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B股逐项结算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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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海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B股需要办理指定交易吗?

什么是上海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B股需要办理指定交易吗?

什么是上海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B股需要办理指定交易吗?
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证券经营机构为自己证券买卖的唯一交易点。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沪市B股交易,实行指定交易制度。

境内居民个人在取得B股帐户的同时,其指定交易一并完成,B股股票帐户的指定于T+1日生效。

证券经营机构在受理B股交易委托前,须确认境内居民个人已指定在本会员处。

境内居民个人如需变更指定交易,需先在原指定交易的会员处撤销指定,然后到其他会员处办理指定交易。

撤销和指定交易的办理由会员按规定格式生成指定交易变更数据文件,通过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登记公司完成撤销和重新指定,T+1日生效。

境内居民不得在境外B 股经营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深市B股交易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会员业务指南-境外B股投资者变更结算会员业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会员业务指南-境外B股投资者变更结算会员业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会员业务指南-境外B股投资者变更结算会员业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会员业务指南—境外B股投资者变更结算会员业务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B股结算会员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办理B股境外个人投资者账户(C9账户)和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C99账户)结算会员变更业务。

一、业务流程1、持有C9或C99账户的投资者向转出方结算会员申请办理结算会员变更手续,转出方结算会员审核同意后,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结算会员变更指令,填写《B股结算会员变更流程表》(附件1),盖章后将《B股结算会员变更流程表》交给投资者。

2、投资者持《B股结算会员变更流程表》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方结算会员申请办理结算会员变更手续,转入方结算会员审核同意后,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结算会员变更指令。

3、本公司接收转出方、转入方结算会员通过PROP申报的结算会员变更指令,系统自动配对成功后,按照成功申报、配对的指令变更该投资者所持C9或C99账户的结算会员。

4、投资者也可以先向转入方结算会员申请变更,然后再于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方结算会员申请。

二、申报结算会员变更指令转出方和转入方结算会员可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变更指令,转出、转入指令的有效期为五个工作日。

结算会员可通过PROP系统对已申报指令的处理情况进行查询,也可以对尚未完成配对的转出或转入指令进行撤销。

PROP系统提供了“B股账户变更结算会员”、“B股账户变更结算会员指令查询”和“B股账户变更结算会员指令撤消”三项功能实现上述业务指令的申报。

结算会员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报指令:1.通过PROP“公用模块”申报。

按照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制作DBF格式的申报文件,申报文件的DBF文件模板可以利用PROP系统“公用模块”—“通用交易”中的“拷贝模板”功能生成。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境内参与人B股业务用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境内参与人B股业务用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境内参与人B股业务用表B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2)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确认书 (3)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确认书 (5)变更B股交收资金收付款银行申请 (7)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 (8)B股投资者指定交易整体转指定申请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B股备付金划款凭证 (11)B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公司现申请开通B股资金结算业务,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贵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以及获得结算业务资格后按规定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正确无误。

本公司B股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人:手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本公司A股清算编号:申请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我公司确认以下账户为预留在贵公司的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我公司对本确认书内容负全部责任。

同时,我公司确认选择____________(中国银行/花旗银行)作为上海B股交收资金的收付款银行。

特此确认。

申请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我公司B股结算代码为:_____,现根据业务需要,申请于_____年___月___日(交收日)将原预留在贵公司的B股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如下。

我公司对本确认书内容负全部责任。

特此确认。

预留印鉴:申请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变更B股交收资金收付款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因……,现申请将我公司B股指定交收资金收付款银行由XX银行变更为XX银行。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因……,现申请终止以下资金结算业务[可选]:()A股资金结算业务()B股资金结算业务()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信用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确认已终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所有资金结算业务,同时申请关闭PROP用户申请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B股投资者指定交易整体转指定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特向贵公司申请将指定交易在_____________公司(B股结算代码______)的B 股投资者的指定交易整体转指定至_______________公司(B股结算代码_____)。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股票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2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2.23
【实施日期】2001.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2月23日证监发〔2001〕26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为贯彻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保证金帐证监发〔2001〕26号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代理买卖),其在各地所有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
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三)已经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b股编码规则

b股编码规则

b股编码规则
B股编码规则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地区代码、股票代码和市场代码。

具体来说,编码结构为"ABCD.EFGH",其中:
1. A代表地区代码,主要是指股票所属的地理位置。

中国境内有三个
地区:上海、深圳和珠海。

其中,以60开头的股票代码表示上海地区,以20开头的股票代码表示深圳地区,以90开头的股票代码表示珠海
地区。

2. B代表股票代码,主要是指股票的类型。

其中,以00-39之间的两
位数字开头。

3. C代表市场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的股票市场。

4. D代表股票的顺序号,用于区分同一市场中的不同股票。

5. E代表股票的交易代码,用于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6. F代表股票的登记编号,用于记录股东的持股情况。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B股编码规则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金融专家或机构。

b股交收制度

b股交收制度

b股交收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B股交收制度是指中国证券市场中针对B股的交易结算制度。

B股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外资股票,分为B股和H股两种,其中B 股是以美元计价,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发行的股票。

B股的交易结算制度与A股有所不同,因为B股是以外币计价的股票,所以在交易结算上有一些特殊规定。

B股交收制度需遵循外汇管理规定。

因为B股是以外币计价的股票,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到外汇交易,因此需要严格遵循中国外汇管理的规定。

投资者在购买B股时,需要通过外汇银行或证券公司进行外汇兑换,将人民币兑换成相应的外币,然后用外币购买B股。

而在卖出B股时,外币收入也需要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兑换成人民币。

B股交收制度需要依托中国结算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央结算机构,负责A股、B股等各类证券的结算工作。

B股的交易结算也需要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来完成,包括交易的清算、交割等工作。

中国结算公司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统一进行B股的结算,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B股交收制度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

B股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一种特殊股票,交易需要按照中国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投资者在进行B股交易时,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定期对B股市场进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B股交收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通过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依托中国结算公司进行结算、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等措施,可以保证B股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投资者在进行B股交易时,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实现投资目标。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B股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的透明、公平和有序。

【字数:476】第二篇示例:B股交收制度是指在我国证券市场中,B股交易采用的结算方式。

B股是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在国内募集资金的一种股票,是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特殊类别的股票。

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考前模拟题(2)

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考前模拟题(2)

2009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考前模拟题(2)(一)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30分)1.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信用而进行的交易。

A.政府B.经纪人C.交易对手D.证券交易所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

A.境内商业银行B.境外商业银行C.境内证券公司D.境外证券公司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A.最近的中期会计报告B.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C.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D.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4.关于我国证券交易所,下列()不属于其职能。

A.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B.对会员进行监管C.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D.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5.在订单匹配原则方面,根据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实践,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作为第一优先原则。

A.客户优先原则B.时间优先原则C.数量优先原则D.价格优先原则6.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

A.基金公司B.证券公司C.证券交易所D.投资咨询公司7.证券()业务主要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A.清算B.交割C.交收D.登记8. ()目前已被各国证券市场广泛采用。

A.发行日交收B.会计日交收C.随时交收D.滚动交收9.为了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采取了将()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的制度安排。

A.结算参与人B.证券交易所C.结算机构D.证券经纪机构10.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A.持有人B.发行人C.管理者D.承销者11.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三大类。

()不属于这三大类。

A.个人债券B.公司债券C.金融债券D.政府债券12.对于()来说,当买入者在支付了费用以后,就有权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一段时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卖出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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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B股逐项结算业务规则
二〇〇八年五月
目录
1 总则 (2)
2 业务概述 (2)
3 清算及对盘 (2)
3.1 日终清算 (2)
3.2 交收对盘 (3)
4 资金交收 (4)
5 待交收处理 (4)
5.1 待交收规则 (4)
5.2 待交收处理程序 (5)
6 附则 (6)
附件1 文档版本说明 (6)
1 总则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结算”)《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B股清算交收业务指南》,为做好沪B境外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结算工作,特制订本业务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上海B股逐项结算业务。

2 业务概述
按照上海结算现行清算交收规则,对B股交易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

境内结算参与人与上海结算之间一般实行“净额交收”,对有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实行“逐项交收”。

净额结算交易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交收责任;而逐项结算交易需要进行交收指令对盘,上海结算对对盘成功的交易按交收指令完成交收,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处理。

3 清算及对盘
3.1 日终清算
3.1.1 获取清算数据
上海B股对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进行交收指令对盘,上海结算在T日日终发送《交收通知书》(文件名前缀为BC1)。

《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及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

3.1.2 日终清算过程
T日,运营中心清算人员进行沪B股份以及美元资金清算,并根据BC1文件生成TINS(证券公司逐笔确认)和OINSBK(证券公司逐项交收)文件,通过上海结算PROP2000综合业务平台上传B股数据。

3.1.3 交收指令要求
逐笔确认指令是证券公司参与人对其成交的每笔交易进行确认的指令,指令内容包括交
收编号和确认标志;逐项交收指令是按相同交易日、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合并成的逐项交收指令,内容包括交易日期,证券账户代码,证券代码,付款方式,买卖标志,成交数量,交收金额,托管银行收付款金额等。

3.1.4 交收指令发送
最迟需于T +2日下午13:00之前,运营中心清算人员通过PROP2000分别向上海结算发送文件名为TINS和OINSBK的结算交收指令。

3.2 交收对盘
3.2.1 与托管银行对盘
T+1日,运营中心清算人员电话或传真与托管银行核对预对盘数据,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查找原因,并及时修改交收指令数据通过PROP2000发送给上海结算。

3.2.2 上海结算预对盘
T+2日,上海结算于下午14: 0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将预对盘结果通过PROP2000发送,文件名前缀分别为BC2(B股T+2逐笔交易确认预对盘结果回报)和BC3(B股T+2逐项交易确认预对盘结果回报)。

运营中心清算人员应及时核对预对盘结果文件,如果上述文件中有未匹配成功的指令,应立即查找原因并通知相关营业部,由营业部积极协调与境外客户、运营中心清算人员积极协调与托管银行的沟通处理,促成各参与方对所涉交易达成一致,并将新的交收指令数据通知资金组调整头寸安排,避免客户交易进入待交收。

在各参与方达成一致后,由运营中心清算人员最晚于T+3日中午12:00前将修改后的交收指令发送至上海结算,最终交收以截止时间前的最新交收指令为准。

3.2.3 上海结算最终对盘
T+3日,上海结算于下午13:00进行最终对盘处理,并在14:00前向结算参与人发送T+3对盘结果文件,文件名前缀分别为BC5(B股T+3逐笔交易确认对盘结果回报)和BC6(B股T+3逐项交易确认对盘结果回报)上海结算对对盘成功的交易按交收指令完成交收,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处理。

运营中心清算人员应及时收取最终对盘结果文件,如有对盘不成功的交易,须立即启动待交收处理程序。

4 资金交收
逐项结算交易的资金交收,与净额结算交易的资金交收一并,按正常的B股资金交收流程处理。

T+1日,由运营中心清算人员出具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表,如清算结果为买差且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T+3日交收,由资金组安排头寸于T+3日12:00前补足至结算备付金账户,按正常资金划拨流程办理并跟踪资金到账情况。

涉及托管银行的逐项结算交易在T+3日对盘成功的前提下,上海结算将直接对托管银行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交收。

逐项结算交易的佣金收入,由上海结算从托管银行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收成功后,计入我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运营中心按资金调整业务流程划回处理。

5 待交收处理
5.1 待交收规则
5.1.1 待交收开始
上海结算于T+3日下午13:00对逐项结算交易进行最终对盘处理,对其中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处理,并于T+3日下午14:00前向相关结算参与人发送前缀名为BS2的待交收确认文件。

5.1.2 买入交易
按现行交收规则,在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收中,对于买入交易,即使最终对盘不成功,券商也必须在T+3当日承担交收付款责任,上海结算将会将相关交收款在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先行扣除,如公司结算备付金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证券公司必须在次日中午12:00前补足,否则将上海结算将按交收透支进行罚息处理。

5.1.3 卖出交易
对于卖出交易,上海结算将待交收款项冻结在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同时冻结待交收对应证券,在交收最终确认后,完成资金和证券的正式交收。

5.2 待交收处理程序
5.2.1 法人清算处理
运营中心清算人员T+3日下午14:00通过PROP2000收取上海结算BS2文件,立即启动待交收处理程序当面或电话向运营中心负责人报告,详细说明待交收的交易明细情况、买卖方向及待交收原因。

同时通过OA系统发起“清算交收差错处理” 流程 ,报运营中心、风险合规部、相关营业部负责人审批。

同时,运营中心清算人员须将待交收情况通报资金组,资金组立即按5.2.2节处理,并组织或有头寸安排。

5.2.2 资金处理
在收到运营中心清算人员提供的待交收情况通报后,如待交收交易为买入交易,资金组应立即通过PROP2000查询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再次确认资金交收成功。

如发现资金交收不成功,资金组立即电话联系我司结算银行、上海结算,核对资金在途情况,或进行资金补足划付,确保次日中午12:00前交收资金到账。

如出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足以完成交收,需要使用自有资金完成交收时,运营中心于T+2日预对盘不成功后立即出具划款通知给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安排资金头寸,确保在T+4日中午12:00前交收资金到账。

5.2.3 待交收解决
对进入待交收的买入交易,公司必须先行完成资金交收,再牵头与客户、托管银行协商解决有异议的交收,避免透支处罚和风险处置。

在T+2日预对盘不成功时,运营中心立即组织核查,排除我司各相关岗位人为操作失误后,立即通知相关营业部。

由营业部牵头与客户、托管银行进行协商处理,并在T+3日10:00之前向运营中心报告达成一致的最终协商结果,由运营中心对交收指令进行修正处理。

如营业部无法在T+3日10:00前与境外客户、托管银行达成一致,营业部须向运营中心报告,并通报风险合规部。

在T+3日最终对盘不成功时,运营中心发起OA清算差错处理流程,报风险合规部介入处理,并由风险合规部牵头与客户、托管银行进行协商解决,在T+5日9:00之前出具处理方案。

运营中心依据风险合规部出具的处理方案,T+5日对待交收交易完成修正处理。

在与客户、托管银行协商一致,确认对待交收交易按我方成交结果进行修正时,运营中心向上海结算报告协商结果,由上海结算在对各相关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最终确认后,完成资金和证券的正式交收,并由运营中心清算人员将对应证券清算交收至客户账户。

在交收透支的情况下,如超过T+5日各方仍未就交收异议达成一致,上海结算将于T+6日实施强制买卖处理,并按延期交收处予罚金。

如在交收日两周后仍未排除异议,按照现行业务规则,公司可通过书面形式报请上海结算仲裁处理。

由于客户交易进入待交收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成本、透支罚息、价差损失等一切费用成本,须直接计减营业部考核利润。

在第一笔待交收业务解决前,营业部必须暂停接受客户交易委托。

6 附则
本业务规则运营中心拥有解释权,运营中心将依据监管机构及登记公司相关政策的变化及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

附件1 文档版本说明
文档版本说明
版本 作者 日期 变更说明
1.0 肖雯 2008年5月 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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