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证明
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的思想或者观点,这些内容是通过文字、图形、 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 达,其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联性,并且能够为 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3、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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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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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 后果。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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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 是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证据规则》第69条: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 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 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八-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 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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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明 确规定: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诉理论上认为证据是指:能证 明案件情况的、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并认定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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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一、引言1. 证明书的目的证明书是一份书面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事实、事件或观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法庭、仲裁庭或其他正式场合,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通过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从而达到胜诉、维权等目的。
2. 证明书的结构证明书通常包括以下部分:标题、正文、证据清单和结论。
二、证据提供要求1.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是伪造、篡改或编造的。
提供虚假证据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固定、保存和提供程序。
非法获取的证据,如侵犯他人隐私权、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等,不能作为证明依据。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或存在。
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依据。
4.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证明需要,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缺乏足够证据可能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三、证明要求1. 证明内容证明书应明确说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事件或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证明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语言。
2. 证据列举证明书中应详细列明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内容、形式等。
证据清单应清晰、有序,便于查阅和质证。
3. 证据分析对于所提供的证据,应进行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说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对于关键证据,应进行重点分析,阐述其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重要性。
4. 证据评价在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应对证据进行评价,确定其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支持程度。
对于证据力强的证据,应加以引用;对于证据力弱的证据,应适当调整证明策略。
四、结论1. 证明书结论在证明书中,应明确表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事件或观点,并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结论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表述。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在法学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证明则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的概念、种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证明某个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其来源与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文件等能够以文字形式载明某种情况的证据。
例如合同、公函、报告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相关主张的书证。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对象或物品,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事实。
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被害人留下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由第三方作为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评估案情的重要参考。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人对特定事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结论。
鉴定意见是在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提供客观、专业的证据。
5. 印证:印证是指根据一些特定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推定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比如血迹、指纹等可以用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些都属于印证的范畴。
二、证明的概念与方法在法学中,证明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证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说服法庭或仲裁机构接受相关主张的目的。
1. 直接证明:直接证明是指通过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和证实某个主张。
例如,通过合同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的方式,由存在的证据推出另外一种事实或主张。
例如,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有罪。
3. 推定证明:推定证明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普通常识,由某种可证明的事实推定出另一种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
例如,根据被害人遗留的物证,可以推定嫌疑人曾经在案发现场。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
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
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
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
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
证据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

证据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伪和作出公正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与证明在证据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的原则、证据的类型和证据的证明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原则证据收集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全面性。
合法性是指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的程序和规定。
例如,在搜查、抄告、调取证据等活动中,必须取得合法的搜查令或调取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合理性是指在证据收集中,应选择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收集手段包括现场勘查、调取视频监控录像、鉴定、询问等。
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收集手段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选择合适的证据收集手段能够更好地展示事实真相。
全面性是指应当尽可能收集全面的证据,以确保法院对案件事实能够做出准确的认定。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能只局限于自己有利的证据,还应该积极寻找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二、证据的类型证据的类型主要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物证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通过书证来证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等。
直接证据通常具有确凿性和明确性,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能够通过推理或间接推断形成一定结论的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来推断出被告人的犯罪嫌疑性。
间接证据通常需要经过合法推理和合理推断,证明力相对较弱。
三、证据的证明方式证据的证明方式主要包括书证证明、物证证明、证人证明和鉴定证明等。
书证证明是指依据印刷、拷贝、录制等方式制成的可供阅读的文件,如合同、收据、账目等。
书证具有固定和明确的内容,证明力相对较强。
物证证明是指通过对发生刑事、民事案件的地点、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得出的结论。
例如,现场勘查中发现的作案工具、指纹等物证,都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与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证伪事实的材料、物品或者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以下作用:1. 事实证明:证据可以证明某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事件是否发生。
2. 争议解决:证据可以用于解决争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 法律适用:证据是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帮助判断法律关系、确定事实依据。
二、证据采信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者事件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者推定来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相关的经济数据、鉴定报告等。
3. 口供证据:口供证据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陈述和供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证明事实。
4. 书证证据:书证证据是指书面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
5. 物证证据:物证证据是指物质性证据材料,如物品、照片、视频等。
三、证明的要求与规定为了证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有一些要求和规定需要遵守:1. 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者违法行为获取。
2. 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能够确凿地证明相关事实或者事件。
3. 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4. 考证性:证据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证据采信的原则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法院会遵循一些原则,以保证公正与公平:1. 公正原则: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公正原则,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2. 充分采信原则:法院应当尽可能充分采信有利于事实真相的证据,而不是简单地采信数量多的证据。
3. 自由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据的权利。
4. 综合认定原则:对于多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进行综合认定。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现代法律规范认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明力,才能有效地佐证庭审中对证据提出的主张。
因此,什么是证明力?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有什么区别?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具有的基本能力,即能够表明或佐证合法权益,才能具有证据能力。
若果证据不具备该基本能力,即使经过严密审查也无法认定,则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无
效的。
证明力则是指一些按法律认定的标准佐证有效性。
即使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但也必须
具备法律认可的证明标准,如可认定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客观性和充分性等,才能
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在于: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本身的客观主观特征,即证据拥有
佐证权益的基本能力;而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法律认定标准佐证有效性。
如果没有完
全遵守司法机关认定的标准,即使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也无法被司法机关承认和认可,在
法律上也就无效。
法律的证据与证明

法律的证据与证明在司法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关键且不可或缺的。
它们在保障正义和维护法律公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证据的种类、收集和使用,以及证明的标准和过程。
一、法律证据的种类在司法系统中,法律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的是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书面文件、录像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推论来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鉴定结论、物证等。
另外,还存在着口述证据和物证。
口述证据是指人们亲口陈述的证据,可以通过目击证人、被告人陈述、专家意见等方式获得。
而物证则是指与案件相关的有形物体,如血迹、指纹、枪支等,通过科学依据进行鉴定分析。
二、法律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准确收集和合法使用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非常重要。
通常,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搜查、侦查和调查等手段进行。
搜查是指警方在特定场所进行的检查行为,旨在查找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侦查和调查则更广泛,包括了多方面的信息收集和证据寻找活动。
在法庭上,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并且经过认可才能使用。
举例而言,口供证据需要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询问,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物证需要通过证据链进行确凿的连接,以证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三、证明的标准和过程与证据不同,证明是一种更为宽泛和全面的概念,它是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推理和说明。
在法律中,有两种标准用于证明案件的真伪:一是“合理的怀疑”,适用于刑事案件,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让法官合理怀疑被告人的罪行。
二是“合理的确信”,适用于民事案件,要求证据能让法官对案件事实有合理确信。
证明的过程通常涉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进行辩护,并通过交叉询问、辩论等方式收集和展示证据。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权衡和评估,最终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做出判决。
四、证据与证明的重要性法律的证据和证明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它们为法官提供了判断案件的依据,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并对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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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第57条(证明责任和方法)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 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 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 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 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58条(证明标准)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 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明
是指特定的证明主体为避免证明不力时所 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在法庭审理中依 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 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 主张的活动。 从查明到证明,从自向证明到他向证明。 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行为责 任和结果责任。
证据制度:证明责任
第49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 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由自诉人承担。 第50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联合 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 (杜培武案) 第118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 实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 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 规定。 如何协调:可以不回答,选择回答就要如实?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第54条(排除范围和阶段)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 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 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制度:“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 关系。 定罪标准还是“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 “排除合理怀疑”只是“证据确实充分” 的一个条件。 前者是积极标准,后者是消极标准。 前者强调客观性,印证,后者强调主观性,心 证,确信。 如何理解,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 龙宗智:“合理怀疑”是指对全案证据慎重细 致的分析推理后产生的,有具体事实根据,复 核经验与逻辑,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怀疑。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职权启动和申请启动)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 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 关线索或者材料。
司法认知的特征
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事实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科学定律;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生效裁判、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其他依 法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承认或自认的事实; 其他明显的、诉讼阶段和证明主体的不同而 不同。立案阶段,拘留时,逮捕时、起诉 时(优势证明)、审判时。被告人负证明 责任时,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明。 疑罪处理原则:疑罪从无。
推定
推定是指事实裁判者基于基础事实(已知 事实)和推定事实(未知事实)之间的常 态联系,从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之存在 的证明规则。 在性质上,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 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认定方法。不过, 事实认定以证据证明为常态,推定只有在 无法或者难以用证据证明推定事实的情况 下才可以适用。
证明标准
从神示真实到形式真实到内心确信(“高 度的盖然性”、“排除一切合理怀 疑”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
“顾名思义,一项合理的怀疑准确地说就是一项 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亦即建立在逻辑推理 过程之上的怀疑。它不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 也不是基于同情或者偏见而产生的怀疑。它是这 样一种怀疑,也就是如果你问自己‘为什么我要 怀疑’的时候,你能够通过回答这一问题,而给 出一种逻辑上的理由。这种逻辑上的理由可以是 指与证据有关联的理由,包括你在考虑了全案证 据之后所发观的矛盾,也可以是指与某一证据的 不存在相关的理由,而该证据在这一案件中属于 定罪的前提条件。”
推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基础事实已经得以确认”是适用推 定的前提条件。 二、“无反证推翻”是适用推定的必要条 件。
推定不同于假定
假定为姑且认定,并非对客观事实的的描述,而 是一种假设,一种思维上的拟制,不存在两种事 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而推定从一种事实推断另一 种事实的证明方式。假定的典型是无罪推定(名 为推定,实为假定,无罪推定中无基础性事实, 也就无从谈起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 实际上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而对刑事诉讼活动 设定的认识起点,是刑事诉讼活动预设的前提, 是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 设)。
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 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第52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 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证据的要求不一样,应该是由法官根据情况 决定是否需要采纳。
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是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 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 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4、有关程序法事实。(与前述实体性裁判机 制相对应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的证明对象,包括回 避、管辖、期限延长、程序合法性、证据之证明 能力等。)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188条(强制到庭和亲属特权?)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 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 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 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不停止执行。 并非亲属特权,只是不能出庭,并非不能拒绝作 证。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确认 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 据的争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事实 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事实认定方法。 (包括不会争议和不能争议的两种事实)。 司法认知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62条(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 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 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 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证明责任
在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 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 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但是这只是法院的审判职权的表现,并不 表明其有证明责任。因为法院并没有自己 的诉讼主张,也不允许有任何偏袒的诉讼 倾向,更不会为证明不力承担败诉的风险。
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 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例外:提出反诉时, 对反诉事实负证明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的原告对其民 事赔偿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 明的责任,被告对提起的抗辩事实以及反 诉主张负有证明责任。
证据制度:证明标准
第53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理怀疑。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立法乐观主义?书本上的法和实践中的法。 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和两高三部《关于办 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我们有什么理由对新法保持乐观? 学术研究中的实证化,美国教授的量刑研 究。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187条(出庭的情形 )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 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 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 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 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 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草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前是“或者”。 并非真正的警察出庭,只是目击证人出庭。 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质证是对纸张质证,只能是双 方在咬文嚼字。 有时不是证人不愿出庭,而是检察院、法院不想让他出庭。 主要是怕出现意外,比如证人取得证言的过程有问题,一旦 出庭,会经受不起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