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多元证据观的建立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梳理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实际办案为视角1、犯罪行为涉嫌数罪或处断的一罪时侦查和取证工作不全面。
如王某盗窃案,采取破坏机动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公安机关仅就失窃财物作为犯罪数额,进行价格鉴定。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机动车破坏造成的损失为5万余元,涉嫌故意毁财的法定刑已超过失窃涉案财物盗窃罪的法定刑,却未进行相关价格鉴定,导致侦查取证工作缺失。
2、针对部分特殊罪名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够完善。
如王某放火案,没有提供详细的现场勘查和消防部门的相关报告,导致案件起诉时没有固定和建立起放火点、引燃物、燃烧物等客观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即客观证据的关联性较弱。
且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言辞证据存在的部分矛盾无法排除,导致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
3、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没有进行有效监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无法查找和顺利提审犯罪嫌疑人。
如王某某诈骗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未能及时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后,王某某仍百般推脱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导致案件到期无法起诉。
4、办理指定管辖案件不及时。
如张某、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时限已满才报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市院指定管辖需商请市中法,需要检法两家文书的制作、汇报、决定、送达等工作,公安机关未留出一定的期限,增大公诉部门工作难度。
5、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附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在庭审中嫌疑人与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排除有罪供述。
如刘某诈骗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新证据,即被告人刑拘后取保就医的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入所时遭到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而卷宗内没有入所体检表,公诉人质证阶段无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6、犯罪嫌疑人前科或被判决后的证明材料不全。
如张某某、胡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仅调取了张某某和胡某前科的判决书,缺少服刑监所的服刑材料或释放证明,导致服刑期满时间不明,影响对胡某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代表被告XXX,关于本案的侦查阶段,谨向法庭提交以下辩护意见书。
一、概述被告XXX因涉嫌犯下某项罪名,目前正处于侦查阶段。
在此辩护意见书中,我们将针对当前的侦查过程和相关证据提出我们的观点和辩护。
二、合法性质疑在侦查阶段,我们首先要质疑的是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根据我所了解,调查人员在搜查XXX住所时,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可能涉及侵犯被告的隐私权。
请法庭审慎考虑这一点,并对此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证据权威性质疑在证据的权威性方面,我们认为一些相关证据的来源、鉴定和收集方式未经适当审查。
例如,某些关键证据可能存在潜在的造假风险,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更加严谨的审查。
我们强烈要求法庭要求检察机关对这些证据进行重新评估,并确保证据的真实可信。
四、案发现场调查不准确对于案发现场的调查,我们认为调查人员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存在错误。
我们建议法庭应当重新调查案发现场,以确保所有关键细节被准确地记录,以确定对被告的指控是否成立。
五、口供真实性质疑对于被告的口供,我们强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被告在被提取口供的过程中,可能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压力和影响,导致口供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我们要求法庭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并引入专业人员评估被告的口供的真实性。
六、证人证言矛盾性质疑对于一些涉及证人证言的证据,我们发现其中存在严重矛盾之处。
我们认为证人证言的不一致性可能会对案件的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建议法庭进行更加详细的调查,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七、案件主导思想案件主导思想的选择通常会对整个侦查过程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主导思想的选择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误导性。
我们建议法庭审慎对待本案的主导思想,并对其进行进一步评估和确认。
八、证明责任最后,我们要强调的一点是,根据法律规定,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
我们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其证明责任,并提供清晰、有力的证据,以支持其对被告的指控。
从支持公诉看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后, 二审 则破改判 为死刑 , 期二年执 行, 缓 而二 审判决书改判 刘涌
“ 必须 依法进 行, 严禁 违反法 律的有关 规定 收集证据 。证据 确实 、 死 缓 的一个主 要原 因就 是: 不 能从 根本上排 除公安 机关在 侦查 过程 中存在 刑讯逼 供 的情况 。 ( 自辽 宁省 中级人 民法院 判决 ” 引 充分 、 合法 是相互联 系 、 缺~不可 的, 从证 明个 案来 是 质卡 量的 兑 u
合 法。所 谓证据 确凿 ,就是 指证据 如实地 反映 了案件 的事 实真 法庭 对 证据 的采信程 度 。如沈 阳订公 安局 侦查终结 的刘 涌等人 丁 犯罪 事实的全部或 某个部 份有 其让 明作用; 所谓 汪据 充分就 是指 庭审 过程 巾 , 辩护人 就侦 审巾 备被告人 的供述惊 人 的相 似, 审理
统一 。 侦 查阶段收 集证据 时应注 意f J 个 问题 : l t , ' ̄ j
一
书) 以上可 以看 出 , 从 侦查 中 不 _套取 、 J 逼取证 供 , 更不可将套 取、 逼取 的证 供经 J工后 放 在案件材 料 中, J u 这样 做极 易误导公诉 树 立有罪证据 、 无罪证据均要 收集 的观 念, 全面收集 证据 人 作 出不利于支 持 公诉 ON , ' L 进而有 损支 持公诉 的效果 , , 0 J 甚至 三 、 证供所 作的文 字记 录, 对 应注 意体现 取证环 境, 详略得
L g ly tm A dS cey e a S se n oit
21 0 O年 1 1月(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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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名词解释

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名词解释侦审一体化机制是指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不再严格分离,而是通过合理的协调和衔接,实现更高效、更公正的司法程序。
该机制的实施旨在提高侦查和审判的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一、背景与意义侦审一体化机制的提出与推行是为了应对传统侦查和审判分离的弊端和局限性。
传统的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审判工作则由法院负责,这种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如案件办理周期长、证据收集难度大、司法效率低下等。
此外,分离的侦查和审判容易导致侦查数据的丢失和篡改,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侦审一体化机制应运而生。
该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在侦查和审判之间建立紧密的衔接与协作机制,使法院可以在侦查阶段参与案件,并对侦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同时确保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依法操作,有效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侦审一体化的实施方式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侦查阶段的司法参与:侦查阶段是案件初步核实和犯罪证据收集的关键阶段。
在侦查阶段,法院可以通过派出法官参与立案审查、指导侦查工作,并对刑事立案、刑事强制措施等进行法律监督。
这样做可以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避免侦查滥用权力和侵犯被准备人权益的问题。
2. 侦查数据的共享与保护: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侦查数据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同时,要加强对侦查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的篡改和滥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3. 侦审衔接的无缝对接:侦查和审判之间应实现无缝对接,确保侦查阶段的证据能够顺利传递到审判阶段,并通过证据合法性审查,确保合法证据的有效利用。
此外,也需要构建侦审之间的信息衔接平台,提高工作协同效率。
三、侦审一体化的优势与挑战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实施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挑战。
1. 优势:(1)提高司法效率:侦审一体化机制能够避免侦查和审判之间的信息断层和重复办案,减少时间浪费,提高办案效率。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技术人员的证据意识

二、 侦 查 技 术 人 员 树 立 证 据 意识 的 意 义
所谓证 据 意识 , 即人 们 在 社 会 生 活 和交 往 中对 证 据 作用 和价 值 的一 种 觉 醒 和 知 晓 的心 理 状 态 , 是 人 们 在面 对纠 纷或 处理 争议 时重 视证据 并 自觉运 用 证 据 的心 理觉 悟 。证 据 制度关 乎 整个诉 讼程 序过 程
侦 查 阶段 是诉讼 程 序 的开端 , 刑事 案 件发 生后 侦查 技术 人 员的主 要任 务就 是 收集证 据 , 这 就要 求侦
查 技 术人 员在 证据 收集 过程 中树 立证 据 意识 , 转 变侦查 取证 思维 。 关 键词 : 新《 刑 事诉讼 法 》 ; 证 据制 度 ; 侦 查 技术 人 员; 证据 意识
及 诉 讼结果 , 因此 , 侦查 技术人 员 要高度 重视 侦查 过 程 中证 据 的收 集 、 检查 、 鉴 定 的法 律 程 序 及 标 准 , 树
证据 概 念改 变 。从 “ 证 明 案件 真 实情 况 的一 切 事实 都是 证 据” [ 】 ] , 到“ 可 以用 于证 明案 件 事 实 的材 料 都 是证 据 ’ , [ , 新《 刑事 诉讼 法 》 将“ 事实 是证 据” 变
据 和非法 证 据排 除 制 度 。新 《 刑 事 诉讼 法 》 规定 : 公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2 —2 8
为 重要 。侦查 技 术人 员 具 备 证 据 意 识 , 有 助 于理 性
作者简介 : 钟新 : / : : ( 1 9 6 3 -) , 男, 吉林长春人 , 教授 , 硕士, 主要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研 究。
第 3 6 卷
第 4 期
长 江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陆:构建侦查阶段的公平与正义

构建侦查阶段的公平与正义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陆建承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如果说在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前是一个理论上争论的问题,那么1997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时,已转而成为一个实务操作上不断发生冲撞的问题。
法律界对律师如何介入侦查阶段认识不一,而律师又颇有抱怨。
新刑诉法第96条关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规定在各方意见的冲撞中磕磕碰碰地走过了六年。
然而与我国法治之进步并不同步的是,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从它实践的第一天起发生的所有问题,今天仍然没有根本解决。
一、我国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问题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这就是新刑诉法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唯一一条规定。
坦率的讲,在我们特有文化结构的国家,这一规定显属突破,就侦查模式能吸纳律师参与,实属不易。
但我们没有理由看到这一突破就回避存在的问题。
现今频频发生的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说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是不力的,以至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已渐渐流于一种形式,甚至到了可有可无的程度。
因此,有学者称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法律规定仅是一种“宣告性规范”。
[注:马进保《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探析》载《诉讼法论丛》卷2第13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一条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有诸多原因,但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必须正视。
首先,在立法上,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在整个刑诉法中仅96条一条规定,这种不正常不是技术性的失误,说明立法时的争议性很大,而这一条规定又是如此粗简,证明是各方求大同的产物,而一旦法律实施,各方原存的小异就发生裂变,使这一条法律变得苍白无力。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一、立案阶段:1.接警:接到报案后,警方会派员到案发地点了解情况,对案件涉及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初步勘查和调查。
2.立案登记:根据接警情况,警方会决定是否立案,并进行立案登记,制作立案材料,同时将案件转交给相关部门。
二、侦查阶段:1.收集证据:侦查员通过调阅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证人、勘验现场等方式,收集案件所需证据。
2.询问嫌疑人:侦查员会传唤嫌疑人到警察局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嫌疑人的情况,同时录取嫌疑人的口供。
3.技术鉴定:如有必要,警方会将案件涉及的物证交由专门的技术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
4.侦查报告:侦查员在侦查过程中将所收集的证据整理成侦查报告,交由主办检察官审查。
三、起诉阶段:1.案件审查:检察官对侦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将对案件立案,并发出起诉通知书。
2.提起公诉:检察官将起诉通知书送达给法院,并将起诉材料提交法院审查,正式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1.庭前准备:庭前会议期间,法院将召开庭前准备会议,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商讨案件审理的相关事宜,同时确定庭审的时间和地点。
2.庭审程序:在庭审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将进行证人出庭、质证证人、出示证据、辩论等一系列活动,以阐述各自的观点。
3.审判裁决:法院根据庭审过程和证据,最终做出裁决是否定罪或判刑。
五、执行阶段:1.判决执行: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法院将根据判决书,决定具体的刑罚,包括刑期、罚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
2.监狱入狱:如果被判入狱,被告人将被送往监狱,开始服刑。
3.刑满释放:当被告人服刑期满或获得假释时,会被释放出狱。
以上就是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当然,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总体上符合这个基本流程。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是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对于确定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收集的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相应的权力和限制,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二、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对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1. 搜索证据在必要和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可以进行搜索,以发现、扣押和保全证据。
搜索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2. 抽样取证当案件事实需要证明的对象无法作为完整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抽样取证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取证对象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3. 鉴定与勘验侦查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案件相关的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勘验是指将案件现场的状况和证据进行记录,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列举证人对于案件相关的人员,侦查机关有权列举他们作为证人并传唤供证。
证人应该依法作证,如有拒绝或做伪证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判阶段的证据收集规定刑事诉讼法还对审判阶段的证据收集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1. 直接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直接证据在审理中有明确的证明功能,可以通过认定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直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一种通过推理和论证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通过相关的证明和论证建立案件的事实和关联性。
3. 鉴定证据在审理阶段,法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相关物证和技术性证据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人证和证人证言人证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证实案件事实和关联性具有重要意义。
证人证言在法庭上进行,证人应根据法律规定作证,如有拒绝或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保障被告人权益的证据收集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也有一些规定,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避免非法证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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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间 的 比较 、 别 、 甄 筛选 和综 合 运 用 , 践 、 实 提升 和 体 现 出多 元 证据 观 , 占领 侦查 阶段 取证 理 念 的 高地 , 保证
侦查 中 收集 、 审查 、 断 和 运 用 证 据 行 为 的科 学 性 、 判 准 确性 , 以求 遏 制 冤案 , 获 真 凶 。 抓 ( ) 立 多元证 据 观 是 对 我 国 法律 精神 和 内容 的 二 树
人 口供 、 定 结 论 、 验 、 查 笔 录 、 听 资 料 各 种 证 鉴 勘 检 视
据 , 同构 筑 起 揭示 犯 罪事 实 、 控犯 罪 的证 据体 系 , 共 指 以求 准 确查 明案情 , 免冤 案 的 发生 。 避
二 、 查 中树 立 多元 证 据观 的具体 路 径 侦 ( ) 一 坚决摒 弃侦查 阶段 某类证据 中心观 的取 证理 念
观是 对 我 国法 律 精神 的深 入 贯彻 ,也 是 对法Fra bibliotek律 文本 内
容 的准确 践 行 。
就侦 查 阶段 诱 发 冤 案 的诸 多 因素 来看 ,其 中 一个
重 要 原 因是 在侦 查 收 集 运用 证 据 的 过程 中过 分偏 重 了
综上 所述 , 论 是 侦 查 实 务 上 , 是 法 律 理 念 中 , 无 还 侦 查 阶段 应 当 摒弃 某 类 法定 证 据 中心 、至 上 的错 误 观 念 , 立 各类 证 据 综 合 应用 的多 元 证据 观 , 过侦 查 活 确 通 动 获取 的 物证 、 证 、 人 证 言 、 害人 陈 述 、 罪 嫌 疑 书 证 被 犯
2 l 年第 1期 ( O0 司法实务版 ) 总第 9 期 / 1
地 位 ,在 案 件 的证 明过 程 中必 须 围绕 口供 开 展 案 件 事
实 的查 明 , 它 证 据 都 要 辅 助 于 口供 的 证 明 作 用 , 能 其 不
案 , _提 倡 E 供 的 虚 无 主 义 论 调 , 对 侦 查 资 源 的无 ”2 _ l 是 端 浪 费 , 是 对 纳 税 人 的犯 罪 。在 讯 问 手 段文 明合 法 、 也 犯 罪 嫌 疑人 人 权 得 到有 效 保 护 的 前 提 下 ,追 求 真实 口 供 以 及 挖掘 其 它 证 据 证 明作 用 的 最 大 化 都是 侦查 活 动 永 恒 的 主题 。所 以在 克 服 口供 中 心 主 义 证据 观念 的 同 时, 必须 将 口供 放 到 其 应 有 的法 定 位 置 , 证 真实 口供 保
自 个 之 去的 憾。 挥不 缺
一
方 面 , 案 的发 生 使无 辜 之 人 身 陷 囹 圄 , 神 和 冤 精
肉体备 受 煎 熬 , 庭 和 事业 的光 明前 景化 为 泡 影 , 至 家 甚 个 体生 命 也惨 遭 戕 害 ; 另一 方 面 , 一幕 幕 悲 剧 的发 生 不 仅暴 露 出了 既存 司 法体 制 的弊 端也 对 现 有 司 法制 度 的 “ 公正 合 理 ” 提 出质 疑 。 以说 , 案数 量 的 多寡 和 性 性 可 冤
共 规定 了七 种证 据 形 式 .他 们 在 证 据体 系 中处 于 同一 位 阶 . 证 明力 上 也 并 没有 天 然 的 高低 贵 贱 之分 , 在 当然 也 就不 存 在 以谁 为 中心 , 为辅 助 的说 法 。 各类 证 据 谁 将
的价 值 和作 用 进 行人 为排 序 ,然后 机 械 的进 行 权 重 比 较显 然就 是 对 法 律规 定 的背 离 .因此 树 立多 元 的证据
侦阶 多 查 段 元证据观 的 立 建 黧
文 许 晓燕 董 ◎ 坤
今 中外 ,冤 案一 直 都 是 刑事 司法 运 作 过 程 中 一
定 发 生偏 离 , 以 反 映案 件 的 本来 面 目 , 难 以致 错 误认 定 犯 罪 人 , 无 辜 之人 蒙 冤 入狱 , 使 引发 冤 案 。 因此从 侦 查 破 案 的实 践 出发 , 保 证 准 确 查 明真 相 , 枉 不 纵 , 要 不 就 必 须放 弃 一 元证 据 观 , 每个 证 据 公 平对 待 。 对 通过 所 有
深入 贯彻
法是 否 文 明进 步 的 风 向标 。因此 。 何 在现 有 基 础 上 , 如 寻究 冤 案产 生 的原 因 , 症下 药 , 制 冤案 的蔓 延 已成 对 遏 为世 界各 国普遍 关 注 的 问题 。
一
就 我 国的 法律 规 定 来 看 ,刑 事 诉 讼法 》 4 条 一 《 第 2
如 口供 、鉴定 结 论 等某 类 法 定 证 据 在整 个 证 据体 系 中
的地 位 和 证 明作 用 。 出现 了“口供 中心 主 义 ” “ 定 结 、鉴
论 中心 主 义 ” 以某类 证 据 唯 “ 等 中心论 ” 甚 至 “ 上 论 ” 。 至 的证 据 观 。此 类 证据 观 在 过 分 抬高 某 一类 证 据 在 证 明
} 京 市 西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 [00 5 北 10 3 ] 料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 0 08级 博 士 研 究 生 [00 8 103 ]
1 服 口供 中心 主义 证 据 观 。 口供 中 心主 义 , 类 . 克 该 证 据观 认 为 : 口供 在 构筑 案 件 的 证 明体 系 中处 于 中心
、
侦 查 阶段 应 树 立 全面 收 集 、 合运 用 证 据 的 多 综
元 证 据观
在 侦查 阶段 树 立 和 规 范 什 么 样 的取 证 理 念 来 遏 制
冤案 的发生 ?
( ) 立 多 元 证 据 观 是 遏 制 一 元 证 据 中 心 论 蔓 延 一 树
膨胀 诱 发 冤案 的 理念 革 新
体系 中地 位 和 价 值 的 同时 , 损 、 斥 其 它证 据 在 案 件 贬 排
事 实 中的证 明作 用 .阻 碍 了综 合 运 用 各种 证 据 客 观 全 面推 进案 件 事 实 的科 学 证 明方 式 。一旦 处 于 中心 地位 的证 据真 伪 不 明或 存 在 问题 , 由其 构成 的证 据链 就 可 能 支 离破 碎 :而 如 果 以此 虚 假 证据 为 中心 构 筑起 一 个 证 明体 系 来重 现 案 件 原貌 ,将 会使 整个 案 件 事实 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