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沪港各有尴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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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案的基本案情

上海社保案的基本案情

上海社保案的基本案情2020年,上海市政府曝出一起规模庞大的社保案,几名涉及的官员皆已被拘捕。

这起社保案涉及多个特定领域,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并造成了惊人的经济损失。

本文旨在探讨上海社保案的起因、涉案人员、具体犯罪事实、正在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及其影响。

一、起因上海社保案始于2015年,上海市政府曾引导其职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允许所有行政机构和私营部门参与其中。

然而,一些企业主,特别是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业,利用上海社保案的规模门户,主动地有可获利的社保政策,通过夸大职工的收入信息,伪造家庭成员的关系,逃避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以及对职工隐瞒社保政策等手段,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形成非法收益。

上海市政府经多次查询后发现了这一横空出世的非法行为,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二、涉案人员本次上海社保案涉及多名官员,其中受害最严重的是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者,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局的副局长、保险监督局的党组书记、老龄化办的副主任等重要人物,他们被控制滥用职权,有针对性地不执行社保法规。

此外,上海市内多家私营企业都涉及了本次案件,企业主和管理者利用其自身社会地位,谋取非法收益。

三、具体犯罪事实本次上海社保案又名“六合案”,此案涉及多家私营企业,共非法获取超过8600万元的非法收益。

按照最终的审计报告,涉案企业及其高管们主要通过如下方式犯罪:夸大职工的收入,以此谋取更多的社保政策;虚构家庭成员的关系,使职工可以享受双重政策;伪造职工参保地名和参保时间,以掩盖不法行为;隐瞒医疗保险政策,以减少自身缴纳费用。

四、正在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针对上海社保案,上海市政府采取了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一是严格规范行政机构和私营部门的社保缴费政策和执行程序,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实行社保考核管理;二是对涉案行业从业者及企业主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打击犯罪行为。

五、影响本次上海社保案引发了极大的公众关注,无论是涉案行业从业者及企业主,还是政府官员,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我国社会保障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全文)

我国社会保障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全文)

我国社会保障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全文)一、现状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服务在我国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服务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水平不高我国社会保障服务的覆盖范围仍然较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一些农民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遇到意外事故或疾病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统筹机制我国社会保障服务由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导致社会保障服务的统一规划和统筹难度较大。

此外,现行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中存在着重心偏移、资源分配不均等现象,导致了一些人得到了过多的保障,而一些需要帮助的人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3. 缺乏透明和公开的信息披露在我国社会保障服务过程中,信息披露问题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些人在享受社会保障服务时,往往不清楚自己享受的权益和待遇是如何确定的,导致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障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受到影响。

4.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服务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相对薄弱,导致一些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和腐败腐化等问题。

一些社会保障服务的效率和公平性得不到有效保障,使得一些有需要的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对策建议鉴于我国社会保障服务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我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投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补助政策等方式,增加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权益。

其次,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标准,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具有可比性和公平性。

同时,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引导他们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沪人社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正文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便利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沪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其在沪就业创业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17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要将在沪求职、就业、创业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对象。

对于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港澳台人员),应参照内地(大陆)来沪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就业创业见习、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与港澳台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各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工作。

三、港澳台人员终止就业后,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到就近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失业人数统计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号:人社统EP2)报表中,列入表下栏“报告期内符合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数”中并单独注明,作为表后补充数据,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

四、港澳台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沪人社规〔2018〕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5日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为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做出如下规定: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6.台港澳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7.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
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顺利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对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收、支和结算问题。

1、根据《通知》规定,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从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按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向所在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可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一九九五年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通知》规定予以清算。

2、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和拨付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差额结算,余额上缴,缺额拨付。

即:单位在每月十日前按上月工资总额的30%和企业实际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数填写《申报结算表》,并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

单位应上缴的余额,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具委托收款单递送单位开户银行,由银行直接从单位银行帐户划入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银行帐户;应拨付的缺额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转入缺额单位的银行帐号。

3、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支付,并由单位发给离、退休人员。

4、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的医疗费报销按沪社保业一发【1995】5号《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医疗费、医药费报销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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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 政 府 大 量 投 资 在 教 育 、 医 疗 和 房
社 会服务 占 6 % 财政 0
及残 障人士 为主 ; 年 , 工 作能力 个 近 有
案大量 增加 , 括 失业 、单亲 和低 收人 包
那 么 ,香 港 政 府 财 政 有 多 少 用 于 社 个 案 ,已 由 1 9 9 0年 代 的 l .% 增 加 至 08
收入 不 用 供 款 。雇 员 到 了 6 5岁 便 可 以获 个 案 由 19 - 19 95 9 6的 16 7 0宗 ,升 至 6 ,2
0 0年 2月 的 2 79 6宗 ; 受 综 援 人 8 ,9 接 般 来 说 , 这 些 地 区 的 市 民 收 入 差 距 得 一 笔 由雇 员 和 雇 主 所 供 款 项 的 投 资 回 2 1 8 ,6 .%)增 报 。 政 府 的 角 色 , 只 是 透 过 强 制 性 公 积 士 由 15 0 5人 (占总 人 口的 2 8
等保 险 。 可 以 说 , 香 港 是 “ 资 者 的 天 房 屋 为 0 8 投 .%。 如 以 政 府 财 政 比 例 来 看 , 任 非 常 有 限 。 雇 主 除 了每 月 替 员 工 提 供 占工资 5 的强制性 公积 金 , 及为 低收 %
风 险 和 再 分 配 收 入 的社 会保 险 。多 年 来 , 教 育 公 共 开 支 占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的 3 3 .%,
因为 雇 主 及 雇 员 对 供 款 都 反 对 , 而 香 港 医 疗 为 2. , 会福 利为 22 社 .%, 房 屋
有 强制性 或全 民性 的退休 、医疗 、失业
的社 会 服 务 占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的 比例 , 并 更 会 被 议 员 批 评 为 不 近 人 情 。传 媒 经 常
未 超 过 l%。 世 界 经 合 组 织 的 2 0 6个 成 员
国 , 社 会 服 务 平 均 开 支 为 国 民生 产 总 值 加 强 检 查 被 怀 疑 个 案 , 亦 对 滥 用 权 利 个
报 导 有 关 综 援 被 滥 用 的 个 案 ,社 署 亦 已
雇 主 的天 堂 ?
听 说 一 直 以 来 ,香 港 的 雇 主 是 很 幸
福 的 , 需 要 为 雇 员缴 纳 内地 所 说 的 “ 不 四
金”?
开 支 亦 只 提 升 到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的 l . ' 99o 0 / 而 2O —2l O 9 00年 的 预 计 为 1 .‰ 94 香 港
大 , 贫 困率 亦 高 。 政 府 开 支 占国 民生 产
7 ,2 .%)} 开 总 值 比例 低 , 而 政 府 社 会 保 障项 目亦 以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进 行 监 管 。 由于 供 款 率 低 至 4 9 15人 (占总 人 口 的 6 8 8 %) 增 补 救 性 的 社 会 救 助 为 主 体 。亦 有 称 香 港 和供 款 年 期短 , 公 积 金 在 保 障退 休 生 活 支 亦 由 4 亿 元 (占财 政 开 支 的 4
您 觉 得 ,综 援 问题 最 大 的 争 议 是 什 L 香 港 的 社 会 保 障制 度 比 较 简 单 。 Z:
与 其 它 国 家 及 地 区 不 同 ,政 府 在 财 政 上
政府 亦 没 有 在 财 政 上 作 承 担 , 香 港 并 没 为 0 6 .%。 而 经 合 组 织 的社 会保 障 开 支 比 么 ? 例 为 1 . %, 5 2 医疗 为 6 5 . %,教 育 为 5 6 . %,
2 0- - 0 0 7 2 8年 只 有 1%。2 0 年 金 融 风 0 6 08
暴 时 ,香 港 仍 然 维 持 小 政 府 政 策 , 共 公
综援有没有存在滥用 情况呢? L : 援 的 监 察 并 不 容 易 ,严 谨 的 Z 综 审批和 审查 不 单需 要 昂贵 的行政 费 用 ,
2 1 年 的 3 . %。 由 此 可 见 ,帮 助 有 工 00 18
失 业人 士及 其 家 人有 最 低 的生 活保 障。 会保 障呢? 屋 , 以确 保 劳 动 力 质 素 和 减 低 雇 主 的 承 值 的 比 例 , 其 目 标 为 不 超 过 2 %, O 而
担。
L : 港 公 共 开 支 占 国 民 生 产 总 作 能 力 的 综 援 人 士 寻 找 工 作 ,将 会 是 福 Z 香 利政 策 的 重 点 。
LZ :这 么 说 吧 , 港 是 类 似 自 由 香
人 工 资 50 0 0元 以 下 和 工 资 2 元 以上 的 万
L : 府 的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Z 政
福 利 主义 模 式 (b rlwe ae rgme。 1 ea i l r e i ) f

与 一些 东南 亚地 区社 会福 利模 式相 似 , 是 以提 高 生 产 力 为 重 点 的 社 会 保 障制 度 。
方面是极为不足 的。
长至 20 元 左右 ( 0亿 占财 政 开 支 的 8 。 %)
以 往 , 援 以救 助 没 有 工 作 能力 的 长 者 综
为 了 维持 灵 活 的 劳 动 市 场 , 政 府 尽 量 不 干 预 市 场 和 推 行 严 格 的 就 业 福 利 。政 府 承 担 补救 性 的 社 会 救 助 安 全 网 , 以确 保
的 2 .%,香 港 该 项 开 支 只 有 发 达 国 家 案 进 行 检 控 , 但 法 庭 对 这 些 案 件 定 罪 的 81
L : 的 。 与 西 方 福 利 国 家 及 中 国 Z 是
内地 不 同 , 香 港 并 没 有 引进 各 种 以分 担 的 1 3 以具 体 项 目计 算 , 香 港 政 府 的 准 则 不 一 致 ,通 常 都 只 会 作 轻 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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