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建标[20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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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2.16•【字号】湘建科[2001]第50号•【施行日期】200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科[2001]第50号)各市、州建委: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附件二: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略)二○○一年二月十六日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真正使《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建设部建标[2000]248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强制性条文》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定。

它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所 占 % •12 •23 •8 •5 •11 •6 •6 •17 •12 •
•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
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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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 筑部分
4、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
• 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 文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 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工作。
员会研究,确定了编制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 ⑴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⑵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暫不纳入; •⑶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 且不重复; •⑷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⑸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⑹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 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⑺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 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建标「2002」9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砌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2.1、3.2.2、3.2.3、5.1.1、 5.2.4 、5.2.5、 6.1.1、6.2.2 、6.2.1、6.2.8、 6.2.10、 6.2.11、7.1.2、7.1.3 、 7.3.2、7.3.12、7.4.1、7.4.6、8.2.8、9.2.2、9.4.3、10.1.8、10.4.11、10.1.12、 10.4.14、10.4.19、10.5.5、10.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 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0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00版)

高速公路用地
一 二 三级公 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 地 管道运输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 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 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 包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 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主干路 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 工 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 如步行街 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例如 第一篇第 章的页码为
余类推
本 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 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 执行
中所遇具体问题 请及时向该院反馈 北京

年八月十九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录
第一篇 用 地 规 划 用地分类 用地标准
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 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 村镇道路系统 道路交通 城市道路交通 居住区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设施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 勘测设计 观察测试 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 不包
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

1。

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附件1 建设标准管理规程).doc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附件1 建设标准管理规程).doc

附件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1 范围1.1 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3 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81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内容3.1 基本规定3.1.1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3.1.2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1.3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3.1.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1.5 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3.1.6 专职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


5 给水排水
6通信 6.1 通信网 6.2 电话交换 6.3 干、局线通信系统 6.4 传输系统 6.5 线路专用通信 6.6 通信电源 6.7 交流电气化铁路对通信电缆线路的影响及防护
7信号 7.1 一般规定 7.2 地面固定信号 7.3 轨道电路
7.4 转辙装置 7.5 站内联锁 7.6 驼峰信号 7.7 区间道口信号 7.8 供 电 7.9 防 护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35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 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 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4 围墙外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500mm,改建车站,在困难条件下,可采用 3000mm。
2.1.2 在铁路车站线路的曲线地段上,各类建筑物和设备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
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的有关规定加宽。位于曲线内侧的旅客站台,如线路有外轨超高时,应降低
站台高度或提高线路;降低或提高的数值为 0.6 倍外轨超高度。
在困难条件下,可采用 5000mm;
2 表列序号 2,编组站的到达场、到发场和出发场铺设列检小车通道的相邻线间距不应小于 5500mm,
列检小车通道宜设在不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的线路间;改建车站,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到发线间、调车线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号:建标[2000]85号
颁布⽇期:2000-04-20
执⾏⽇期:2000-04-2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以下称《强制性条⽂》)。

《强制性条⽂》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业建筑、⽔利⼯程、电⼒⼯程、信息⼯程、⽔运⼯程、公路⼯程、铁道⼯程、⽯油和化⼯建设⼯程、矿⼭⼯程、⼈防⼯程、⼴播电影电视⼯程和民航机场⼯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的内容,是⼯程建设现⾏国家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民⽣命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要求。

列⼊《强制性条⽂》的所有条⽂都必须严格执⾏。

《强制性条⽂》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执⾏⼯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的,应在⽂本中明确表⽰,并应纳⼊《强制性条⽂》。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发布之⽇起施⾏。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
⼆000年四⽉⼆⼗⽇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0.04.20,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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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力争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实施培训的具体办法、步骤及时间安排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机构,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本地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按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职责。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要强化各方自觉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保证《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应纳入资质管理范围。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工程建设中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要予以曝光,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建设部在明年年初,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在全面了解各地检查结果的同时,重点抽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了解和掌握的程度,检查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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