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正团职相应安排军转干部安置职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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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一部分,人民解放军是维护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

但是如果军官达到一定年龄,为了个人发展的需要,是可以申请转业的。

那么,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怎样的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军队改革:一是文职干部非现役化。

(今年开始全军统一招聘非现役文职)二是干部退出现役,以退休和复员为主,团以上有机会选调地方工作,复员的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

细节是:1、团以上军官和满18年军龄的营职军官,主要以退休方式安置。

达到以上要求可以自愿申请退休;营职40岁、团50岁、师55岁强制退休。

2、约20%的团以上转业干部平职选调地方担任实职。

(有一系列限制条件)3、不满18年的营以下作复员安置,少部分可参加考试成为公务员。

根据军龄和职务发给一次性复员费和相应金额的月退役金。

国家建立复员干部社会救助机构,健全失业、医疗、住房等各类保障制度,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准。

自愿报考公务员的复员干部各地组织统一考试,录用人数约为全体复员干部数量的20%。

以下是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军转干部安置岗位

军转干部安置岗位

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

为帮助转业退役军人平稳过渡到社会生活,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其中就包括军转干部安置岗位。

以下是有关军转干部安置岗位的具体内容:1. 安置岗位的范围和数量军转干部安置岗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中高级领导岗位,也包括科研机构、军工企业、金融机构等具有一定实力和发展前景的企事业单位。

为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国家会对每个部门的安置岗位数量进行规划。

2. 安置岗位的条件军转干部作为高素质人才,其安置岗位的条件也比较严格。

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相关证书。

3. 安置岗位的申请和选拔军转干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安置岗位的信息,包括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等信息发布渠道。

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上,需要参加相关的选拔和考试。

4. 安置岗位的薪资和福利军转干部安置岗位的薪资和福利待遇比较优厚,通常会根据其从军时长、职务和荣誉等情况确定底薪,并配备相应的社保、住房和各种社会福利待遇。

5. 安置岗位的工作环境和职责军转干部安置岗位的工作环境优越、稳定,工作职责比较清晰。

一般情况下,他们需要负责单位的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为单位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6. 安置岗位的培训和发展为帮助军转干部更快适应新岗位和新环境,国家对其进行一定的培训和指导。

有些单位还会安排军转干部到其他单位进行交流学习和实践,以提升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总之,军转干部安置岗位是国家为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而开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军转干部本身而言,过渡到新岗位需要适应新环境、适应新角色,但在不断的学习和适应中,他们一定能够成为新岗位上的优秀人才,为国家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重磅!2018年转业政策严控对象出炉!

重磅!2018年转业政策严控对象出炉!

重磅!2018年转业政策严控对象出炉!
直接上干货
时间节点:
1月25日前各单位逐级分解下达退役计划;
3月10日前各单位审核对象;
4月中旬审核相关安置计划;
6月底前将转业复员干部档案向地方移交。

另外今年的严控对象也出来了,主要还是部队年轻的骨干人才,部队要留人才的心大家也可以看到,军改还是在向着提高军队整体素质方向前进。

严控对象:
1.驻三类以上边远地区和二类以上岛屿医疗专业干部。

2.骨干人才。

3.除整体移防,在边远地区工作不满2年,出国回国任职不满3年。

4.2017年7月1日后提前晋升或调整专业等级,作战部队2016年4月1日后任营以下分队主管。

5.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正连以上和初中专业技术职务。

安置工作计划

安置工作计划

安置工作计划•相关推荐关于安置工作计划四篇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在工作中有更好的成长,现在的你想必不是在做计划,就是在准备做计划吧。

好的计划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置工作计划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置工作计划篇1一、档案审查1、会同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对接收的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档案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军转干部是否符合接收条件和安置条件,随调家属是否符合随调条件,相关资料、手续是否齐全。

2、对不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退回部队转业工作部门。

完成时限:7月底前完成。

二、编制安置计划结合今年省直单位军转安置任务和各单位编制情况,与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协商共同编制省直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完成时限:9月中旬前完成。

张为臻三、考核赋分会同部队转业工作部门组织考核赋分,具体流程:1、部队自评;2、各部队转业办交叉评分;3、省军转办组织复核;4、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

完成时限:8月15日前完成。

四、组织考试委托省人事考试院,组织全省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转干部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写作能力考试两部分。

完成时限:9月1日左右完成。

五、组织实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1、根据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成绩,结合岗位安置计划情况,划定行政线分别确认团职、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转干部到相应岗位的安置资格。

2、组织接收单位与军转干部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接收意向函报省军转办。

3、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双向选择或参加双向选择后未被接收单位选定的军转干部,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在空余的安置计划中集中组织进行单向选择。

4、未参加单向选择的军转干部,在空余的安置计划中进行指令性分配。

完成时限:11月底前完成。

六、办理报到手续向部队发出省直军转干部报到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各市州完成安置工作,组织军转干部报到上班。

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完成。

云南军转干级别对应文件

云南军转干级别对应文件

云南军转干级别对应文件【原创版】目录1.云南军转干级别对应文件概述2.云南军转干级别的具体分类3.云南军转干级别的对应关系4.云南军转干级别的相关政策5.总结正文一、云南军转干级别对应文件概述云南军转干级别对应文件是指在我国云南省,针对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安置工作所制定的,用于规定军转干在地方单位所对应的职务及级别的文件。

这些文件旨在保障军转干在转业后的工作和生活,使其能够顺利地融入地方社会,发挥其在军队中积累的技能和经验。

二、云南军转干级别的具体分类云南军转干级别根据其军队职务、军衔及任职年限等因素,分为以下几类:1.正团职及以上:包括正团职、副师职、正师职等职务。

2.副团职:包括副团职、正营职等职务。

3.正营职:包括正营职、副营职等职务。

4.副营职:包括副营职、正连职等职务。

5.正连职:包括正连职、副连职等职务。

6.副连职:包括副连职、正排职等职务。

7.正排职:包括正排职、副排职等职务。

三、云南军转干级别的对应关系云南军转干级别在地方单位的对应关系如下:1.正团职及以上:一般对应地方单位的处级干部。

2.副团职:一般对应地方单位的科级干部。

3.正营职:一般对应地方单位的股级干部。

4.副营职:一般对应地方单位的副股级干部。

5.正连职:一般对应地方单位的科员级干部。

6.副连职:一般对应地方单位的办事员级干部。

7.正排职:一般对应地方单位的实习生、见习生等。

四、云南军转干级别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军转干在转业到地方单位后,其工资待遇、住房待遇、医疗待遇等方面均享有一定优惠政策。

同时,地方单位也应尊重和照顾军转干的特点,为其提供适应地方工作的培训和教育。

五、总结云南军转干级别对应文件为军转干在地方单位的安置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保障军转干的合法权益。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SPAN>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2.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R- J* P- R( w( P: e" [! @" M" m/ X, {8 z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b/ l' u) j+ |3 d: u1 P3 K( n3 h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L) M9 f. o: G& g2 J- _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6 B! v) j. D5 x) f, i+ y9 o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 h- U7 K6 @. |! [5 E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 o+ A/ g- z, m/ D3 G4 @4 A《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处(科)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安置工作。

第六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八条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与接收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档案由军队移交部门按照当年国家下达的计划,向我省移交。

军转干: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军转干: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军转干: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发〔2007〕16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落实中央的安置政策(一)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1.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安置。

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在南昌市区(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安置的,必须取得配偶随军条件后在驻昌部队服役满2年。

(二)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二、认真安置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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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正团职相应安排军转干部安置职位计划
汕头市军转办 2018年11月26日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数

1 市贸促会副会长 1
2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调研员 1
3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调研员 1
4 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2
5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副调研员 1
6 市外事局副调研员 1
7 市检察院副调研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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