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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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差不多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不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运算范畴之内。

第二章风险因素第五条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不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阻碍的风险因素。

四大风险类不中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不满足如下差不多要求:(一)利率风险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纳业内普遍同意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刻,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刻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刻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关于要紧货币和要紧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纳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要紧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股票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3、监管机构鼓舞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纳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4、关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1.总那么1.1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1.3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1.4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1.5商业银行应同时运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资本充足率运算范畴2.1原那么性要求2.1.1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运算范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运算范畴原那么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截了当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2.1.2商业银行在运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和操纵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和操纵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直截了当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畴:A、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B、依照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C、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D、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运行高度受制于各项监管指标。

比如对于每一笔存款银行内部如何定价,要看流动性指标LCR和流动性匹配率,月末和季末看存款偏离度,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差异要看同业存款/总负债指标是否达标,总体上一般存款还需要缴纳10-12%不等的存款准备金。

对于每笔贷款,则要看对资本的消耗,授信集中度是否超标,狭义贷款额度是否够用,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超标,出现不良后是否导致不良指标过高,影响拨备覆盖率、不良率指标从而影响MPA和监管评级。

在完成小微指标压力之下,很多银行小微投放贷款的进度决定了本行其他类型贷款的额度。

因为如果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不足,银行和可能要被迫压制总体贷款规模。

房地产贷款也窗口政策,比例不能超过20%,也意味着想要做房企融资先做其他领域贷款基数。

总之,银行在实际运行中始终面临着非常复杂的监管指标框架,本文尝试只是做一点点粗浅的介绍。

一、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一)民营企业、制造业、信用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背景:从2018年开始,监管层开始加大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和信用贷款的明确倾斜。

2019年6月低国常会要求5大行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增速明显超过往年。

2018年郭树清也曾经说过要制定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存量占比指标,简称一、二、五,不过后续并没有真正落地。

相关数据:据各地银保监局工作汇报会议,截止2020年4月,北京地区:制造业平均贷款利率同比下降31BP;不良贷款率约0.61%;广东地区:制造业贷款余额 1.99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基础设施行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6%。

不过2020年央行开始有一点改进,在最新MPA评估种,监管当局增加了“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信用贷款、私人控股企业贷款”等评估指标。

凸显了监管当局对民营企业、制造业金融服务的重视。

以下三项在MPA评估种主要是体现在"信贷政策执行"模块,这个模块100分,此前的基本框架是信贷政策评估结果(40分);信贷政策执行情况(30分)央行资金运用情况(30分);但是在针对不同银行评估的时侯,信贷政策评估的内容不一样,比如对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评估涉农、小微和新增贷款用于当地贷款比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2005年及以前已经试点的机构,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调整分类结果。

任何机构不得用四级分类结果或试点分类结果套换,不得降低分类标准,简化操作程序。

二是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务必在保证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年底前完成,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争取在9月底之前完成。

要坚决杜绝为了抢时间、争进度而降低分类标准,影响分类质量的现象。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操作的现场辅导。

各省联社要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巡查督导组,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现场、实地检查等措施,指导分类,解决操作疑难问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7•【文号】银监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银行监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银行监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银行监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银行监管导语:银行监管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规则,实施监督检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银行监管的内容(一)银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银行监管的目标。

监管目标是监管行为取得的最终结果或达到的最终状态,归纳起来,银行监管基本目标可概括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总结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银行监管具体目标: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三是通过金融、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2)银行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四条基本原则。

(3)中国银监会监管理念是“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4)风险监管。

所谓风险监管,是指通过识别商业银行固有的风险种类,进而对其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评级标准,系统、全面、持续地评价一家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监管方式。

这种监管方式重点关注银行的业务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检查和评价涉及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是一种全面、动态掌握银行情况的监管。

(二)银行风险监管指标体系1.银行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类别和定义依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主要类别,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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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1、总则1.1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1.3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应满足的相关基本要求,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帐户和银行帐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以及相关的期权性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1.4任何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

2、风险因素2.1内部模型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所有可能对其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内部模型应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适当的分类、界定和归档,并运用于建模过程中。

2.2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其风险因素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2.2.1利率风险(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分解为一系列的到期时段,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时间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段都应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

(3)对于主要货币和市场上的利率变化所具有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内部模型所包含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内部模型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2.2.2汇率风险(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其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2.3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其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股票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的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指数相对应的“beta等值”;(3)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用整个市场的多个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总体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对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2.2.4商品风险:(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较大头寸的每一个商品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

即,每一种银行有风险暴露的商品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如果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单一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对于交易活跃的商业银行,其内部模型应覆盖趋势风险、远期缺口及利率风险以及基差风险等;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性收益率”不同。

3、定性标准3.1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3.2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1)模型计算必须基于用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输出结果,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2)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上交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报告的基础。

模型结果应作为计划、监控市场风险的必要组成部分。

(3)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人员所理解。

3.3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参与风险管理过程,将风险管理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

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3.4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风险管理部门。

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银行风险计量模型的输出结果的报告,包括评估风险暴露和交易限额之间的关系;负责模型的初次和持续验证。

3.5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善于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3.6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定期执行压力测试方案。

3.7从事复杂业务的商业银行的模型和风险管理应该比从事简单业务的银行更加成熟和先进。

3.8商业银行必须确保关于以下方面足够的控制:内部模型的演变;返回检验项目的可信度,包括损益账户的计算;内部模型的可信度和适用性,包括模型的地域覆盖面和数据源完备性;内部模型的初始和进行中的发展,包括独立验证;估值模型,包括独立验证;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充足、安全、可靠。

3.9商业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过程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必须包括业务部门行为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行为,并且由具有适当资格并独立于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员工进行。

内部审计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风险管理体系和过程的文档是否足够;风险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市场风险管理手段融入日常风险管理的情况;管理信息系统是否真实可靠;前台及后台使用的定价模型和估值系统的批准流程;风险管理过程中任何重大变化的确认;能被内部模型所反映的风险和产品的范围;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验证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源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过程(包括数据源的独立性);验证波动性和相关性假设条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的过程;估值程序及风险敏感性计算的准确性和拨备政策;评估内部模型包括返回检验项目的准确性的过程;关于风险价值模型发展的控制;内部模型的计算过程。

3.10在内部模型被认可之前,商业银行应实施包括返回检验在内的模型验证。

当推出新技术和最优做法时,商业银行必须适应这些改进。

3.11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3.12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被足够文档化。

相关的文档应该包含足够的细节,使监管机构可通过它清晰了解内部模型如何运作。

4、定量要求4.1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时必须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最低定量标准。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例如基于方差-协方差矩阵、历史数据模拟、蒙特卡罗模拟之类的方法。

4.2商业银行应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水平。

4.3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

但银行必须向监管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4.4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4.5商业银行必须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

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应使用代理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

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的技术的适当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模型风险。

如果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

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如果前述条款中的加权法得出了不审慎的风险价值,则必须调整加权法从而与审慎的风险价值数值一致。

商业银行必须根据最低为每月一次的频率更新数据集。

如果市场价格或利率的波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计算,则必须提高更新频率。

5、压力测试5.1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压力测试方案必须特别关注:集中度风险、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非流动性、单一走势市场、事件风险、非线性产品以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例如隐含的相关性和非对称风险)。

5.2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按日实施压力测试的能力,定期评估在压力情况下的风险承担情况,特别是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应予以特别关注,若压力测试显示本行受某种特定情景的负面影响明显,应当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的方式予以管理。

5.3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批准与认可,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完善。

压力测试结果应例行向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报告,同时应在制定市场风险政策及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

5.4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及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况,并能够包含不同的严峻程度。

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标是评估本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以及寻求本行可以采取以减低风险及保存资本的措施。

5.5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可能会对其交易账户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会令交易账户组合产生重大损失,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在各种主要风险类别中的低概率事件。

5.6压力测试应当包括市场冲击涉及的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因素。

例如在发生金融市场危机时,银行未能及时将部分交易持仓平仓,以及这些持仓的价值波动较大的风险。

5.7商业银行应选择运用最适合其交易账户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包括敏感性测试及情景测试。

5.8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交易账户持仓总量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情景测试的具体内容,并涵盖不同的严峻程度。

压力情景依其性质可以分为:(1)无须银行模拟的监管性情景。

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5个最大单日损失的信息供监管机构审查。

损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计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

(2)要求银行模拟的历史情景。

商业银行应将以往的金融市场重大突变(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作为一套模拟的压力测试情景,适用于其资产组合,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结果。

(3)银行自行设计的反映资产组合特性的情景。

除了上述监管机构规定的情景,商业银行也应自行设计压力测试情景,从资产组合特性出发,识别出最不利的情况(如油价剧烈变动时,世界主要地区发生问题等)。

商业银行应向监管机构说明其用以识别和执行此情景的方法,并说明该情景引发的结果。

5.9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备流程以实施全面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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