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职务犯罪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规则适用

的具体运用存在较大的争议 , 比如讯 问录音录像的属性、 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
讯 问录 音录 像应 当 如何在 法 庭上展 示 等 。
一
、
证据规 则语境下讯 问录音录像的属性
பைடு நூலகம்
讯 问录音 录像 的属性 问题 是解 决实 践 中诸 多争 议 的关键性 理论 问题 , 因为讯 问录音 录像制度 运行 中存在 的许多 问题 , 很大 一部 分是 由于人 们对其 属性 在认 识上存 在模 糊 、 淆或者 偏差 而引发 的 。 目 混 前 ,理 论界 和 实务界 ,对讯 问录 音录像 的属性之 争可 以归 纳为 以下三 种观点 :第一 种观点 认 为 ,讯 问 录音录 像 是证 明案件 实体 事实 的视 听资料 证据 ,“ 听资料是 一种新 的特殊 的证 据 ,兼有 言词证据 和 视 物证 的特征 , 对讯 问犯罪嫌 疑人 、 问证人 所作 的录音 、 询 录像 是根 据具 体案情 和取证 目的需 要进行 的 , 属 视 听资料 证据 ” 第 二种观 点认 为 ,讯 问录音录 像与 讯 问笔录一 样 ,是犯 罪嫌疑人供 述 与辩解 的载 。① 体 ,“ 以其 内容 来证 明案件 真实 情 况的 ,属于 言词 证据 。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 ,讯 问录音 录像 并非证 是 ”② 据 ,而 是 “ 对侦 查 人员讯 问活动 的见 证监 督 ” ,③即讯 问录音录 像 是监督 讯 问行 为的一 种手 段 。 以上几 种观 点 , 我们正 确 把握讯 问录音 录像 的属 性提供 了有 益 的借 鉴 , 为 但是三种 观点均 值得商
职务犯罪讯 问录音录像 的证据规则适用
王 天正 林清 红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下称 “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自20 年 l 月 1 日 ) 05 2 5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doc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承担着检察职务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
为了规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保障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1. 背景在刑诉法的规定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同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也有类似的职责。
然而,由于讯问场所受限、人群复杂、证据难以保存等诸多问题,一些讯问环节存在误读、遗漏、捏造证据等不规范现象。
这可能导致案件质量下降、被讯问人权益受损、司法精神被破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希望通过建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之间的交流进行全程记录,并以此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案件的公正性,提高讯问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
2.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是:•规范讯问过程,保障被讯问人基本权利,提高讯问效率;•记录讯问过程,减少证据捏造的可能,提高案件质量;•落实司法公正原则,保障法律权益。
3.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和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保障讯问过程的规范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下面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3.1 设计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该在讯问室内设置摄像机和麦克风,视频、音频的采集必须保证录制的清晰度和质量。
•录音录像设备应当具备自动同步、存储、管理、检索和备份的功能。
•设备的使用应当记录操作者的姓名和时间等必要信息,并保存在检察机关案件档案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有安全、防篡改性能,防止数据被恶意篡改或者泄露。
3.2 操作要求•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以确保其熟练操作并能够保证设备的使用效果和数据质量。
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作者:孙靖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 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分步实施、分级推进,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开始正式运行。
这一制度在实施中首先有利于固定案件关键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其次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保护办案干警免受不必要的诬告;再次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
从根本上说,这一制度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但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一制度目前在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者简介:孙靖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38-02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基本问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询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从1999年起,浙江、四川及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陆续开展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高检院在全国人民检察院推行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有重大的探索意义。
2006年根据高检要求,全国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高检院之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并提出了四条原则:全程同步原则、程序规范原则、客观真实原则和严格保密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意味着首次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过此条规定较为原则性,在实践中难免不易操作,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评测对象及测试项目:评测对象为用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录音录像相关设备,测试项目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中所规定的范围。
二、评测办法及要求:见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和附件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三、评测申请方式: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填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申请表》,打印申请表连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材料于2007年1月30日16时前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四、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企业接到通知后,于2007年2月1日携带参评设备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参加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
相关评测费用和交费方式另行通知。
联系人:董敏电话:************、133****1969传真:************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100040)。
附件: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办法第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为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工作,编制相关设备参考名录,制定本办法。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情况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全程是指讯问嫌疑人从每案、每人、每次讯问开始直至讯问结束的全过程,同步是指录制过程和讯问过程同时进行,不间断。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侦查实践中早已被广泛运用。
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2007年10月1日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一、我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情况从2007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我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共18件19人,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16件17人,只有2件2人因负责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外出培训未能实施,基本实现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我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来取得的成绩1、规范了讯问过程,体现了程序的正当性。
侦查程序的正当化问题更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传统的讯问方式,对于侦查人员采取拷打或限制犯罪嫌疑人睡眠等讯问的背景条件,不可能作出记录;同时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固定侦查人员采取刑讯手段逼供的证据,从而给侦查人员采取刑讯的手段留下了空间。
而对讯问的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而且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这对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讯问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口供。
另外,录音录像并非只是对讯问内容的记录,而是对讯问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因此将促使侦查人员认真地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等。
在侦查人员讯问的过程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将其讯问的过程公开化,能有效地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促使其依法办案。
【精品文档】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
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录音录像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
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
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
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
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
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浅论检察机关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浅论检察机关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者:陈建华朱志强赵鹏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25期摘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强化讯问活动所取的证据,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能有效遏制非法取证情况的发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列举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思考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存在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1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依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它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一规定将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条、202条又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了规定。
2检察机关规定的全程录音录像内容。
全程是指讯问嫌疑人从每案、每人、每次讯问开始直指讯问结束的全过程,同步是指录制过程和讯问过程同步进行,不间断。
录音录像是录音和录像不能分开,不能只录音不录像,也不能只录像不录音,录音录像应当同时进行,而且必须记录在同一份记录介质上,如光盘、录像带、硬盘等。
为什么要建立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呢?因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活动,是侦查活动中重要的环节。
不但要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情节,同时还要制作讯问笔录。
因此,讯问过程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由此取得的口供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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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
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一条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
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
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
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
字确认。
第十二条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
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
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讯问地点等情况。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由监管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第十三条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当将移送审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还侦查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
第十五条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提出异议的,
公诉人应当将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的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
案件审结后,经公诉人和被告人
签字确认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再行封存,并由公诉部门及时送还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否将录有检举揭发的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由检察长决定。
不移送的,由检察技术部门对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后移送。
第十七条:案件办理完毕,办案期间录制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由检
察技术部门向本院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
保存期限相同。
非办案部门或者人员需要查阅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
录音、录像资料需要公开使用的,由检察长决定。
启封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参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对讯问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 行。
并参照本规定执第二十一条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
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