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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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订立本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包含压力容器的选择、购买、安装、维护、检验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1.压力容器:指用于贮装气体、液体或混合物,能够在内部与外部产生压力差,以储存或输送物质的密封容器。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指对压力容器从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的一系列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设计与制造1.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有资质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认证。

2.设计与制造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料子、结构、可靠性等方面因素,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五条安装与调试1.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有资质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进行,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容器的平稳、坚固固定,连管路应正确设置。

3.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调试和试运行,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六条运行与维护1.压力容器的运行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操作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压力容器的定期维护工作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内外部检查、清洗和保养,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全部维护和修理工作应由拥有相应资质的维护和修理人员进行,并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七条安全监测与检验1.压力容器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实现要求。

2.压力容器的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结果应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废弃与报废1.压力容器在实现使用寿命或显现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报废。

2.报废压力容器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理,确保其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九条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优秀)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优秀)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优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压力容器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察管理的设备之一,它的管理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并遵守的关压力容器现行规程标准和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计第二条新到的压力容器都必须有相应资格单位设计,并在蓝图上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否则不能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和使用。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第三条制造与安装:(一)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在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并在蓝图上加盖制造许可证的印章。

(二)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三)制造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容器的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四)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五)制造单位应有严格的材料入(出)库管理制度和材料标记转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制造单位应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探伤记录、水压、气密等完整资料。

(六)压力容器必须的完整的出厂资料,内容如下:(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2)产品合格证(3)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4)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5)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6)焊缝射线检测报告(7)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8)渗透检测报告(9)磁粉检测报告(10)热处理检验报告(11)压力试验检验报告(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13)钢板、锻件超声波检测报告(14)焊缝射线检测布片评定表(15)产品监检证书(16)产品竣工图(17)进口压力容器应经商检并出具商检证书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四条使用与维护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逐台登记,取得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在生产、科研、生活中使用的,能承受内部压力并用于盛装气体或者液体的金属或者非金属容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压力容器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 第二章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报废,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九条压力容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等资料。

第十条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压力容器进行编号,并建立生产档案。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定期安全性能评价。

## 第三章使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维护、检查、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压力容器进行改造、修理或者报废。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内容有哪些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内容有哪些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内容有哪些压力容器是一种重要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电力、冶金等领域。

安全管理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首要任务,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详细阐述。

一、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细则等。

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措施1. 压力容器的安装在压力容器的安装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其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渗漏、裂纹等安全隐患。

2. 压力容器的检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测,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查和压力测试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压力容器的维护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护计划,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设备状态良好。

4. 压力容器的操作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参数,保证操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杜绝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

5. 压力容器的安全监控使用单位应当安装完善的压力容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监测其运行状态,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 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使用单位应当针对压力容器事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应急措施迅速有效地实施。

2024年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报废。

第三条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际公认的技术标准进行,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对其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有关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报废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擅自操作或违规操作。

第九条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报废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第十条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报废必须遵守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压力容器的设计和生产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规范进行,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制造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的生产必须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并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的生产必须进行产品随机抽查和监督抽查,确保产品的合格率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并对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压力容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压力容器指使用液态或气态介质,在其内部产生过量压力,以及带外力作用的容器。

第四条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第五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等单位应当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及权限。

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为用户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七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压力容器的异常情况,如发现泄漏、漏气、异常噪音等,应当立即停机检修,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压力容器在运行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超载、超压操作,严禁对压力容器进行非法改造。

第三章压力容器事故应急处理第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及行动措施。

第十一条如果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求助。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机检修,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压力容器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在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或换岗、调动人员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安全操作。

第五章压力容器安全检查第十五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压力容器的运行状况、安全阀的有效性、压力表的准确性等。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六章压力容器管理记录第十七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管理档案,记录压力容器的生产、安装、检验、维修、报废等情况。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和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购置、安装、使用、检验、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公司应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购置与安装第九条公司购置压力容器时,必须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安装完毕后,应由公司进行初验,并报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保养第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行。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检查、润滑、紧固等,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停用期间,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设备锈蚀、腐蚀等。

第四章检验与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的相关规范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 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和备案:所有压力容器都应进行注册登记,并备案管理,包括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设计和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等。

2.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维护:压力容器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试验、泄漏检测等,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同时,必要时进行维护和修理。

3. 安全阀和压力表的设置和检验:压力容器应配备安全阀和压力表,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和检验,保证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压力下的安全运行。

4. 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使用和管理压力容器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职业道德,能够有效地管理和维护压力容器。

5. 事故报告和处理:对于发生的压力容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 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以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略有不同。

使用和管理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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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第一节管理范围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且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所监察范围内的容器:一、最高的工作压力(Pw)≥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二、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3m;三、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制度管辖范围。

第二条我公司用于用于生产的专业设备或构件应按照相关部门颁发的条例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和使用。

第三条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相关工作的有关单位,有关专业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容规》、《管理规程》等有关国家和劳动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我公司压力容器专业等规定的各项有关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设计、制造第四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批准,取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批准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含设计、校对、审核、批准)、制造人员必须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的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压力容器设计人员的资料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化工部、劳动部备案,压力容器制造各专业的责任工程师(或责任人员)由制造单位厂长批准,并报北京市劳动局备案。

上述人员名单应由设计、制造单位分别向所属公司和天罡生产生产部、安管办备案。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容规》及有关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化工部对于压力容器设计的有关规定。

设计文件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容规》及《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必要时应向用户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Ⅲ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书、第Ⅲ类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必须符合《容规》,应报北京市劳动局和天罡安全部门备案。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按《容规》要求必须向用户提供齐全、正确的出厂技术资料。

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察检验报告书,第Ⅲ类压力容器应有强度设计书,受压元件图。

第九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一套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从原材料入厂到产品出厂的各环节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十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定期检验等项工作的焊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并在资格证有效期及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向国外订购压力容器(含成套设备中所属的压力容器)时,所购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制造国的现行标准,且不低于《容规》的基本要求。

所提供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有关技术资料应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的规定,保证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使用前能够顺利取得劳动部门发放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将压力容器纳入正常管理。

进口压力容器引进时,将合约草案副本报北京市劳动局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进口压力容器(含二手设备)到货后,承办单位负责查收技术资料,并按商检局、劳动部颁发的《进口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规定向商检局、劳动局进行申报,签约并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商检局、劳动局的检验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外购压力容器在出库(或安装)前,承办单位必须将全部出厂技术资料按劳动部颁发《管规》第5条的规定要求报主管部门审签,审签合格后加盖业务专用节(或行政公章)后,产品方可出库(或安装)。

出库时,原始资料必须全部移交给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并建立必要的签收手续。

第三节安装、验收与试车第十四条新购压力容器安装前,有关单位应组织对产品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工作。

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进行安装。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部)标准、规范,并符合图纸要。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压力容器的全部出厂技术资料和安装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为使用单位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提供必要条件。

移交资料时,应有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投入运行前一个月,使用单位应按标准制定安全规程和操作技术规程、设备维护使用规程,及交接班制度,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上岗的培训教育。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压力容器进行试车时,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制定试车方案和安全规定,以保证试车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为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第四节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细则”、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范、标准。

二、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和按公司规定的内容格式,制定“三大规程”及交接班制度,并检查并检查“三规一制”的执行情况。

三、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压力容器的管理台账,投入运行的压力容器必须有“使用登记证”,并检查运行、维护(或维修)情况。

四、参加压力容器安全(或修理)的验收及试车工作,检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安全附件校验计划的执行情况。

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措施情况和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压力容器报废情况。

五、使用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反馈的具体情况。

六、节日及重大活动前应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

七、组织对从事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组织和参加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压力容器的租赁必须签订经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审查认可的租赁合同,符合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或继续)使用:一、新装(或移装)的压力容器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二、在用压力容器未进行注册登记。

三、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既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又不按程序申报备案。

四、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修复,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五、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为承压设备使用。

第二十三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对当班(以接班签字为准)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严格执行“三规一制”,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严禁压力容器在超温超压情况下运行。

第二十四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及设备巡检人员,均必须加强对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做好记录。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向本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一、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产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机安全的缺陷时。

三、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时。

四、安全附件失效时。

五、按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六、过量安装时。

七、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时,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时。

八、压力容器或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运行时。

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因异常停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待确认具备启动条仅后,方能允许开车。

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承压时,严禁对受压元件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对于特殊情况按《容规》第109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按检验单位提出的监控使用所限的技术参数,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控使用措施,经厂级主管领导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安全、机动部门备案,且使用单位每周由专人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室外安装的压力容器应处于良好可靠的避雷保护范围内。

盛装易燃、助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静电保护接地装置,并必须定期检查。

第五节定期检查第二十九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查分为:一、外部检查:是指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检查人员(专业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设备安全大检查进行。

二、内外部检查:是指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耐压实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实验或气压实验,其周期为每隔10年至少进行一次。

压力容器的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安全状况的等级及进行耐压实验时,执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为《规程》)和《容规》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经过省级劳动部门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

专业检验人员(检察员、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合格方可从事检验项目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上报机动、安全专业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和《容规》第116条所述情况,其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以适当缩短。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实验的,除必须经所属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按《容规》第119条规定执行外,还应由使用单位上报上一级安全、机动部门备案,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超检验期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检验人员在进行压力容器的内外部检验前,准备工作及安全工作必须符合《检规》及公司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对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完毕,检验人员必须及时写出符合《检规》要求的准确、可靠的检验报告。

第六节修理和改造第三十四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改造,必须按现行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要求,并能安全使用至下一周期。

第三十五条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方案应按程序报压力容器产权单位所属主管公司机动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压力容器修理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管理规程》第二节有关规定,并应与原压力容器所用资料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压力容器进行修理和改造的受压元件部位应进行无损检测,无损探伤的方法及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标准。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或改造后,必须进行耐压实验。

第三十八条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和改造施工时,必须遵守《管理规程》第九节及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规程和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与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修理或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向压力容器产权单位提交修复资料。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方可将压力容器投入使用。

第七节安全附件第四十条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仪表、减压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四十一条下列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一、生产过程中可能因工艺而引起的某些反应使其内压增加的压力容器。

二、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来源处无安全泄压装置的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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