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其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这是由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关键词: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归责原则指确定违约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
[1]归责原则的确定不但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主体及内容,以及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学理上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在我国采何种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论。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等类似字样。
[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所有规则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从始自终都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种观点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不仅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利于保护权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的做法。
[4]笔者认为,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
鉴于各方考虑,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单一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而无须加之过错责任原则以认定。
一、归责原则“单一”与“复数”之辩有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因为《合同法》无论在总则还是分则中,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将过错责任当作法律的特别规定。
若说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那过错责任则为特殊归责原则。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关键词 : 归责 原 则 ; 违约 责任 ; 严格 责任 ; 错 责 任 ; 过 错 责 任 过 无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0-2 80 1 7- 18 2 1 ) 60 2-2
以适 应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实 现 利 益 均 衡 。但 二 元 制 不
一
前 述 观 点 , 者 认 为 有 欠 妥 之 处 。在 此 , 们 需 要 理 清 笔 我 个问题 , 即严 格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关 系 , 严 格 责 任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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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他 人 损 害 的 事 实 发 生 以 后 , 何 种 根 据 来 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下 来 , 并 没 有 否 定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合 同 法 的归 责 原 则 。 以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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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第 6 01 期
违 约 责任 归责原 则研 究
姜 芬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中 湖 30 3
“ 责 ” I uai, u ai , ueh u g , 德 国 学 错 可以免除责任 , 归 (mp tt I tt n Z rc n n ) 在 o mp o 那么受害方也 没有过 错 , 把损失 转嫁 给受 者 拉 伦 茨 看 来 , 指 “ 担 行 为 之 结 果 , 受 害 人 而 言 , 填 害 方 承 担 显 失 公 平 。 因 此 , 了 公 平 合 理 起 见 , 同 当 事 是 负 对 即 为 合 补 其 所 受 之 损 害” 。简 言 之 , 责 即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民 人 , 因客 观 原 因造 成 违 约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 具 归 在 除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毕业论文--建设工程违约责任分析

毕业论文--建设工程违约责任分析1违约责任概述1.1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违约责任的特点(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1.3违约责任的性质(1)违约责任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其根本属性是惩罚性:(2)违约责任是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补偿,其根本属性是补偿性;(3)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2违约责任归责原则2.1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介绍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
归现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2.2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特点(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
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一过错推定相一致。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导读: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责任,违约人都承担严格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
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的精神。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过错推定责任,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担责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而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论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责任。
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一) 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一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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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