;或强调它着重解决的是法律的冲突问题,或强调它要解决的是本国及外国的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

2010基础班国际私法讲义--李毅

2010基础班国际私法讲义--李毅

国际私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一、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法1.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 国际私法规范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任意性惯例)5.国际私法的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第二节: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1.民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之种类——公法与私法冲突;空间(国际与区际)、时际、人际;平面与垂直。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之特点——跨国、空间、私法、平面冲突。

冲突之解决方法——直接解决的方法、间接解决的方法2.★★★★冲突规范(注意把握冲突规范与国际私法规范的联系和区别)(1)特点: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结构独特(2)结构:(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冲突规范的结构——假定和处理结合在一起,无制裁部分,一般包括“范围”和“系属”、关联词)冲突规范 = 范围 + 系属(包含连接点——动态、静态连结点的区分及其意义)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或者住所地法”这一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本国或者住所地”属于?( )A .系属B .范围C .连接点D .准据法【例题2】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静态的连接点?( )A .婚姻举行地B .遗嘱订立地C .合同缔结地D .动产所在地 E.出票地(3)★★★★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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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均为中国籍)情形管辖权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
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
国内
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已经离婚并定居国外,仅就国
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注意:不要与涉外离婚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混淆。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
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二、放弃管辖权的情形(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三.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途径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3个月);
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域外取证
(1)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
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1997年参加《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海牙公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2)域外证据的证明: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五.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

2.程序性规定:
(1)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2)只申请承认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一般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1)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2)判决已生效力
(3)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4)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4.例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主要内容:
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B、即使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和执行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海商法讲义
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海商法》不调整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但调整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也调整我国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二、船舶担保物权
1、船舶担保物权的内容和特点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书面合同、登记对抗)
船舶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造船人和修船人享有此项权利)
法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法定性、秘密性和随附性
2、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及受偿顺序: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是: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但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注意:
(1)上述第④项给付请求,后于第①项~第③项发生的,应先于第①项~第③项受偿;上述第④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后发生的给付请求先受偿。

(2)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三、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海商法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非集装箱:装到卸;集装箱;接到交
责任限制每件666 67SDR或每公斤2SDR,以高者计(和《维斯比规则》相当)
关于延迟责任同《汉堡规则》
关于实际承运人同《汉堡规则》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

同《汉堡规则》
关于保函同《汉堡规则》
诉讼时效1年
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2、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2)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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