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工作,确保录音录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讲座、培训、司法审理等。
二、定义和术语解释1. 同步录音录像:指在特定场景中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的行为。
2. 录音设备:指用于录音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机、麦克风等。
3. 录像设备:指用于录像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摄像手机等。
4. 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录音录像设备的人员。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与要求1.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前,应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电量充足。
2. 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应放置在角度合适、位置稳定的位置,以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和清晰。
3. 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前,应清晰地说明录音录像的目的和内容,并获得相关参与人员的同意。
4. 录音录像开始后,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应全程监控设备的录音录像情况,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5. 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录音录像,除非出现了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
6. 在录音录像结束后,应关闭设备,保存录音录像文件,并进行备份,确保文件的安全性。
四、录音录像文件的管理与保存1. 录音录像文件应分类保存,包括按时间、场景、内容等进行分类。
2. 录音录像文件的命名应规范,包括标明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以便后续检索和使用。
3. 录音录像文件的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4. 录音录像文件的保存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安全备份的文件可长期保存。
5. 对于不再需要的录音录像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删除,以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五、违纪和处罚规定1. 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如发现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擅自停止录音录像、篡改录音录像文件等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录音录像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录音录像档案是指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的信息材料。
第四条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规范整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第五条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地收集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档案;(二)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三)对收集到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四)对收集到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六条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方式:(一)通过业务活动直接收集;(二)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交换、购买等方式收集;(三)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收集。
第三章录音录像档案的整理第七条录音录像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二)对每份录音录像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目录;(三)对录音录像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其可长期保存;(四)对整理好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录音录像档案的整理方法:(一)按时间顺序整理;(二)按内容分类整理;(三)按载体形式整理。
第四章录音录像档案的归档第九条录音录像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整理好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归档;(二)归档时,应当填写归档登记表,明确归档时间、档案编号、档案内容等信息;(三)归档的录音录像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条录音录像档案的归档方式:(一)集中归档;(二)分散归档。
录音录像保密管理制度

录音录像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公司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司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对公司各类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录音录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会议录音、员工工作记录、培训资料、业务洽谈记录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录音录像资料必须得到适当的保护,防止泄露、篡改、损坏、丢失等事件发生。
第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录音录像保密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录音录像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保护公司录音录像资料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损坏公司录音录像资料。
第七条公司内部人员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查阅公司录音录像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或传播。
第八条员工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交还公司录音录像资料,并签字确认已清除个人存档中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公司领导要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定期组织保密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第十条公司对保密工作不力或发生保密事故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密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不同级别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划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录音录像资料分为机密、秘密和一般级别,机密级别的资料需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和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要对不同级别的录音录像资料做出科学的分类和管理,确保每份资料都能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相应的权限管理系统,确保只有具有权限的人员才能访问到相应级别的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不同级别的录音录像资料,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存储、备份、传输等规范,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录音录像资料存储设备的监管,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资料的安全存储。
第十七条公司要定期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资料不会因为意外事件而丢失或损坏。
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录音录像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作者:合肥律师来源: 日期:2014-11-29 阅读:229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以刑诉法《草案》第120条为引子

是 当被告人 翻供 时 ,公诉 方应主动向法庭 出示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资料 ,以驳 回被告 人翻供 之词 ;二是 人 民法 院、被告 人或者辩 护
人对讯 问活动提出异议的 ,要求公诉方播出录音录像的 ,公诉 方也应 向法庭 出示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 ” ②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19 99年 发布的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14条规定 ,“ 问犯罪嫌疑 人 ,可 以同时采用录音 、录像 的 人 4 讯 记 录方式 。 0 3年发布的 《 民检察 院讯 问室 的设置 和使用 管理办法》第 5条 和第 8条也分别规定 :“ ”20 人 有条件的人 民检察院还应 当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 法规 及 双
《 案》 第 10条 之 弊端 草 2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法 规 一 双
理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下 简 称 《 定 》 以 规 , 19 98年公 安 部 颁 布 ) ,它 的 颁 布 已 有 1 0余 年 , 具 体体 现在 《 定 》 的第 15条 、第 14条 。 规 5 8 ④ 当前 ,各地 公 安部 门纷 纷制 定相 关 的规 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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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有 法 规 .
现在 ,关于 “ 录 ” 的现行 法规 ,对法 院 而 双 言 ,适 用法 规 除 刑诉 法外 ,还 有 19 9 8年 颁 行 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 行 (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下 简 称 《 解 释 》 。 察 院主 要有 《 ) 检 刑诉 法 》 《 民检 察 院 、 人 刑 事诉讼 规 则 》 《 民检 察 院 讯 问职 务 犯 罪 嫌 、 人 疑人 实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技 术 工 作 流 程 ( 试 行 ) 和 《 民检察 院讯 问职务 犯 罪 嫌 疑人 实 行 》 人 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系统 建设 规 范 ( 行 ) 以及 试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法 部 于 20 07年 3月 9 日联 合发 布 的 《 于 进 一步 关 严格 依 法 办 案 确 保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质 量 的 意 见 》 第 1 之规 定 。 公 安机 关 主要 有 《 安 机关 办 南 ・ 湖 长沙 40 3 ) 118
录音录像设备的管理制度范文

录音录像设备的管理制度范文录音录像设备管理制度范一、总则为了加强录音录像设备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拥有、使用和管理的录音录像设备。
三、录音录像设备的分类根据用途和功能,录音录像设备分为安防监控录像设备、会议录音录像设备、个人手持录音录像设备三类。
四、录音录像设备的设置1. 安防监控录像设备应根据实际需求,在重要区域设置摄像头,并确保画面清晰、覆盖全面。
2. 会议录音录像设备应根据会议室大小和场地布局,合理设置麦克风和摄像头,保证能够全程记录会议内容。
3. 个人手持录音录像设备应经过授权和申请后,方可使用,并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设备。
五、设备的配置、维护和保养1. 设备的配置:录音录像设备应选择品质可靠、合法合规的设备,并配置专用的存储设备。
同时,应保证设备的软件和硬件满足操作需求。
2. 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对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测、清洁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稳定性能,并做好备份工作以防数据丢失。
六、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规范1. 安防监控录像设备的使用:(1)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录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确保监控录像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控画面的准确性。
(2) 严禁私自调整监控录像设备的设置,如焦距、方向等,除非经过授权。
(3) 不得利用安防监控录像设备进行非法活动或侵犯他人隐私。
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会议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1) 会议开始前,检查会议录音录像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会议结束后及时关闭设备并停止录音录像。
(2) 会议录音录像设备的内容只能用于参会人员之间信息交流和记录,未经允许不得外传。
(3) 会议录音录像设备的存储介质需妥善保存,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个人手持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1) 个人手持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需经过授权和申请,并明确使用目的和范围。
(2) 在使用个人手持录音录像设备时,需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会议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了规范会议录音录像的管理,确保会议内容的真实、完整记录,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正式会议的录音录像工作。
三、职责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议录音录像的设备配置、维护和管理。
2. 会议组织者负责确定录音录像的必要性和具体实施。
3. 参会人员应遵守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操作录音录像设备。
四、录音录像要求1. 会议录音录像应清晰、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包括会议主题、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等。
2. 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得干扰其他参会人员,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
3. 录音录像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如有故障,应及时报修。
五、录音录像操作流程1. 会议组织者在会议前向行政管理部提出录音录像申请,并明确录音录像的目的和范围。
2. 行政管理部根据申请,提前检查录音录像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3. 会议开始前,录音录像设备调试完毕,由会议组织者向参会人员说明录音录像的相关事宜。
4. 会议过程中,录音录像人员应保持专注,确保录音录像质量。
5. 会议结束后,录音录像人员应将设备关闭,并将录音录像资料整理归档。
六、录音录像资料管理1. 录音录像资料由行政管理部负责保管,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2. 录音录像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
3. 录音录像资料仅限于内部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外传。
4. 如有特殊需求,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相关资料。
七、录音录像资料使用1. 录音录像资料可用于会议总结、资料整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2. 使用录音录像资料时,应尊重参会人员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3. 如需公开录音录像资料,应征得参会人员的同意。
八、奖惩措施1.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录音录像质量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录音录像资料损坏、丢失或泄露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执法范围公安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公安机关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逻防控、安全检查、案件查处等。
二、录制条件1.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场所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将执法仪器和设备主动开启,确保录音录像能正常进行。
2.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确保执法对象和现场环境的真实呈现,如视角、画面、声音等。
3.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件,确保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录制程序1. 执法活动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开始录音录像,并说明理由和目的。
2. 录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保护其隐私,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停止录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继续录制,如需要保留证据等。
3. 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录音录像已结束,并提供复制件或者相关信息。
四、录制存储1. 录音录像存储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符合技术标准,保证存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执法机关应当对录音录像材料进行盘库和备份,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存时间的规定。
3. 当事人要求提供录音录像材料的,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五、录制使用1. 录音录像材料仅供执法活动的评判和监督使用,严禁用于非法目的,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篡改、删除、泄露录音录像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六、录制监督1. 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有监督权,如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具体内容,通过实施这一规定,可以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法治的实施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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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首先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准备工作,然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知单》。
第三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工作通知单》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技术部门批准后,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第四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
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五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六条录制人员在录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详细记录录制过程及系统运行情况。
第七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按捺手印。
第八条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九条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第十条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相关工作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