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法系 第16章 法制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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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目录检索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划定法律范围的重要性、与相似事物的区别——命令、道德、规则)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1、法和命令(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法律与命令的联系与区别——p5-6(三点联系,一点区别)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p6-7联系与区别)→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争论法律形式主义——兰德尔。

主要内容:讲义p7-8.(3点)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的预测论。

主要内容:书p16+讲义p8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

书p17-18+讲义p8-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1、柏拉图的理念论书p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书p253、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书p26西塞罗提出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多元论书p27二、经院自然法(神谕)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书p29-30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书p30-32三、近代自然法(理性)1、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书p36-38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由与法律书p38-41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哲学原因: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两者之间不可以相互推导书p43-46+讲义27-282、政治原因: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民族国家主权理论动摇了自然法普遍性的理论基础书p46-47+讲义p25-26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1、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分离命题的四层含义书p50-522、社会事实命题(1)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书p53-54(2)凯尔森:纯粹理论讲义p31-32+书p54-56(3)哈特: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批判:化约论+延续性讲义p35-36社会规则理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讲义p37-38两种规则效力的来源:初级-来自于次级次级-来自于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效力来源于自身承认规则:讲义p39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1、对分离主义的批评:规则与原则的区别权利命题-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书p59-602、对社会事实命题的批评: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弱的社会规则理论不具有说服力惯习性规则与协同性规则的区别——社会规则理论同样有与自然法理论共存的可能性书p60-643、德沃金对哈特的批判:讲义p45-46 1)规则与原则2)社会规则理论以及哈特的修正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1、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5拉兹:来源命题——法律与道德必然积极分离法律体系检验标准三要素:时效性制度性本质来源书p68-69(拉兹对于法律和道德积极分离的论证)2、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6科尔曼:道德安置命题第二编法规范论1、法律与规范的联系:规范=标准=理由理论理由和实践理由法律与道德是不是同一种实践理由?自然法实证主义讲义p482、语句的分类(讲义p50):可分真假—描述性分析性不可分—规范性评价性规范性语句要想具有规范效力是需要理由的:说明性理由和正当化理由道德理由:讲义p51 具有规范性——普遍化正当化道德理由的缺陷:讲义p52 三点解决道德理由的缺陷:情境化抽象化——寻找一个结构的东西——规则规则:讲义p54 分类:经验性规则真正规则经验规则的缺陷:讲义p54 ——并非真正规则真正规则:道德规则权威规则惯习性规则权威规则:讲义:p56-57 拉兹——权威三命题:依赖标准正当化断然性效果惯习性规则:讲义p57-58 惯习性规则与权威性规则的区别与联系3、法律体系规则体系:讲义p60 定义优势缺陷原则体系:优势缺陷两者综合——混合体系哈特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p62 双重规则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书p80之笔记一阶理由局限性二阶理由:规则两者出现矛盾之时:讲义p63-65 三种做法:放弃规则敏感与规则的特殊主义严格规则主义(理论上可接受,实际上不易接受)第三编法学方法论的概论1、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具有德国色彩的概念法教义学概念法学概念法学的基本内容:讲义p65-66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讲义p68 两个问题具体阐述讲义p69在中国的发展:主要是研究法拘束效果的问题2、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讲义p68-693、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证成的概念:正当化理由出示讲义p69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之间的关系:讲义p70—71内部证成:实现法的拘束效果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实现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外部证成通常附加一个内部证成第四编法律价值论第十章法律价值总论一、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主义理解:客体属性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

法学概论精讲第一章

法学概论精讲第一章

题型题量单选题30题*1分=30分多选题 5 题*2分=10分名词解释 5 题*3分=15分简答题 3 题*5分=15分论述题 1 题*14分=14分 【 1-4 章 】案例分析题 2 题*8分=16分 【6和9章】目 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第四章 宪 法第五章 行政法第六章 民 法第七章 商 法第八章 经济法第九章 刑 法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第十三章 国际法第十四 章国际私法【红色考频较高】请思考:什么是法律不是自人类产生就有的本节课学习重点1、什么是法律;2、法律产生的时期及决定性因素;3、法律的特征是什么;4、法律的分类;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第一节、法律的起源第六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第四节、法律的价值第三节、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定义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第一节法律的起源源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一般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一、原始社会二、奴隶社会三、封建社会五、社会主义社会四、资本主义社会五、共产主义社会法律产生自奴隶社会法律产生自奴隶社会第一节原始社会最典型、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

氏族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氏族—规范—习惯【选择题】第一节【选择题】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奴隶制的出现需要法律【简答】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宗教、道德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地位。

产生——完善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一、法律历史类型的概念五、社会主义法律四、资产阶级法律二、奴隶制法律三、封建制法律一、法律历史类型的概念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2024年部编版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 必修3 第15课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24年部编版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  必修3 第15课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易错提醒
误认为法是一定社会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 法反映的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变式1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本
质,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
具体 重点 规体系(5个体系)
内涵 工作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 布局 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努力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 方向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 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党和全国人 实施要求 民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 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不 断前进
义法律思想的有
①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
②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法律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④法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分别体现在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中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①错误,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 ④错误,法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体现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 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中。
④法制向法治的转变是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
A.①② C.①③
B.③④
√D.②④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社 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于党的十五大,① 错误。 ③错误,应该是法治建设的重点从法律 体系制定转向实施。

法学专业学生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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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生必读书目法学专业是一门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必读书目是他们在学习和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以下是一些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必读的书目,这些书籍涵盖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律实践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帮助学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础知识类书籍1. 《法学导论》:这本书是法学专业学生入门的必读书目,通过对法学的概念、历史、方法等方面的介绍,帮助学生建立对法学的基本认识和理解。

2. 《法律哲学》: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哲学的基本理论和思想,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目的和价值有很大的帮助。

3. 《法学方法论》: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对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研究能力非常重要。

二、法律体系类书籍1. 《宪法学》: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内容,对于理解宪法的作用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非常重要。

2. 《行政法学》:这本书主要介绍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对于理解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3. 《刑法学》: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对于理解刑法的适用和刑事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三、法律实践类书籍1. 《合同法学》: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理解合同法律关系和合同的成立、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2. 《诉讼法学》:这本书主要介绍了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于理解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3. 《法律实务》: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技巧,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非常重要。

四、扩展阅读类书籍1. 《法与社会》: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对于理解法律的社会背景和法律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律伦理学》: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道德问题,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法学》: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理解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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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高考历史一轮总复习第16单元法律与教化第48讲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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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律”与“例”的关系 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同 在于,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可因时制宜,随时 增删和修改,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而且例的数量大大多于律 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往往大于律,例成为统治者实行司法 专横、鱼肉百姓的工具。
[拓展]全面认识乡约制度 (1)概念 乡约是宋代地主阶级士大夫阶层在社会变迁面前提出的挽救社会危 机的基本建制,它是通过士大夫自觉地义务地在乡村建立起来的开展思 想教化的制度。
(2)乡约的特点 ①由人民公约,而不是官府命令。 ②成文法则。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以往大都是世代相续,口头相 传。 ③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从小处着手,易收功效。 ④自愿加入,民主选举。 ⑤以聚会的形式,使乡人相亲,淳厚风俗。
2.内容 (1)儒家的德治思想 ①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 ②孔子提出,统治者要“__为__政__以__德____”,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③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2)法家的法治思想 ①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__法__治__。 ②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___新__兴__地__主___阶级的权益。 ③韩非提倡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要赏罚分明;“以法为 教”“以吏为师”。
第48讲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当代中国 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目标定位·明考向 主干梳理·理思路 考点探究·释难点 典例研析·立标杆
目标定位·明考向
课程标准
素养考向
1.从“历史解释Biblioteka 的角度了解先秦时期德治思想和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 法治思想的内容和意义
成文法的产生过程, 2.通过了解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从“
[拓展] 一、以儒家思想构建的“礼”“法”结合的法律体系形成的原因及 评价

法理学总复习

法理学总复习

法理学总复习导论1.法学的定义: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科学的不同本质上是研究对象的不同。

古代法理学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2.法理学的定义: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此名词是日本从西方翻译过来的,后传入中国。

3.中国春秋战国四大家:儒家---礼治道家---道法自然墨家---兼相爱,交相利法家----法治4.西方古代法学: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法理学,著作)、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政治学,提出了法治思想)古罗马—西塞罗、奥古斯丁。

5.西方近代法学:影响很大四大流派及其代表人物:a.古典自然法学派—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国的卢梭《社会契约论》b.历史法学派—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诞生于德国,强调民族精神c.分析法学派—法国法学家奥斯丁,使法理学独立d.哲理法学派—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

6.西方现代法学:四大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哈特《法律的概念》对我国法学家影响很大、社会学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

7.五个法学分支学科: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1.中国古代法的含义:a.刑戮、刑罚,也有规范制度之意。

b.平之如水,从水。

意味着公正公平,也意味着一种严厉的刑罚。

c.神明裁判。

2.西方法的不同称谓:自然法、应然法、理想法、客观法;法律:主观法、实然法、现实法。

3.法律的概念: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4.法律的特征:a.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b.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 终极版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 终极版

《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CIIR HR 2010—2011 2学期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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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定义: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 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 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 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
第一节 法系概述

二、法系的分类: 穗积陈重(1884):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回回 法)、英国法和罗马法。1904年,斯拉夫法和日尔曼法, 七大法系。 二战以后,法国的达维德和德国的茨威格特的划分最受 人注意。 达维德:当代世界有三个法系占主要地位,即罗马-日 尔曼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均为西方法系; 在非西方,还存在着诸如伊斯兰法、印度教法、犹太法 以及远东法(中国和日本)、撒哈拉沙漠以南黑非洲的 法律。 茨威格特主张,可以分为以下八个法系:罗马法、日尔 曼、北欧、普通法、社会主义、伊斯兰、远东、印度教。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是指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
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形 成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 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 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罗马法系、法典法系 二、民法法系的地理分布 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804 年《法国民法典》。法国的几部法典曾被强加给 比利时和卢森堡,并被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各 国借鉴和仿效。法国民法典对欧洲以外广大地区 也有重大影响。在近东、亚洲、非洲,特别是中、 南美洲,由于法、西、葡、荷诸国的殖民征服和 对外扩张,这些地区都接受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
德国民法典对1940年《希腊民法典》,1916
年的《巴西民法典》,1896和1898年《日本 民法典》以及韩国和中国国民党政府时期的 《民法典》都有影响。 混合法 北欧各国;美洲西、葡、荷、法四国 的前殖民地地区;亚洲;非洲
二、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
大体上说,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在中世纪中期,
一、法系的概念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 总称,而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总称,是指同 一类法律的总称,此其一;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之所以构成一类,是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 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此其二。 德国的茨威格特:(1)一个法律秩序在历史上的来 源与发展,(2)在法律方面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 学思想方法,(3)特别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 (4)法源的种类及其解释,(5)思想意识因素” 五个方面来考虑法系的定义以及样式构成。
第一节 法制
法制释义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 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 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 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 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 内容的有机统一。

现在普通法法系的分布范围大体上包括英国本土(苏 格兰除外),爱尔兰以及曾作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 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北美的加拿大(魁北克 省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大洋洲的澳大 利亚、新西兰,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 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西非的塞拉利昂、加纳、 尼日利亚,东非的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等。 苏格兰、路易斯安那州和魁北克省以及南非和以色 列则属于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交织的混合法国家。 印度教法 (Hindu law)和伊斯兰教法在印度、巴基斯 坦等国的法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古典自然法学和法国革命 首先,法国革命和自然法学说构成了民法法系公法的历 史渊源。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 基本原则:人民 主权、法律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代议 第二,私法领域的重大变革。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 则、合同自由原则、民事权利平等原则、以及无过失不 负损害赔偿责任等是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法律思想的巨大改变。 最后,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首要地位以及法典化。 (四)法典编纂运动 自1804年以降,以法国为代表的许多欧洲大陆国家相继 进行了广泛的立法活动特别是 法典编纂活动。这一运 动进一步扩大了大陆法系的影响和范围。
第二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是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之一, 是当代历史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广的一种法律传统。 一、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概述 民法法系的概念 :民法法系通常是指以罗马法为基 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牛津法律指南》关于 “民法法系”的释义是:“主要是在西罗马帝国废 墟上出现、西欧国家中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来自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它有强烈影响。 民法法系不同于普通法法系主要有两点:一是民法 法系的绝大部分私法法典化;另一个是民法强烈地 和广泛地受罗马法的影响。

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强调私法、保障私权 (二)强调理性与哲理 (三)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四)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第三节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
一、普通法法系的概念与地理分布 普通法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 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 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 制度。 地理分布: 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 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到18— 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 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与此同时,它对 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 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 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 于确立。

第一节
法制与民主: 民主释义:在中国古代典籍里的“民主”意指“民 之主”即帝王,同今天我们所讲的民主意思大相径 庭。希腊文里,“民主”(demokratia)是由“人民” 和“统治”两个词合成的,原义是“人民的权力” 或“多数人的统治”。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首先是“大多数人的统治”,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这是一方 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 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 平等权利。”
第十五章 法系
课前提示
本章主要介绍比较法学的基础知识,属于必
须掌握的内容。首先论述法系的定义与分类; 其次,系统阐述了在世界法系中具有深远影 响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后,简介了伊 斯兰法系与中华法系。在学习时,应重点掌 握法系的概念、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性与共 通性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
第一节 法系概述
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以及与教会法、习 惯法和商法相互影响下发展;到17—18世纪,特 别在法国革命以及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思潮的 刺激下,又进一步发展;在19世纪,随着法典编 纂运动在欧洲大陆的广泛开展以及这一法系的影 响超出欧洲大陆而扩展到世界广大地区,这一法 系终于成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表现为以专制制度、宗法等级特权为
特征的法律。其次,中华法系的法律具有统 一、封闭的特点。再次是儒家思想的绝对统 治。 最后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
第十六章 法制与法治
课前提示:本章是下编的总论,属于必须掌
握的内容,主要论述法制、依法治国与法治 等基本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领会在 从法制到法治的过程中,目前正在实施的依 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着重 理解民主与法制、法治的共生及张力,并且 充分认识在当今之中国,通过民主与法制而 达致动态的平衡---法治,乃是一个循序渐进 的建构过程。
(一)民法法系的起源——古代罗马法 古罗马时期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以及
查士丁尼时期完成的三部法典汇编(十二世纪被 统称为《国法大全》对大陆法系影响至深。可以 说,罗马法构成了大陆法系的基础和历史渊源。 (二)罗马法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复兴 注释法学家、评论法学家、人文主义法学家 罗马法的复兴,标志了大陆法系的诞生

(一)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鲁撒克逊法时代(1066年前):习惯法 2)普通法的起源 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 严格意义上的英国法是从威廉统治英国后所创立 的普通法开始的。普通法是以威廉在征服英国后 所建立的土地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作为经济和政 治基础的。 诺曼人从12—13世纪创建了三个王室高等司法机 关,即财务法院(Court of Exchequer),普通诉 讼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御座法院 (Court of King’s[或Queen’s]Bench),它们是 英王设立的中央一级法院,对地方上的、直接受 各地领主或主教控制的法院以及教会法院,实行 严格的监督。

3)令状(writ)或民事诉讼形式(forms of action) 4) 爱德华一世 的立法 (二)衡平法的兴起 1 衡平法或衡平法院 2 英国法与罗马法 (三)英国革命和英国法的改革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冲突和妥协; 立宪君主制和不成文宪法制的建立; 18—19世纪英国法律的大规模的改革 (四)18—19世纪英国的著名法学家 布莱克斯东和边沁
第四节
伊斯兰法系的发展过程及渊源
发展的四个时期:创立和形成期----全面发展期
----停滞时期----改革时期 渊源:《古兰经》、圣训、法学家的论述、类 比 伊斯兰法系的基本特点:原则的不变性、法 学家的法律、法律与宗教的合一。
第四节


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古代法律 体系,由于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与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 响周边国家。因此形成以中国专制制度为内涵,以周边的日 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作为外延的带有儒家 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 中国的法律,在夏、商、西周三代,以刑为主,血腥残酷。 自周公姬旦作“礼”以来,引礼入法、礼刑相辅为用,遂成 为中华法系两千多年不变之传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 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中国两千来 年的法律领域,而我们谈到的“儒法合流”也只是在以儒为 主的条件下实行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东方特色。而只有到了 清末修订法律,中国的法律才开始了“西方化”的进程,与 专制社会的法律相比,这种进程以及表现出来的变化,在某 一方面而言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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