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所赠房车,离婚时能否分割?
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

2013・2(中)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谈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竺伟东刘小蓉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将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一定性是正确的,但鉴于我国现今的婚姻立法对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有所欠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第7条时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社会效应。
立法可通过建立类似于德国的抚养权制度、离婚住宅使用权分配制度以及日本的婚姻侵权“抚慰金“制度,以此来增强对离婚中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离婚财产分割离婚住房保障作者简介:竺伟东,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刘小蓉,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66-03一、引言《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已一年多,但还是有学者和民众对《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内容持否定意见,特别是随着社会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而凸显了此条的缺陷,故而此条广受众人的诟病。
本文在归纳总结国内学者对第7条的赞成理由与反对理由的基础之上,阐明作者自己的立场。
通过对这些理由的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之所以学者反对第7条的规定是因为此条忽视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单从第7条的规定来看此条是符合世界婚姻立法趋势,但是将其放在整个婚姻法体系来看此条却又是超前的,与婚姻法总体不够协调。
对于第7条所折射的缺陷,笔者在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议。
二、学者对于父母赠与子女不动产归属的观点归纳及对之评论学者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赠与不动产的归属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只不过随着《司法解释(三)》的制定与施行,对此问题的争论更加激烈。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赞成第7条的规定,经笔者归纳有以下几种理由:其一,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体现了公平。
“父母为子女结婚而购房,往往会倾注其毕生积蓄。
婚后父母赠房的法律反思--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为例

认 为 有 必 要 将 婚 解 三第 七 条 的 内容 比 照
社 会 现 状 和 文 化 传 统 来 看 ,这 样 的财 产 规 范 具 有 其 特 定 的 合 理 性 。“ 一 个 完 整 的 抚 育 团体 必 须 包 括 两 性 的 合 作 ” , 两 性 合
是 社 会 整 体 生 活 稳 定 的基 础 ,而 婚 姻 法 的 立 法 原 意 也 正 是 如 此 。 我 国 现 行 的婚 姻 法 对 婚 后 所 得 的 归 属 认 定 基 本 上 是 以 法 定 夫 妻 共 同所 有 制 为基 础 , 以夫 妻 分 别 所 有 制 为 补 充 的制 度 体 系 。 就 我 国 的
婚后父母赠房的法律反思
以《 婚 姻 法》 司 法解 释 三 锡 高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人 民 法 院 , 无锡 2 1 4 0 0 0 )
【 关键词] 父母赠房 ; 文化传统 ; 平等原则
法 律 的作 用 , 不 仅在于定纷止争 , 也 在 于 维 护 社 会 正 常 运 行 的基 本 秩 序 。婚 姻 法 作 为调 整 公 民两 性 关 系 和 家 庭 关 系
带 来 了非 常 负 面 的 影 响 。
亦 不 利 于 社 会 成 员 家 庭 伦 理 环 境 的 养
成。 从 婚 解 三 第 七 条 的规 定 本 身 人 手 ,
正 是 这 种 家 庭 中 的爱 逐 渐 在 个 体 的 人 的 内心 形 成 约 束 .从 而 形 成 家 庭 伦 理
自 己而 孤 立 起 来 : 相反 , 我 只 有 抛 弃 我 独
家 庭 的特 殊 性 。《 婚姻法》 之 所 以 将 婚 后 共 同财 产 所 有 制 确 定 为 法 定 财 产 制 , 更 是基 于保护婚 姻主体 的生 存与 发展 , 这 既 符 合 家 的利 益 也 符 合 社 会 的 利 益 , 更 是 社 会 主 义社 会 稳 固 发 展 的 保 障 。婚 解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txt对的时间遇见对的人是一生幸福;对的时间遇见错的人是一场心伤;错的时间遇见对的人是一段荒唐;错的时间遇见错的人是一声叹息。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发表时间:2011年08月15日关键词:产权人,离婚登记广东-深圳张茂荣510208605摘要《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深圳房地产: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婚姻法>解释三》重点法条解析之二▇广东信荣事务所主任张茂荣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同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就其中重点条文采访本,现就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时房产分割条款(《司法解释》第7条)解读如下:相关条款:《司法解释》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后果:除非登记在儿媳或者女婿名下,离婚时儿媳或者女婿无权要求分割对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对方父母付首付,夫妻供房情况下可要求分割供楼款及相应升值部分)。
婚后赠与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赠与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赠送给自己的子女,若没有公证说明该房屋是赠予夫妻双方的,则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馈赠,属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后赠与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赠送给自己的子女,若没有公证说明该房屋是赠予夫妻双方的,则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馈赠,属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房产其中一方在婚前买的房子,自己付清全部房款并获得房产证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新婚姻法的规定中,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同房产共同房产有一个特征就是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的购买都有出资。
无论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且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房产证的,还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师傅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获得房产证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若对方无法律明示的需净身出户的过错,都应该被分割。
其中,个人财产出资部分(比如婚前首付款)与共同财产出资部分(婚后买房或还贷)按比例择合市价分割。
比如,一套房屋购买时市值50万,首付10万,离婚时该房屋市值80万,首付方得到房屋所有权,那么需要支付对方:80×0.8×0.5=32万。
无所有权的房屋未过户的二手房或小产权房,夫妻离婚时还没有取的房产证或者根本就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这类房屋不与分割,购买此类房屋的财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按购买价平分。
子女名下房有的人为了避免以后过户麻烦,直接在购买房屋时就会把房产落在子女名下,这类房屋属于夫妻对子女的赠送,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在夫妻离婚时是不被分割的。
离婚大家对财产的分割,比较头痛,离婚财产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婚前财产。
要想多分取一些财产,首先要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夫妻财产有转移或者隐匿,那么在发现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少分或者是不分。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Life is like sailing on the sea in the dark. Only a lighthouse can find its w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结婚以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子女的名字,这种情况是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该套房产了。
所以,不见得婚后购买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有房产了。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
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
分述如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一、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父母赠与的房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可以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则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离婚时房屋没有房产证如何分割
可以办证的应当办证后分割,无法办证的不可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三、离婚时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婚前房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购得的房产。
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出资所购还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所购的不同情况,这对房产增值后增值部分的分割至关重要。
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出资方父母和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一、需要结合的规定《物权法》第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就是谁的。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父母和子女名下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形:1、登记父母和自己一方子女名下;2、登记父母和双方子女名下;3、登记父母和对方子女名下。
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形,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人都属于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二、如何进行分割《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一般认为,“离婚”符合“共有的基础丧失”这一事由,作为离婚一方的共同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有房屋。
(按份共有人随时有权请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之前写过一篇名为《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文中得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部分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出资部分属于对出资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小两口离婚父母出资的房子咋分

小两口离婚:父母出资的房子咋分?作者:庄严来源:《蓝盾》2010年第12期夫妻感情走到末路时,人们关心最多的恐怕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随着房价的日益飙升,房产权益日渐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
而房价的不断增长,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自住”等等,随之而来,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现实生活中,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情形之一:父母全资购房案例一:结婚前父母出资一般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小卓和小芳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在两人即将谈婚论嫁之际,小卓的父亲全款买了一套房产赠与儿子。
2010年小两口闹离婚时,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
小卓认为房子是父亲赠与自己的,小芳没有出一分钱,房子自然跟小芳没有任何关系t而小芳则认为,既然公公当初买房就是为了两人结婚用的,这套房子就理所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应该拥有房子的一半产权。
两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只得诉诸法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子属于小卓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小卓一人所有。
案例二:结婚后父母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大伟和小丽2004~6月登记结婚。
2006年小两口相中了一处房产。
大伟的父亲老晁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董事长,经济实力颇为雄厚,他出全款为小两口买下了这套房子。
2008年,大伟和小丽因为家庭琐事矛盾渐起。
老晁是个颇有心计的生意人,他担心一旦儿子与媳妇分道扬镳,儿媳会分走房产价值的一半,他觉得必须未雨绸缪,抢先出手。
2009年8月,老晁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媳妇推上了被告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支付的80万元。
老晁称,那80万元是自己借给小两口的,而且还在法庭上出示了大伟给自己打的借条。
庭审中,大伟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但是小丽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小两口买房的,不是借而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自己从不知道,坚决不同意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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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所赠房车,离婚时能否分割?
林女士问:我于2008年结婚,2010年父亲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辆车赠送给我,房产证上登记是我的名字。
现在我打算和丈夫协议离婚,可是在协商过程中,丈夫说那套商品房以及车辆他也有权分割,请问这套房子以及这辆车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他可以要求分割吗?
深圳马成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胡珺回复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过程中所接受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你父亲所赠车辆属于赠与所得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有权要求分割。
但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若您有证据证明您的情况符合以上规定,那么您丈夫无权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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