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举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利用专业工具和方法来收集、保护和分析电子数据,以获取和呈现法庭认可的证据。
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民事等法律案件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是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举证和质证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1. 举证方式在法庭上,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方式,一般分为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明三种方式。
书证包括电子文件、打印文档、电子邮件等,物证包括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证人证明则是指能够证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相关人员。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选择举证方式,并且保证取证过程的规范和合法性,确保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能够被法庭所认可和采纳。
2. 举证材料举证材料是指用于证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各种材料和证据。
举证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取证工具、取证记录、取证过程及取证结果等。
取证工具指的是用于进行数据提取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取证记录则是取证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和文书材料;取证过程包括取证的全过程,包括取证的目的、程序和方法等;取证结果,则是取证所得的各种电子数据。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对举证材料进行充分准备和归档,确保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为后续的质证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举证要求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举证要求,以确保取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举证结果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严禁伪造和篡改取证结果。
举证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规范,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结果必须得到法庭认可,即法庭应当审查和认可举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是整个取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在举证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才能确保取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1. 质证程序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程序是指在法庭上对取证结果进行证实和证明的过程。
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

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把握。
为统一审判思路,上海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1。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短信到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再到电子交易记录等,这些电子形式的信息有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
然而,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相比,电子证据的提供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要求和挑战。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在诉讼书中如何提供电子证据。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派生物。
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电子签名、电子交易记录、数码照片、音频视频文件等。
在准备提供电子证据时,第一步是要确保其真实性。
真实性是电子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的首要条件。
为了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例如,如果是电子邮件,要保留完整的邮件头信息,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发送时间、邮件主题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证明邮件的来源和传递过程。
对于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确认其真实性。
公证机关会对获取证据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并出具公证书,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其次,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完整性意味着电子证据没有被篡改、删除或添加任何内容。
如果电子证据是一个文件,要确保提供的是完整的原始文件,而不是经过剪辑或修改的部分。
对于一些动态生成的电子数据,如网络交易记录,要确保能够展示整个交易过程的所有关键环节和数据。
接下来是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争议点起到证明作用。
在提供电子证据时,需要清晰地说明该证据与案件的关系,如何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观点。
例如,如果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对合同条款的协商修改,那么这些邮件就与案件的核心争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密切相关。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将电子证据提交给法庭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
一是直接打印。
对于一些文字形式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可以将其打印出来作为书面证据提交。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分析和保全涉及数字设备的电子证据。
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举证和质证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以期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是指将电子数据取证的结果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起到证明某个事实的作用。
在进行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的合规性。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需要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者依法获取许可,不能进行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盗取。
第二,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首先需要证明所取得的电子数据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未经过篡改或者伪造。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提供专家的鉴定意见,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取证过程中,还需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即确保取证过程中的数据没有丢失或者被修改。
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电子数据存在着易被篡改、易被伪造的特点,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举证过程中,需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技术报告、取证记录等证据,证明取证过程的可靠性,以及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除了举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质证也是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环节。
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材料进行辩论、提出质疑或者驳斥。
在进行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二,对电子证据的解释和分析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解释和分析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电子证据的推断性,证人是否具备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等。
对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就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相关规定的违反等。
还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涉及隐私侵权、恶意攻击等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或诉讼中,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保全、分析等一系列技术手段的过程。
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需要进行举证与质证,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本文将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进行详细阐述。
1.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举证对于从涉案电子设备或平台中获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举证确保其合法性。
需要证明电子设备或平台的合法来源,例如取证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需要证明取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和标准,例如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了数据提取和保全。
需要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排除任何潜在的篡改或伪造。
2. 电子数据的可信度举证电子数据的可信度是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证明电子数据确实和涉案事实相关,并且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的操纵、篡改或伪造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电子数据的可信度:可以调取证人作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可以提供取证过程的详细记录,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专家鉴定,证明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举证在涉案调查或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
举证需要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以证明数据对案件的重要性和证明力。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关联性举证:可以通过比对电子数据和案件相关的事实,如时间、地点、人员等,证明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一致性。
可以通过关联证据和其他调查结果,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可以通过专家解读和分析,证明数据的价值和意义。
2.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完整性质证完整性质证是指证据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质证需要证明数据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完整、完备,并没有遗漏、删除或丢失重要的数据。
可以通过详细的取证记录和报告、数据备份和镜像证明等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3.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科学性质证科学性质证是指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可以说是诉讼即证据谁的证据收集的好谁在诉讼的时候就更有可能胜诉,电子证据是在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知识有所帮助.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了,这也就导致了出现了很多的电子证据,并且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大了。
由于证据采集的时候是否是符合法律的有关流程以及要求关系到电子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或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举证要求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举证要求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通过电子设备产生、处理、传输和展示的证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应用,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其法律效力和举证要求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与讨论。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可信度、合法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1. 可信度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来源可信,防止伪造和篡改。
比如,使用符合法律标准的电子签名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
2. 合法性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采集个人隐私信息的电子证据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经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
3. 可靠性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的产生、传输和保存过程具备可靠性。
电子证据应当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进行保存,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有效性电子证据的有效性是指证据能够被法庭接受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与其法律效力相关,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证据的合法获取、证据链的完整性等。
二、电子证据的举证要求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举证方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有效。
1. 证据保全举证方应当采取合适的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证据具备可能被更改或丢失的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保存证据原本。
例如,可以制作电子证据的副本并保存在可靠的介质上,以防止证据被损坏或篡改。
2. 证据链的完整性证据链是指证据产生、传输和保存的全过程,举证方需要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以防止证据被质疑。
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应尽量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和证明文件,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3. 证据的合法获取举证方应当依法获取电子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从而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
4. 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举证方需要确保提供的电子证据真实、完整。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在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中,通过对电子设备、网络及其相关记录进行搜索、抓取、分析和提取,获取、采集且保留与线索有关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因此,举证与质证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举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事实,达成法律上的认定。
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当事人需要以文件的形式提供,包括电子数据取证报告、提取的证据数据等,证明其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因此,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提供准确、可靠、可信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便于法庭的审理。
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的真实性:当事人需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采集方式、提取过程等是否真实可信,证明其没有被篡改、改动、损坏。
2. 数据的完整性:当事人需要证明应该收集和保留的全部数据是否存在,证明数据没有遗漏、删除等,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3. 数据的可靠性:当事人需要证明数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即所收集的证据是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相关的,且所描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4. 数据的解释和分析:电子数据可能存在多种解释,因此当事人需要证明数据分析的过程和结果公正、合理、可信,需要具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
5. 数据的保密性: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需要确保数据的保密性以确保证据不被泄露或不当使用。
总之,电子数据取证的举证和质证是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必须合法采集电子数据,保证数据的来源、完整性和可信性,且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数据分析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需要保证数据的保密性以保护证据不被泄露或不当使用。
只有这样,电子数据取证结果才能为法庭所认可,实现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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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举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近来,有不少法院反映,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把握。
为统一审判思路,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五、审查传真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
在订立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
但是,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
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间的内容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传真件留有手写字迹的,可通过鉴定以判断传真件之真实性;
(4)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六、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七、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答: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
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
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八、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答: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
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
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
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九、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答: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
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特别说明:关于微信的举证
▶专家观点
1.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电子数据广义而言,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里新的“证据之王”,其具有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微缩性、扩散激增性等特征,是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可知,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则集中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以及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由于电子数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可长期无损保存,随时反复重现。
相对于物证易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属性,书证易损毁和出现笔误,证人证言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数据则更具客观性和稳定性。
但必须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
电子数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且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现差错,供电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篡改甚至销毁,难以事后追踪和复原。
因此,根据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该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其是否被篡改作为审核重点。
当然与前面关于视听资料的论述一样,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就可被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
(1)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
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
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