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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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doc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doc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承担着检察职务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

为了规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保障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1. 背景在刑诉法的规定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同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也有类似的职责。

然而,由于讯问场所受限、人群复杂、证据难以保存等诸多问题,一些讯问环节存在误读、遗漏、捏造证据等不规范现象。

这可能导致案件质量下降、被讯问人权益受损、司法精神被破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希望通过建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之间的交流进行全程记录,并以此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案件的公正性,提高讯问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

2.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是:•规范讯问过程,保障被讯问人基本权利,提高讯问效率;•记录讯问过程,减少证据捏造的可能,提高案件质量;•落实司法公正原则,保障法律权益。

3.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和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保障讯问过程的规范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下面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3.1 设计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该在讯问室内设置摄像机和麦克风,视频、音频的采集必须保证录制的清晰度和质量。

•录音录像设备应当具备自动同步、存储、管理、检索和备份的功能。

•设备的使用应当记录操作者的姓名和时间等必要信息,并保存在检察机关案件档案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有安全、防篡改性能,防止数据被恶意篡改或者泄露。

3.2 操作要求•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以确保其熟练操作并能够保证设备的使用效果和数据质量。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009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隐患及对策

009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隐患及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隐患及对策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

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以来,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不断深入,“严格保密”作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保密隐患的存在直接制约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

本文在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保密隐患的引发原因作出分析的基础上,试就如何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引发保密隐患的原因分析1、缺乏规范,密级没有定义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保密隐患的根本原因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保密要求没有具体的规定。

虽然高检院提出,同步录音录像坚持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

但是:如何保密、涉密岗位如何操作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是秘密、是什么级别的秘密,也没有科学定义。

另外,高检院关于保密工作出台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初查、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因颁布时间较早,对同步录音录像环节的保密工作并未作出规定。

这就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保密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保密意识不强,保密业务不精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

实践中发现,有的技术人员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哪些涉密哪些不涉密认识不足,甚至有的技术人员认为保密是自侦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因而思想上轻视,常在不经意间泄露秘密。

有的办案人员,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中,通常只注意纸质案卷材料的安全保管,而忽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的保密,例如:在办公室有其他人的情况下就随意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殊不知这一播放很可能就将案件信息无意间泄露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探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探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的差错 ,侦 查人员的不文 明行为也影响了证 据 的效 力。
客观再现 ;四是完整性 ,从录音 录像 资料记 录 实践来看 ,能够从犯罪嫌疑人的声调、语
气 、神态 、动作等全面进行记录,并结合时 间、温度 、湿度设备来对周边环 境进行全面
音录像制度指明了方向。 而对于检察机关 的 实施实践来看,在有效防范执法行 为刑讯逼 供、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上 具有重要 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在制度实施 中也存在一
行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 的技术规 范》 ,由此在 《 规定》与 《 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又 制定 了《 人 民检察院讯问职 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 程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 》 , 以及 《 人
而独立存在的性质 。 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 程来看,没有人工主观 因素的介入 , 而 是对
讯问参与人 的肢体及表情进行客观 的记录 ; 二是同步性,就是与正常讯问过程相一致 , 就算是沉 默、接 受思想教育或法律教育等谈 话过程 也需要进行全部对应采集 ,与传统书 面讯问相 比更具有同步性;三是再现性 ,对 于全程 同步记录 的资料来说,能够借助于技
坚 守各 自岗位职责 ,并对录制后 的资料进行 签字封装 ,确保 审讯 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注 重讯 问语言的规范性,以及讯问方式 、行 为
于供述或辩解 ;而第三种观 点认 为,同步录 音录像资料只是 固定证据 的一种 , 而不属于 证据,还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属于 视听资料,也不属于言词证据 ……。对于 同 步录音录像 资料的证据性质的论证,笔者认
法 学论坛 2 0 1 4年 2月 ( 下)
探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原 永 利
( 郑州市金 水 区人 民检察 院技术科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0)

检察机关对证人适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对证人适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对证人适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探析作者:彭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7期摘要根据高检院同意部署,全国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分阶段实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本文结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分析了开展对证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并对如何开展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证据作者简介:彭伟,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33-02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规范办案行为、提高讯问水平、固定证据、促进办案安全和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根据高检院统一部署,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分阶段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北京市院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先后经过2006年首批试点单位、2007年基础建设和2008年“全面、全部、全程”实施三个阶段,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全市各检察机关全面展开。

一、密云院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情况及各部门需求(一)切实贯彻落实高检院和市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积极开展工作2006年,市院选定了5家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虽然我院不是北京市首批的试点单位之一,但我院党组给予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自侦部门与技术部门积极沟通,并组织有关人员到试点院交流学习。

为能使日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顺利开展,我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两房”建设为契机,与试点院同步于06年开始展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2006年全年共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人次。

2007年,我院结合市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相关规范,对大要案指挥中心相关设备、提讯室等进行了改造,使之完全符合最高检和市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的规范要求,为进一步全面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题研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

题研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新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1日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截止到2007年8月,全国已有2829个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以下笔者就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环节中有关刑讯逼供的事件屡见不鲜,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严打”及追求破案效率的驱使下,侦查机关为了尽快破案不惜刑讯逼供,先后披露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轰动全国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作为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发生了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如:广西黎案、梁继平案,为此也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指责。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并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全国围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作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为什么还会去实施呢?就是因为通过刑讯逼供、诱供获得的口供,可以为破案提供线索,而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又难以收集,这正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难以遏制的原因所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目的是将这一侦讯过程以视频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审讯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审讯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审讯监控系统设计方案1.系统概述为加强公检法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决定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标志着我国案件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新视点审讯监控系统完全满足系统建设规范技术要求,同时具有自己的功能特色,产品全面通过了“高检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测评”,在整体结构、光盘实录、音频处理、后期编辑及辅助管理等关键技术处于领先地位。

公司提供解决关键技术的所有产品,其中包括光盘实录式硬盘录像机、审讯辅助管理软件、后期编辑软件、多通道音频处理器、全向和指向传声器及联网型时钟等。

应用领域:公安预审、检察院审讯、法院庭审、会议记录以及交通、银行、医院等。

2.设计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简称《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简称《建设规范》)✧《人民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专题测评报告》(简称《测评报告》)3.整体结构及关键技术✧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提供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区域规划、系统配置、装修设计、配电设计及防雷接地等。

✧整体结构方式:采用“通用设备+专用软件”的结构方式,通用设备包括所有硬件产品和部分软件,专用软件仅指审讯辅助管理软件。

✧光盘实录技术:在硬盘录像的基础上,支持双光盘同期刻录与后期刻录,支持光盘满后自循环刻录,支持即时刻录与追加刻录等多种刻录方式;支持刻录光盘的自动播放功能。

✧语音处理技术:针对语音(人声)进行专业化处理,在语音的拾取、传输、降噪处理、采集及压缩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优化设计。

✧后期编辑技术:支持录像文件的裁剪与合成、图像遮挡、声音消音以及格式转换(转换为.AVI通用文件格式)等功能。

✧辅助管理技术:支持用户管理、案件管理、标签打印、通讯指挥(文字传输与语音交流)、音视频浏览及重点标记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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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

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

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

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

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

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

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

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

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二、系统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一)前端设备: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

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1.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视频标准:CCIRPAL有效像素:42万以上分辨率:>470线照度:2.0Lux(F1.4)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信噪比:>50dB输出阻抗:75Ω自动电子快门补偿2.控制解码器的要求:云台控制:除了基本控制外,还应具有变速控制、预置位设定功能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预置位设定功能接口:RS422/485或RS232/4853.拾音器的技术指标: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

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二)传输部分: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1.视频同轴电缆应达到如下指标:特性阻抗:75±2Ω衰减特性:2.2dB/100m最大5MHz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过墙/楼板要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2.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最大DC环路阻抗:110Ω/km最大衰减:2dB/100m最小串音衰减:60dB/100mm低烟、无卤、阻燃。

3.供电电缆技术指标:线径:2×1/1.75电阻率:7.5Ω/km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三)控制部分: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器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1.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

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2.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其辅助功能。

人工选择摄像机和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输入摄像机号码可自动预选监视器。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

3.调音台多路输入通道和多路输出的全自动数字调音台。

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LCD屏幕显示。

(四)显示部分:1.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或等离子大显示屏等。

2.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五)记录部分:新建、改扩建的录音录像系统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

1.硬盘录像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

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

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视频标准:CCIRPAL分辨率 640×480像素以上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Hz,码流带宽不低于32kbps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5Ω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组双光盘同期刻录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2.声音回放效果要求频响范围:300Hz-300kHz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三、系统其他要求(一)电源1.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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