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合集下载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2005年及以前已经试点的机构,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调整分类结果。

任何机构不得用四级分类结果或试点分类结果套换,不得降低分类标准,简化操作程序。

二是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务必在保证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年底前完成,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争取在9月底之前完成。

要坚决杜绝为了抢时间、争进度而降低分类标准,影响分类质量的现象。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操作的现场辅导。

各省联社要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巡查督导组,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现场、实地检查等措施,指导分类,解决操作疑难问题。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银行监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银行监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银行监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银行监管导语:银行监管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规则,实施监督检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银行监管的内容(一)银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银行监管的目标。

监管目标是监管行为取得的最终结果或达到的最终状态,归纳起来,银行监管基本目标可概括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总结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银行监管具体目标: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三是通过金融、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2)银行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四条基本原则。

(3)中国银监会监管理念是“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4)风险监管。

所谓风险监管,是指通过识别商业银行固有的风险种类,进而对其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评级标准,系统、全面、持续地评价一家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监管方式。

这种监管方式重点关注银行的业务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检查和评价涉及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是一种全面、动态掌握银行情况的监管。

(二)银行风险监管指标体系1.银行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类别和定义依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主要类别,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银监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其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相匹配。

第七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政策,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二)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估值参数来源,制定盯市或盯模、参数的可观察性和可靠性标准;(三)确定估值模型需要进行修正或变更的情形和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风险管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风险管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风险管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2021年真题)对商业银行来说,不良拨备覆盖率的含义是()。

A.贷款损失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B.贷款损失准备/无风险的不良贷款C.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D.(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各级贷款余额【答案】 A2、(2018年真题)商业银行应当指定()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

A.市场风险承担部门B.市场风险管理部门C.内部审计机构D.外部审计机构【答案】 B3、施工方案比较,定量分析()。

A.要工程施工技术B.要大量的数据积累C.有较多的经验积累D.要高技术的施工员【答案】 B4、下列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A.医院设备B.大学教学楼C.土地所有权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答案】 D5、一般来说,以()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其负债流动性的利率敏感度相对较低。

A.发行债券B.公司存款C.同业拆借D.居民储蓄【答案】 D6、现金未及时送达营业网点属于内部流程风险中的()。

A.错误监控/报告B.结算/支付错误C.产品设计缺陷D.财务/会计错误【答案】 B7、金融学、数学、概率统计等一系列知识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属于商业银行()。

A.资产风险管理模式阶段B.负债风险管理模式阶段C.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模式阶段D.全面风险管理模式阶段【答案】 D8、( )是根据针对火灾险的财险精算原理,对贷款组合违约率进行分析,并假设在组合中,每笔贷款只有违约和不违约两种状态。

A.Credit Metrics 模型B.Credit Risk+模型C.Credit Portfolio Vien 模型D.Credit Monitor 模型【答案】 B9、商业银行应当指定()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

A.市场风险承担部门B.市场风险管理部门C.内部审计机构D.外部审计机构【答案】 B10、下列关于战略风险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8-09-18【生效日期】2008-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5个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5个监管指引是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将陆续发布其它监管指引。

5个监管指引中,有关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自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有关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体系、专业贷款评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技术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监管指引进行达标评估,确保监管合规。

5个监管指引确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标准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指引逐条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未达标的领域和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达标方案。

对监管标准尚不明确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主动和监管部门沟通,尽早达成共识。

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引按季进行达标评估,建立详细的达标评估文档。

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于2008年底前向银监会提交首轮5个监管指引达标评估报告。

?三、加强相关培训工作,为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监管部门、银监局和新资本协议银行要以5个监管指引发布为契机,加强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差不多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不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运算范畴之内。

第二章风险因素第五条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不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阻碍的风险因素。

四大风险类不中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不满足如下差不多要求:(一)利率风险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纳业内普遍同意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刻,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刻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刻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关于要紧货币和要紧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纳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要紧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股票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3、监管机构鼓舞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纳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4、关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汇率风险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其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四)商品风险: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关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能够采纳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

即,每一种银行有风险暴露的商品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假如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纳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关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性收益率”不同。

第七条原则上,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如未包含,则应讲明其合理性。

第三章定性标准第八条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治理的一样性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第九条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治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治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运算专门改进过的模型。

(二)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治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治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

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治理层所明白得。

第十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必须积极参与市场风险治理过程,将风险治理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

由独立的风险治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治理人员批阅,且该治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截了当向高级治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治理部门。

该风险治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治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的输出结果的报告;负责模型验证。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操纵、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职员。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对内部模型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治理过程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必须包括业务部门行为和独立的风险治理部门行为,同时由具有适当资格并独立于业务部门和风险治理部门的职员进行。

内部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风险治理体系和过程的文档是否足够;风险治理部门的组织架构;市场风险治理手段融入日常风险治理的情形;治理信息系统是否真实可靠;估值模型的批准流程;风险治理过程中任何重大变化的确认;能被内部模型所反映的风险和产品的范畴;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验证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源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过程(包括数据源的独立性);验证波动性和相关性假设条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的过程;估值及风险敏锐性运算的准确性;通过返回检验评估内部模型准确性的过程;关于风险价值模型进展的操纵;内部模型的运算过程。

第十六条在内部模型被批准之前,商业银行应实施包括返回检验在内的模型验证。

当推出新技术和最优做法时,商业银行应及时跟进这些技术和做法。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

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使监管机构可清晰了解内部模型如何运作。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运算时必须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最低定量标准。

商业银行能够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要紧风险的模型方法,例如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个交易日运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

第二十一条运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能够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刻平方根法)。

但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运算风险价值采纳的观看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必须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

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应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

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的技术的合理性,同时可不能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假如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看期至少为一年。

即当采纳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刻不得少于6个月。

使用加权法运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要求,但运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要求运算的结果。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

假如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运算,则必须提高更新频率。

第二十四条在上述风险价值运算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当选用诸如2007至2018年次贷危机如此的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缺失的连续的12个月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形,使用通过该期间的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输入风险价值模型,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运算压力风险价值(SVAR)。

压力风险价值应该至少每周运算一次。

商业银行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其资产组合相关,并经监管机构认可。

第五章压力测试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应进行相应的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当识不可能会对其交易账户构成重大不利阻碍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形应涵盖可能会令其交易账户组合产生重大缺失,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治理相当困难的各种因素。

这些因素应包括各种要紧风险类不中的低概率事件。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按日实施压力测试的能力。

同时,应定期评估在压力情形下的风险状况,专门是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要紧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应予以专门关注,若压力测试显示本行受某种特定情形的负面阻碍明显,应当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的方式进行治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压力测试方案必须重点关注如下内容:集中度风险、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非流淌性、单一走势市场、事件风险、非线性产品以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

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治理层的批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压力测试结果应定期向高级治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同时应在制定市场风险政策及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及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形,并能够涵盖不同的严峻程度。

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标是评估本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以及寻求本行能够采取的减低风险及储存资本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选择运用最适合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包括敏锐性测试及情形测试。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能够依照本行持仓总量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情形测试的具体内容,并涵盖不同的严肃程度。

压力情形依其性质能够分为:(一)无须银行模拟的监管要求情形。

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5个最大单日缺失的信息供监管机构审查。

缺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运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

(二)要求银行模拟的历史情形。

商业银行应依照其交易组合特性,审慎地选择以往的金融市场重大事件(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作为模拟的压力测试情形,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结果。

(三)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的反映交易组合特性的情形。

商业银行应自行设计压力测试情形,从资产组合特性动身,识不出最不利的情形(如油价剧烈变动等)。

商业银行应向监管机构讲明其用以识不和执行此情形的方法,并讲明该情形引发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制订完备流程以实施全面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有关程序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分析交易组合的性质及其业务所在的外部环境,以确定应在压力情形下测试的要紧风险因素;设计适合交易组合的压力测试,包括可能的压力事件及情形的具体讲明;以文件形式记录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及如何得出有关的假设;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分析压力测试结果以确定较容易受阻碍的环节及潜在风险;向高级治理层及有关的治理人员报告压力测试结果;决定应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以应对压力测试发觉的潜在风险;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压力测试结果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依照交易组合特性及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核压力测试方案,评估压力测试所使用的差不多假设是否仍旧有效。

审核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压力测试程序的文件记录是否足够;压力测试是否融入日常风险治理;压力测试程序的核准过程,包括其后作出重大修改的授权;压力测试方案涵盖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持仓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核实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数据来源的一致性、及时性及可靠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