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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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上)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上)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上)2014-07-14 10:16:12)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职务犯罪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规则适用

职务犯罪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规则适用

的具体运用存在较大的争议 , 比如讯 问录音录像的属性、 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
讯 问录 音录 像应 当 如何在 法 庭上展 示 等 。


证据规 则语境下讯 问录音录像的属性
பைடு நூலகம்
讯 问录音 录像 的属性 问题 是解 决实 践 中诸 多争 议 的关键性 理论 问题 , 因为讯 问录音 录像制度 运行 中存在 的许多 问题 , 很大 一部 分是 由于人 们对其 属性 在认 识上存 在模 糊 、 淆或者 偏差 而引发 的 。 目 混 前 ,理 论界 和 实务界 ,对讯 问录 音录像 的属性之 争可 以归 纳为 以下三 种观点 :第一 种观点 认 为 ,讯 问 录音录 像 是证 明案件 实体 事实 的视 听资料 证据 ,“ 听资料是 一种新 的特殊 的证 据 ,兼有 言词证据 和 视 物证 的特征 , 对讯 问犯罪嫌 疑人 、 问证人 所作 的录音 、 询 录像 是根 据具 体案情 和取证 目的需 要进行 的 , 属 视 听资料 证据 ” 第 二种观 点认 为 ,讯 问录音录 像与 讯 问笔录一 样 ,是犯 罪嫌疑人供 述 与辩解 的载 。① 体 ,“ 以其 内容 来证 明案件 真实 情 况的 ,属于 言词 证据 。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 ,讯 问录音 录像 并非证 是 ”② 据 ,而 是 “ 对侦 查 人员讯 问活动 的见 证监 督 ” ,③即讯 问录音录 像 是监督 讯 问行 为的一 种手 段 。 以上几 种观 点 , 我们正 确 把握讯 问录音 录像 的属 性提供 了有 益 的借 鉴 , 为 但是三种 观点均 值得商
职务犯罪讯 问录音录像 的证据规则适用
王 天正 林清 红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下称 “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自20 年 l 月 1 日 ) 05 2 5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探析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探析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在 诉讼 中的价值 定位
侦查讯 问录音录像在诉 讼中的价值是 由其属性 决定的, 即其是否具有证据屙 I 如果具有证据屙 I 生, 生, 那么具有 何种证 据属性 。
( ) 查 讯 问录 音 录像 的 证 据属 性 分析 一 侦
兼有 ‘ 听资料” ‘巳 视 和 罪嫌疑人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的特性 。程序方 面 , 全程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的制作
h s e n eo nzd y u i a c c h aw v n a h d n e ss n rc c . hs r c nlss h o l a e c g i d i rl i C i , e a e ec e c snu a t e T i a i e a e ip be b r e b j c li en n h t r ao ip i la y t s r m t
Ke o ds iv si to ntro a in; o d a d or c r i yw r :n e t in i e r g to s un ndvie e o dng; yse ga s tm
从 20 0 7年 1 0月 1日 , 国检察机关全面实 起 我 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制度。这
【 关键词 】 侦查讯问; 录音录像 ; 制度 【 中图分类号 】 6 1 D 3.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3 3 12 1 )6 04 — 3 17 —29 (0 0 0 — 0 9 0
An l s so u nd Vi o Re o di g S s e i n si a i n I e r g to a y e n So nd a de c r n y t m n I ve tg to nt r o a i n

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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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引言自从2006年我国颁布侦查讯问全过程都需要录音录像的法律规范文件之后,侦查讯问证人或嫌疑人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在证据方面有着显著的应用意义。

我国相关部门为了规范这一项记录过程,提出了四项原则,分别是严格保密、客观真实、程序规范以及全程同步。

但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定罪证据以及必要的规范等有着较大的争议。

二、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出现主要源于确保保留一个讯问的证据,以免犯罪嫌疑人发生突发性的翻供。

因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有效地还原讯问的整个过程,在目前的法规定罪上有较高的应用空间。

但是,在法律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仍然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定义。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必须要完整并且有破案意义[1]。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的重现侦查讯问过程,不仅能够记录陈述者所描述的内容,还能够展现陈述者的表情、动作。

虽然笔录也能够起到描述内容的作用,但是最终的记录结果会随着记录着的习惯、记录速度等受到影响;其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发挥监督执法人员的目的。

因为笔录是一种单方面的记录,在记录笔录的过程中会因为执法人员的主观思想发生偏差,从而导致违法或不规范行为出现,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成能够处理这一问题;最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强化案件诉讼的效率[2]。

在记录的方式选择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着较高的效率和即时性,不会因为记录者的记录速度而受到影响。

对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全能够替代笔录。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归属的证据类型也很难明确,笔者认为应当从被定义的证据类型来确定,其主要呈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假设控辩双方对记录内容有争议,则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为了重现陈述者所陈述的内容,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陈述者的陈词无任何差异;2、假设陈述者是作为证人出现并且提出观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便成为证人的证词;3、假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目的是为保障无任何刑讯逼供行为,则变为一种视听资料。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一.一则案例说起2012年10月17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原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自更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共计*****元。

而在此之前(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线索和材料,合议庭在初步审查以及召集控辩审三方共同回看了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证明后,认为对被告人韩自更的整个侦查过程没有出现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而且被告人韩自更在作有罪供述时神情比较自然,应当排除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嫌疑并最终决定不再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法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自更有期徒刑七年。

日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邀请众多学者就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①。

在会上,辩护律师曾指出:“在7月2号到5号的连续讯问期间确实录有11张光盘,但是遗憾的是这11张光盘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我们在图像里面看到了被告人在那段时间(近60个小时),总共只睡了5个小时。

当法院看到这些视频资料后认为因为没有暴力,所以不管有音无音都是合法的,就此否定了我们的申请,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②通过辩护律师就该案中录音录像材料的简单陈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运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本案来说,对于检察院自侦的贪污受贿等案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录音录像③,而本案只是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了录像的做法显然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其次,整个的讯问过程中只有录像但没有录音,而且有的录像画面也极不清晰以致影响观看,表明录音录像制作过程的不规范、不严谨;再次,该案法官对录音录像的审查采取的是开庭之前召集控、辩(辩护律师)双方至法院共同观看录像带的方式,而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没有实际参与,这种审查方式是否合乎法理还有待研究;最后,法官在看完这些录像资料之后认为整个讯问过程侦查人员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明显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即使没有声音,即使不完整也可以认可它的合法性,据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法官的这一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浅论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

浅论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i叁篁!圭垒垒竺!堡竺望堕鎏懑圄圈警冒麓论全程录音帚像征据的弹劾性梁光明摘要全程录音录像目前在刑事侦查、审#,J s-作得到普遍应用,最高检还就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专门发布了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在证据运用、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补强性和弹劾性问题也应不容忽视,本文试就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弹劾性司法要求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9.01一、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从全程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性质来看,目前,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所作的录音录像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取证目的需要进行的,属视听资料证据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全程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景等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或其它载体上的一种证据固定的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的一种证据固定方式,当辩护方提出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程序抗辫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成为视听资料@。

笔者认为,判断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三要素,从全程录音录像的特点及用途来看,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用音频和视频形式规范记录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诉讼行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然具有证据属性,也就可作为弹劾证据使用。

二、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一)证据弹劾性的理论基础弹劾证据是指质疑其他证据可靠性的证据。

在证据法上。

弹劾证据只能用于质证,用以动摇其他证据的信用,不能作为定案的实质性证据。

9具体来说,被告人口供的弹劾性,就是指被告人先前所作的合法的E l供,可以作为质疑其后来所作口供是否真实的弹劾证据;证人证言的弹劾性,就是证人先前所作的合法证言,可以作为其后来所作证言是否真实的弹劾证据。

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作者:孙靖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 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分步实施、分级推进,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开始正式运行。

这一制度在实施中首先有利于固定案件关键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其次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保护办案干警免受不必要的诬告;再次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

从根本上说,这一制度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但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一制度目前在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者简介:孙靖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38-02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基本问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询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从1999年起,浙江、四川及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陆续开展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高检院在全国人民检察院推行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有重大的探索意义。

2006年根据高检要求,全国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高检院之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并提出了四条原则:全程同步原则、程序规范原则、客观真实原则和严格保密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意味着首次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过此条规定较为原则性,在实践中难免不易操作,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公通字〔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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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出了较先前全面的规定,但是只是指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询问时可以使用录像,但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如果能使用,可以作为哪种证据使用;对于询问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又与之有着怎样的关系;当两者的记录内容不完全一致时,又应该以哪种形式的记录为主要参考。

针对上述不明确的问题,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本文就针对这此问题进行相应的讨论,从而对我国侦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证据地位上的定位进行明确。

1.侦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在实践的初期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仅仅是一种对证据进行保存的形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

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将询问的全过程真实地反映出来,它逐渐成为了在法庭上将侦查询问过程再现出来的重要应用方式,能够真实地再现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是否为自愿、是否真实可信。

但是对于这种录音录像,法律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需要相关研究者进行认真的推敲,有研究者认为,从法律上赋予其证据属性是作为适当的方式。

1.1赋予其证据属性的原因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笔录是对各种证据的最重要的承载方式,
具有证据属性的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

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能够对全程的询问过程进行真实的记载的方式,具有与笔录相似的证据承载作用。

侦查笔录能够作为证据的原因是其能够对询问过程中的主要活动的实际情况、侦查人员的提问内容和询问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和有罪的陈述进行如实的记载,而且比较准确和全面地将某事实的客观存在真实地保存起来。

而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来说,笔录具有的这此优势,它完全具有而且相比于笔录还具有更加便捷和可靠的优势,绝不逊色。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不仅全面,而且更加完整,它能够将询问过程以三维的呈现方式展现出来,不仅可以讲询问过程中陈述的内容完整得记录下来,而且包括过程中的动作和表情都如实地记录下来,记录内容更加全面和真实。

而相比之下,笔录就只能够将询问过程中的询问内容记录下来。

其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对司法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

相比于静态记录的笔录来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实现对询问现场的动态记录,不存在其制作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主观意向的情况,大大缩小了违法操作的空间。

最后,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即时性的特点,能够使整个询问过程不受笔录记录者的限制,随时记录,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提高整个询问过程的效率。

1.2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的确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有7种,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属于何种证据类型,相关研究人员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从视听资料的定义可以看出,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需要具备其他任何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它以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优势特点将过去的情境真实地反映。

但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前并不完全具备这样的作用。

不过,不能仅为此原因就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没有任何的证据效力,在可能的状况下,它也许会被作为呈堂证据。

当然,还有学者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作为侦查机关的固定证据的方式。

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体可以作为何种证据类型不是完全确定的,需要由其所拟证明的事项来决定,它不仅可以作为被告人供述或者辩解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视听资料。

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方式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的实现效果。

在现有制度之下,需要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严格的规范,具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2.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规范制作的物质条件
相关研究者认为,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法律要求的物质基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调度下,采用一对一的物质帮扶方式。

在整个检查系统的内部,尤其是其各个侦查部门之间实行临时的人员之间的互助学习,从而实现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力保证。

2.2确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前的告知义务
在侦查询问过程中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前,相关人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让其明白需要进行一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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