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缴纳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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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及所属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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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及所属的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函﹝2003﹞319号
【发文日期】2003-04-30
【实施时间】2003-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级市(地区)、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要求改变税款缴纳方式的请示》(桂农银
函﹝2003﹞9号)。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从2002年起在部分二级分行实行扁平化管理,一些县级支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已不复存在的实际情况。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2﹞10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部分二级分行所辖的部分县级支行(具体单位见附表)从2003年度起由二级分行汇总合并进行纳税申报。

其它单位按原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我区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加强粮食储备、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凡没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1998年内建立。

已经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自治区监督建立,并向自治区负责;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负责监督建立,并向地、市负责。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

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市财政自筹的比例按l:1.5,即自治区财政补助1,地、市财政自筹1.5。

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专项用于本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税种的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在全区地税系统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其他的税(费)种,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等,不实行单项税种申报,纳税人可通过通用申报表完成上述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二、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表证单书单项税种申报涉及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所得税类和其他涉税类等四大类申报表单。

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使用单项税种申报表进行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基金规费)》进行申报。

三、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表获取方式纳税人可以到各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索取纸质申报表,也可从广西地税门户网站下载填报。

四、其他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部署,广西地税系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实行新旧征管系统的双轨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桂办发[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2]43号)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

认真做好各自的规划。

落实本级机关单位与贫困村定点挂钩扶贫。

力争每个贫困村都有单位定点帮扶。

并抓出成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3日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根据中央的部署,我区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

同时大力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扶贫济困活动。

区直、驻邕中直各单位.积极响应号召,深入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取得了显著成绩,为2000年我区实现基本解决温饱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

我区扶贫工作任务仍很繁重,需要长期艰苦努力。

为加快我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23号)以及“富民兴桂新跨越”的要求,现就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开展新阶段的定点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定点扶贫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宏伟目标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举措,自觉地做好定点扶贫的各项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9.25•【文号】农发行字[2001]192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5日农发行字[2001]1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行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财务会计稽核是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为目的,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管辖行稽核部门的财务会计稽核工作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稽核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

第六条财务会计稽核的范围:(一)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级行稽核部门转办或本行行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财务会计稽核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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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缴纳
营业税及其附加问题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及其附加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5﹞139号
【发文日期】2005-06-16
【实施时间】2005-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自成立以来,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一直在自治区分行集中缴纳营业税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其附加)。

鉴于目前农发行各市及部分县分支机构已经建立,具备了在劳务发生地就地纳税的条件。

为更好地做好农发行系统的地方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经研究,现对农发行系统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13号),农发行及其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二、农发行在南宁市城区范围之外的其他市、县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农发行及其市、县分支机构按税款所属期确定的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前应缴未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也按本通知规定就地征收入库。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和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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