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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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甘政办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安排,现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和《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术语和定义(一)政务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

(二)政务服务中心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负责对本级政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及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并指导下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行政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四)两集中两到位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到位,部门向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授权到位。

(五)窗口首席代表指政务服务中心各入驻部门窗口的负责人,由入驻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市州、县市区可由部门分管行政审批的副职担任。

(六)首问责任人依照职责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二、管理要求(一)机构及人员健全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需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甘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2014〕12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单位:《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重要制度规范,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认真抓好《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制度的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

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权威,坚决杜绝“破窗效应”。

要加大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切实增强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节约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10日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甘政办发[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84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保留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

现将《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保留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经济合作总公司彻底脱钩。

一、主要职责(一)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内联外引,促进省内、省际间、区域间和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

负责有关省区同我省之间的对口帮扶的协调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各地、市、自治州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行业、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

(三)编制年度和中长期经济技术协作的计划、规划,指导和监督经济技术协作计划的执行,为各部门、地区和企业搞好协作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

(四)组织经济技术协作的具体协商和谈判,签订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签约项目的实施工作。

参与省上每年举办的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和实施对来甘投资的内外商的投资考察、洽谈签约和签约后的落实及跟踪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加强对内联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归口管理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业务。

(六)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发展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的政策、法律,研究分析新形势下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展协作领域,强化协作功能;代省政府拟定经济技术协作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同和组织有关部门推进经济技术协作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积极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对我省行政管理方面的109件地方性法规也集中进行了排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人大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和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要求,经研究,建议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期已过的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对60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同时,建议对其中无法定依据或属国家专属设定权的51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对147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修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废止地方性法规3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6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已有新规定事项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二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无法律依据,学校为独立法人,校产应依法管理、处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1 批准学校用地转让、调换取消 2 批准学校固定资产转让、调换取消 3 批准闲置校园、校产移作他用取消 4 批准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三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资格资质地方无权设定,管理主体无法律依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5 经纪人资格证书取消 6 个体经纪人的年检取消附件2: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修改地方性法规60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5项、修改147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 1 节能产品认证(增设了审批机构及程序)(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造价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6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规模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9 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核发(30日)(第五条) 修改12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30日)(第六条) 修改13 农用地开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颁发(第十八条) 取消14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合资经营的批准及缴纳出让金(前置)(第二十八条) 修改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五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及审批(增加程序)(第七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六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7 审批矿床工业指标(除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外)(第八条、第十三条) 修改18 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七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9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第十条) 修改20 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审批(第十七条)修改21 地下水勘查报告的审批(第二十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八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第十二条) 修改23 开发地热、矿泉水鉴定(前置)(第十八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九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开业)(第二十五条) 取消25 房屋功能改变的审批(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修改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规划部门核发)(收管理费)(第二十二条)修改28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一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9 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第六条) 取消30 被拆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代管批准(第十六条) 取消31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取消32 新建安置房标准的审定(第三十六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33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修改34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个人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5 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6 建筑构配件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7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8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9 建设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40 建设工程咨询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41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或办理证书(第六条) 取消42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批或证书取消43 资质证书的核发(第九条) 修改44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第十条) 取消45 采取议标方式的报批(第十二条) 取消46 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消47 省外建筑企业的核准(第十八条) 取消48 省外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收管理费)(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第十八条) 取消49 省外建筑企业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0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许可修改51施工图设计文件序号修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四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2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资格、变更或撤销的审查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五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3技术经纪人员应当经过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六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4 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审查(第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七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5 对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审核修改56 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的审批修改57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食品标志牌批准修改58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八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9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作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一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0 审核公证员执业资格修改61 公证员年度注册管理,依据司法部令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2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三甘肃省气象条例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3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批准修改64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氢气球的技术资格认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四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5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鉴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五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6 农业承包合同鉴证(第十二条)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六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7 对生产的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检测或鉴定修改68 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修改69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登记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七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0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准修改71地县农机学校办学资格修改72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等级核定修改7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修改7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实行牌证管理修改75 农机监理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八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6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修改77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修改78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的批准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9 开垦少量草原用于种植饲草饲料的审核修改80 在草原上割灌木、割芦苇、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的审批修改81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的批准修改82 第九条草原养护费的收取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3 农业新技术审定(第三十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4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批准修改85 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的鱼类产卵、孵育、越冬场所采割水草,捞取鱼卵附着物或人工采卵的批准修改86对捕捞的许可证每年查验一次(第九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7 林副产品运输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8在禁猎区、禁猎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批准修改89狩猎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的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证取消90 跨县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持狩猎证到狩猎所在地的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进行狩猎取消91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修改92经营旱獭等啮齿类动物产品检疫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3 批准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4 审批农村初级小学、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的设置、撤并修改95 审批农村完全小学、城镇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建立、撤并、搬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6 环境监测资格考核认定取消9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篇章审批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七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8 《暂住证》收费取消99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取消100 外来人员就业证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1 从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监理的单位的专业资质证书修改102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核准修改103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取消104 设置瓶装液化气代办、经销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九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5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审批修改106 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批准修改107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的批准修改108 水路运输许可证修改109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修改110 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经营取消或变更的批准修改111 经营资格年审修改112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许可证书修改113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等级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115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批准修改116经营零担货物运输的批准修改117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的批准修改118经营客货运输车站(场)的批准修改119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批准修改120经营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审批修改121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批准修改122经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批准修改123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批准修改124经营出入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的初审修改12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年检修改126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变更登记的批准修改127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注销登记的批准修改128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经营区域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审批修改129道路旅客运输城市道路站点的审批修改130经营市郊区范围以外道路旅客运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审批修改13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职业驾驶员的上岗证修改132客运乘务员的上岗证修改13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上岗证修改134汽车维修工的上岗证修改135危险品运输人员的上岗证修改136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教员、教练员的上岗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一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37 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的批准修改138 矿井穿越公路的批准取消139 中断交通和绕道通行的批准修改140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二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1 测绘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的登记变更审批修改142 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歇业停业的登记修改143 测绘任务登记取消144建立相对独立系统的审批修改145 编制出版地图的样图的审批修改146 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7 再生育子女的批准修改148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修改149 育龄夫妻再生育《生育保健修改服务证》的审批修改150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备案修改15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修改152 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3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4在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155易造成破坏地貌和植被的工副业生产的审批修改156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六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7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缓拆协议的批准修改158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七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发布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发布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甘政办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发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6号2008年6月20日)办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为了规范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政办发〔2008〕5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54号)要求,现就有关政府公开信息报送、编审和发布、更新等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各处室、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学习,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规范。

二、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发布工作。

各处室、各单位要对所制作、获取和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和“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遵照《条例》和《试行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机制及流程图》(见附件1),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及时将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中国·甘肃政府信息公开收集、审核、发布、通报系统》(http:///xxbs)和纸质形式报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代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代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代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分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7]5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1
【实施日期】201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代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代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唐仁健代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机构编制、监察、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黄强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物价、节能和能源保障、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矿产开发,商务、招商引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外事(港澳事务)、侨务,统计调查,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政府法制,文史研
究、地方志,机关事务,驻外办事机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

协助省长负责监察、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审改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省文化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省侨办、省港澳办),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史研究馆、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地方史志办,省政府台办,甘肃行政学院,省贸促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经合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文物局、省广播电影电视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兰政办厅字[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厅字【2009】20号)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四大家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驻外机构服务兰州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市际间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开展外引内联和信息交流的职能作用,推动驻外办事机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机构工作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不断深化改革,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兰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隶属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四条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市政府与驻地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和协调,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各项任务,具体任务是:(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劳务输转、对外宣传,促进两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工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

(三)充分发挥驻外机构的窗口作用,积极宣传兰州的资源优势、发展战略、投资环境、地方产品、优惠政策、开发前景和风土人情等,提高兰州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表一:Βιβλιοθήκη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
交通工具
(不包括
出租车)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三章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章出差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四章调动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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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市州、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外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其他城市和市州政府驻兰州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加强对驻外办事机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外办事机构是指省、市州、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派出地政府”)派出的行政性、事务性、非经营性的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驻外办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驻外办事机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设立机构
(一)派出地政府应明确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工作职责、运行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设置。

确需设置驻外办事机构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登记后挂牌办公。

驻外办事机构名称应规范统一,为“×××人民政府驻××省或××市办事处”。

设立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经核准设立的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驻在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印章刻制、银行账户开户、建房购房、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三)如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规范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

派出地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驻在地政府做好组织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规范驻外办事机构运行。

派出地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绩效考核,加强与归口管理部门、驻在地政府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驻在地政府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随时了解掌握驻外办事机构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给予帮助指导,并及时向派出地政府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归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驻外办事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业务开展、党团工作、廉政建设。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所属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和思想觉悟;要规范干部管理,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接受各方面监督,实行干部定期轮换制,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执纪问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规范公务接待。

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并实行定期公开接待信息,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积极推进接待工作社会化改革。

(三)强化监督检查。

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驻外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审计。

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六条拓展职能
加快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以转变工作职能和作风为突破口,把工作重点转向为派出地群众提供驻在地用工信息、教育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医疗救助等,协助做好信访、民族事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加大对派出地人文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地区间的政务联络、协调和信息交流,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和服务协作;从传统人工收集信息向利用互联网技术采集信息转变,大力推进互通互联、资源共享;从侧重招商引资向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管理、开展文化交流、加强生态保护等方面拓展,实现全方位、多领域的服务目标。

建立健全流动党(团)员党(团)组织,积极开展组织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撤销机构
派出地政府如撤销驻外办事机构,应向省政府提出撤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撤销手续,完成固定资产、经费收支和债权债务等情况的审计,并按规定做好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财务清理等工作。

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外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撤销。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者以其他形式、名义保留应当撤销的驻外办事机构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撤销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事宜。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fg/detail2037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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