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doc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新版精品资料】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资本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介绍《资本办法》出台的国际背景。
答: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要求各成员国带头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并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
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推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资本办法》对于我国银行业发展有哪些现实意义?答:2012年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推动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建立全面审慎的资本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将“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列为今年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抵御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和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
《资本办法》严格了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构建了更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二是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差不多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不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运算范畴之内。
第二章风险因素第五条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不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阻碍的风险因素。
四大风险类不中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不满足如下差不多要求:(一)利率风险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纳业内普遍同意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刻,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刻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刻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关于要紧货币和要紧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纳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要紧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股票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3、监管机构鼓舞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纳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4、关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概述(PPT 62张)

《资本办法》与现行规定及国际新监管标准比较表
《资本办法》与现行规定及国际新监管标准比较表(续)
新监管标准的过渡期安排
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5%、一级资本充足率9.5%、资 本充足率11.5%; 其他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 、资本充足率 10.5%。
, 2003) 。
(二)资本层级 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取消三级资本。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 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资本充足率计算(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以及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
金融机构
包括有实际控制权但不适用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独立法人金融 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信托公司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计量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三节:标准法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二节:治理结构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四节:特殊规定 第四节:资本规划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节:权重法 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节:监管措施 第二节:标准法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第十章: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一、标准法(一)业务指标定义业务指标(BI)为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I1.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之和。
业务指标构成说明见表1。
以下损益项目不纳入业务指标项目:1.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2.从保险或再保险保单中获得的保费和偿付/支付。
3.管理费用,包括员工支出、非金融服务的外包支出(如物流、IT、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费用(如IT、公用事业、通信、差旅、办公用品、邮资)。
4.管理费用的收回,包括代表客户收回的付款(如向客户征税)。
5.房产及固定资产的支出(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造成的支出除外)。
6.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租赁资产的折旧除外)。
7.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无关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如为养老金、承诺和保证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
8.按合同规定偿还股本的支出。
9.减值/减值转回(如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
10.在利润表确认的商誉变动。
11.企业所得税(基于利润的税收,包括当期税收和递延所得税)。
12.业务活动终止,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项目。
(二)适用的内部损失乘数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I1.M)符合本部分(三)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验收合格后,o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其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对于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不符合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子公司在计算标准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以要求该子公司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三)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将损失数据纳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计量。
收集的数据应是高质量、准确并完整的,以确保计算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相匹配。
商业银行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应满足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第四章 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模型法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风险管理第四章 市场风险管理知识点:内部模型法● 定义:基于内部模型体系开展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详细描述:1.实施要素:①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方法,其变动可进一步划分为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②汇率风险:主要包括汇率及其波动率风险③股票风险:一般股票风险和基于特定发行人的特定风险。
④商品风险2、特定风险能反映所有引起价格风险的重要因素3、新增风险由于发行人的突然事件导致单个债务证券或者权益证券价格与一般市场状况相比产生剧烈变动的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等级迁移风险4、返回检验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结果与损益进行比较,以检验计量方法或模型的准确性2)压力测试3)定性与定量的结合4)以定量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5)通过测算面临市场风险的投资组合在特定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5.资本计量(1)一般风险价值计量商业银行持有的有效期应为10各交易日。
(2)压力风险价值计量商业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12个月期间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3)资本计量公式最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及压力风险价值之和6、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选择的时间间隔为15天,根据我国监管机构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可采用内部模型法来计量市场风险资本。
7、风险限额是指对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计量的市场风险设定的限额,如对内部模型计量的风险价值设定的限额。
8、蒙特卡罗模拟法需强大的计算设备,运算快捷、它的解题过程可以归结为三个主要步骤:构造或描述概率过程;实现从已知概率分布抽样;建立各种估计量。
例题:1.巴塞尔委员会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选择的时间间隔为()。
A.30天B.15天C.10天D.5天正确答案:B解析: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选择的时间间隔为15天2.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局限性不包括()。
A.不能在不同业务和风险类别之间进行比较和汇总B.对风险管理的具体作用有限,需要辅之以缺口分析、久期分析等方法C.未涵盖价格剧烈波动等可能会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性小概率事件D.不能反映资产组合的组成及其对价格波动的敏感性正确答案:D解析:内部模型法可以清楚地反映资产组合的组成及其对价格波动的敏感性3.下列因素中,不是Altman的Z基本模型所关注的因素是()A.流动性B.盈利性C.资本化程度D.杠杆比率正确答案:C解析:Altman的Z基本模型所关注的因素:流动性、盈利性、杠杆比率4.对内部模型计量的风险价值设定的限额是()限额。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6)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6)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8)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9)第三章资本定义 (10)第一节资本组成 (10)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12)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14)第四节特殊规定 (15)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5)第一节总体要求 (15)第二节权重法 (16)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20)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4)第一节总体要求 (24)第二节标准法 (26)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6)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7)第一节总体要求 (27)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8)第三节标准法 (29)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30)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30)第一节总体要求 (30)第二节治理结构 (31)第三节风险评估 (35)第四节资本规划 (36)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7)第八章监督检查 (39)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9)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40)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42)第四节监管措施 (43)第九章信息披露 (46)第十章附则 (48)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6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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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一、内部模型法应涵盖的风险因素(一)利率风险1.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应涵盖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
2.商业银行应使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使用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每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风险暴露较大的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商业银行应使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个较大头寸股票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每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应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
3.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使用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的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
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汇率风险内部模型中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四)商品风险1.内部模型中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
即银行有风险暴露的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如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收益率”的不同。
(五)其他1.内部模型应包含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类别市场风险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基准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2.原则上,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和估值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如未包含,则应说明其合理性。
二、内部模型法的最低定性要求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要求和本办法第二章的具体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1.资本计量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包括:(1)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2)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
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3)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2.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市场风险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3.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
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输出结果的报告。
4.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5.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6.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7.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
三、内部模型法的最低定量要求1.商业银行可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2.商业银行如采用内部模型法,其最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及压力风险价值之和,一般风险价值和压力风险价值(sVaR)的计算应符合本办法的最低定量标准。
3.商业银行应每个交易日计算一般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
4.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使用时间平方根法),但应定期向银监会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5.计算一般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观察期长度应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2)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
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使用其他加权法处理历史数据时,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第(2)点的要求,但计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第(2)点要求计算的结果。
6.在计算一般风险价值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当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应覆盖商业银行所有的主要市场风险。
7.压力风险价值的计算要求包括:(1)应至少每周计算压力风险价值;(2)选用给商业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期间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并使用经该期间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作为计算基础。
(3)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是指包括极端金融压力事件的连续期间,若极端压力事件的持续期间短于12个月,银行应使用适当方法将期间扩展至12个月。
(4)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组合相关;(5)商业银行选取压力期间的方法须经银监会认可。
商业银行应将按认可方法确定的压力期间报备银监会,并须定期对其进行审核。
8.商业银行应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
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可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
商业银行应能够证明使用技术的合理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9.商业银行应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
如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性,则应提高更新频率。
数据集更新流程必须足够灵活以适应提高更新频率的要求。
四、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的要求1.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2.除满足本办法关于内部模型法最低定性和定量要求外,用于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内部模型还应满足本条下述(1)至(6)条的要求。
否则,商业银行应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内部模型必须包含能反映所有引起价格风险的重要因素,并且可对市场状况和交易组合变化做出反应。
具体而言,内部模型应满足以下要求,包括:(1)可解释交易组合的历史价格变化;(2)可反映集中度风险;(3)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保持稳健;(4)可反映与标的相关的基差风险;(5)可反映事件风险;(6)已通过返回检验验证。
内部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由流动性较差或价格透明度有限的头寸带来的风险。
五、内部模型法计量新增风险资本的要求1.商业银行如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同时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模型未能覆盖新增风险的,则应按标准法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新增风险是指未被风险价值模型计量的与利率类及股票类产品相关的违约和评级迁移风险。
2.新增风险资本计算的持有期为1年,置信水平是99.9%。
3.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1)过去十二周的新增风险均值;(2)最近一次计算得到的新增风险价值。
银行应至少每周计算一次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计量利率产品特定市场风险的模型应满足恒定风险水平的假设条件,并根据集中度、风险对冲策略和期权特征加以调整;同时也应反映可能影响多个证券发行人的市场性事件。
4.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应充分考虑产品或组合的流动性期限。
流动性期限是指在压力市场条件下,以不影响市场价格为前提,平仓或完全对冲新增风险所需的期限。
(1)流动性期限可以按照头寸或者组合为单位进行估计;如果以组合为单位估计流动性期限,应对组合的划分方法予以清晰定义,以合理反映不同组合的流动性期限差异。
(2)对非投资级产品、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产品和从未大幅下跌过的产品的流动性期限应予以审慎估计。
(3)流动性期限不得低于三个月。
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应充分考虑违约和评级迁移事件的相关性,但不得考虑新增风险与其它市场风险因素的对冲或分散化效应。
5.轧差计算仅适用于同一产品的多空头寸;产品的基差风险、优先级结构、评级、期限和轧差误差都须予以合理计量。
6.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可以考虑动态对冲策略的对冲效果,而不将其作为对冲误差处理:(1)动态对冲政策一致地应用于交易账户的所有相关头寸;(2)证明采用动态对冲策略是一种较好的风险管理方法;(3)证明对冲工具有足够流动性以保证即便在压力市场条件下仍然能够采取动态对冲方法管理风险。
六、返回检验要求1.商业银行应比较每日的损益数据与内部模型产生的风险价值数据,进行返回检验。
返回检验的结果用于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的附加因子。
2.内部模型的返回检验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1)商业银行应每日计算基于T-1日头寸的风险价值与T日的损益数据并进行比较,如损失超过风险价值则称为发生一次突破。
(2)上述风险价值的持有期为一天,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等参数应与使用内部模型法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所用参数保持一致。
(3)突破的统计方法采用简单突破法,即每季度末统计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结果中总计发生的突破次数。
(4)商业银行向银监会申请实施内部模型法时,应建立返回检验流程,并积累至少一年的返回检验结果数据。
3.商业银行如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对相关的利率和股票类子组合进行返回检验。
4.存档和报告(1)商业银行应对返回检验过程及结果建立完整的书面文档记录,以供内部管理、外部审计和银监会查阅使用。
(2)返回检验突破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内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3)商业银行正式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后,应每季度将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结果报告提交银监会。
5.按照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其结果可分为绿区、黄区和红区三个区域。
(1)绿区,包括0至4次突破事件。
绿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并未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
(2)黄区,包括5至9次突破事件。
黄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存在问题,但有关结论尚不确定,因此,模型是准确或不准确均有可能。
通常情况下,随着出现突破事件次数由5次增加至9次,模型不准确的可能性会逐步增大。
(3)红区,包括10次或以上突破事件。
红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6.市场风险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分区及资本附加因子的对应七、模型验证要求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理论正确、假设合理、数据完整、模型运行情况良好、计算准确、使用分析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