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云府办[2012]114号【发布部门】云浮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09【实施日期】2012.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云府办〔201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编制委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9日云浮市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目录一、“十一五”城镇化工作回顾(一)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拉动经济增长作用显著(二)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效显著,城镇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三)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四)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五)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六)公共配套设施基本完善(七)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二、“十二五”城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三、“十二五”城镇化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提升特色产业,构建经济多元、集聚高效的城镇体系(二)加快园区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三)打造城镇体系,加快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四)大力开展宜居城乡建设工作,提高城镇化生活质量(五)推进低碳城镇建设,走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泛珠三角”交通枢纽地位(七)出台优惠政策,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八)加强信息化建设四、政策和体制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组织领导责任(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加强规划管理(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引导人口向城镇集聚(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五)改革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六)稳定和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附件:云浮市“十二五”城镇化发展相关指标数据说明在“十一五”期间,我市的城乡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城乡面貌大为改观,为我市“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城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云府办[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监察局反映。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云浮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
为做好试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跨越赶超、科学崛起,建设幸福云浮”核心任务,运用现代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管理体制、考核体系及考核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推进科学发展;坚持立足实际,大胆开拓创新;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群众观点,鼓励社会参与;坚持简便易行,持续改进工作。
三、工作目标探索建立具有云浮特色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基本框架,初步形成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建立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程序,制订完善一批政府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力争到2012年底形成比较规范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打造全省政府绩效管理示范市,为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积累经验。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云府〔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府〔2023〕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0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市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云府〔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6日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发布、备案以及清理、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含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已失效】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已失效】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云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云浮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三五”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强化战略思维,突出规划重点,准确把握和用好重要发展机遇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振兴发展,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
要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力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要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重大关系。
(二)坚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云府办函〔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连续性、计划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根据国家和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前,要认真评估论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制定过程中,做好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设置缓冲期,除发布后不立即执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外,一般情况下实施日期与发布日期应当间隔30日以上,为文件执行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贯穿全程,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听取有代表性企业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要及时公布或者反馈。
(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重大行政决策的,还要依法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四)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按规定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合法性审核责任(一)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其内设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部门集体审议。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云府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0日云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18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成《云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分为“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两部分(见附表)。
二、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按时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梳理,并向市法制局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市法制局汇总提请市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三、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四、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听证目录表附件听证目录表一、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云府[2014]2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云府[201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e1a82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1.png)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云府〔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14年6月18日五届四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0日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云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云浮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计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地段的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五)审议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程、规定;(六)负责各项规划的咨询、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七)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认为应当交市规委会审议的事项;(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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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
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府办[2013]8号
【发布部门】云浮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05
【实施日期】2013.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云浮市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编制和决策的科学性,使我市的规划编制工作更科学合理、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府办〔201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专家咨询,是指对相关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咨询的活动。
我市的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资源环境城乡区域统筹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通信、教育、城建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的远景规划或计划编制。
第三条规划编制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各类规划编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将通过公布规划草案或其他形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