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东周秦汉时期的惧刑心理及其对丧葬习俗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罪与罚

秦汉时期的罪与罚法家的法治理论,尤其是韩非子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朝的政权建设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概括为:1.“缘法而治”。
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并且“法令出于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3.严刑重法。
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第一,律。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第二,令。
令是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自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第三,法律答问。
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
第四,封诊式。
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
第五,廷行事。
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除上述几种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葬中出土了1155支竹简,称为“云梦秦简”,其中载有大量秦的法律,主要包括: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所见律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除吏律》《除弟子律》《牛羊课》《傅律》《戍律》《捕盗律》等近30种。
《为吏之道》规定的是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要求。
秦朝刑法档案及其影响探索

秦刑 罚名 目繁多 , 手段残酷 , 且常是两 夷七族 、 夷十族 、 灭里等 。 史记 ・ 《 秦始 出 , 指导下 , 秦朝刑事法制在犯罪种类 、 刑罚制 九族 、 皇本纪》 记载 :( “ 二世三年 ) 斋五 日, 子婴与 种或 三种刑罚一起使用 ,这样不 同的刑罚 度 以及定刑量刑的基本 原则等方 面较 前代 ‘ 恐 组合 就派生出许 多新 的刑罚 等级 ,使本来 都 有所 发 展 。 刑 峻法 是 秦 在短 时 间 内凝 聚 其子二人 谋 日: 丞相 高杀二世 望夷宫 , 严 群臣诛之 , 乃详以义立我 。 我闻赵高乃 与楚 就残 酷 的刑 罚 更 加 残 酷 。这 对 巩 固 当 时 的 国力 , 速 崛 起 的重 要 原 因 , 迅 也是 其走 向 灭 灭秦宗室 而王关 中。今使我斋见 庙 , 此 中央集权 和专制政 体起到 了极 大 的作 用 , 亡的重要因素 。 与刑事法律相伴而生的大量 约 , 欲 因 庙 中 杀 我 。 我 称 病 不 行 , 相 必 自来 , 却 也 产 生 了一 定 的 消 极影 响 。 丞 刑法档案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
身体 刑 ,夺 爵 、 除 官 、 、 籍门等 。 废 收、 废是 秦律规定 的适用 于有 爵
位 和 担 任 官 职 的人 的刑
罚。废是指废 除其 爵位
凡 均 与牢 得某 室 。” 可 和官 职 。秦 律 规 定 , 被 废 掉 官 职 的 人 , 自商 鞅 变法 以后 , 国历 代统 治 者 都 厉 令史 已爰 书 : 隶 臣某 执丙 , 秦 不得再任官吏 。 除吏律 》 “ 《 :任废 官为吏 , 资 秦律法对不孝者处 以死刑 , 极力维护封 行“ 以法 治 国 ” 统治 思 想 , 定 了 大量 的法 见 , 的 制 二 甲。” , 收 即收录 , 又称“ 籍没 ” 。 也体现了其 阶级本质 。 律 条款 , 成 了大 量 的律 法 档 案 。刑 事 法 律 建伦理道德 , 形 从 上 述 史 料 和 出土 的秦 简 我 们 可 以看 族刑l 有灭家 、 1 l , 灭宗 、 灭族 、 三族 、 夷 夷 在 秦律 中处于 主 体地 位 , 法 家 重刑 思 想 的 在
中国古代恤刑制度及其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恤刑制度及其现代意义霍文锦【期刊名称】《华夏文化》【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3页(P22-24)【作者】霍文锦【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邮编411105【正文语种】中文恤刑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制的基本制度之一,它贯穿中国历代封建法律,并随着封建法制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所谓“恤刑”是指在中国传统德治的影响下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以立法宽缓、刑罚改良、制约滥刑、宽宥特定群体、刑罚执行中优待特定人群为中心的各种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对老幼废疾的矜恤、慎用死刑、存留养亲制度等一系列的规定。
恤刑思想的萌芽产生于西周。
周武王伐纣成功后,总结了商纣灭亡的教训,认识到酷刑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统治政权和维持社会稳定,西周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下,明确提出“明德慎罚”的主张。
春秋时期,儒学产生并发展,其奉行的“仁爱”思想、“为政以德”和“仁政”的政治观念,体现并发展了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
儒家思想提倡重视教化,反对“不教而杀”,促进了恤刑思想的真正形成。
西汉时,大儒董仲舒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总结和改造,汉武帝根据其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
儒家思想在汉代刑法中集中体现为“德主刑辅”思想。
在此思想的指导下,汉代有了恤刑思想的具体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汉书·刑法志》)。
这些诏令和规定体现了对老幼废疾的矜恤,但尚未形成完备具体的制度。
由汉入唐,期间战乱频繁,享国者或施以重典,或荒废法制,恤刑发展也近乎处于一种停滞的状态。
但期间也间或有关于恤刑的制度性规定和事件,表明恤刑思想尚有延续,未曾泯灭。
如《晋律》规定:“其年老小笃癃病及女徒,皆收赎。
”张斐《注律表》也有记载:“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
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

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
汉朝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在古代史学界中非常著名,因其基本实行了宽大宽松的刑罚政策,取消了上百种刑山傥,推行了以循道行度的以德为本的封建体率制,从而促进了汉朝统治
者与他们的百姓之间的和睦关系,彰显了古代刑制的重要性。
汉朝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其背景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以秦穆公崇尚道德教育为基础,历代文官大力提倡仁义之德的儒家文化,推行尊师重道的教育思想,加强对礼乐制教的执行,以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立宪神官文政之事,形成规范化的官制
政体,注重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严格执行刑罚,形成一套长期稳定的法治体系。
汉朝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其历史意义也是毋庸置疑的:首先,它使冤枉刑害有希望得到救济,令普通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保障;其次,它使得普通百姓的权利受到应有的保护,他们的生活也得到了质的提高;最后,更重要的是,它为社会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使之得以继续发展。
总而言之,汉朝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为建立中国古代礼制法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汉代人民的生活状况,对于促进当时的社会和谐、维护正义的作用无可厚非。
中国古代慎刑矜恤思想及其实践

为小事不复执奏 。夫事无不由小 以致大 , 此乃危亡 之端也” , 其 中就可 以看 出他要求 自己和大臣们都 要秉公执法和依律断案。 作为全面体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水平的《 唐律 疏议》 在确立 立法指导思想 时提 出了“ 德 礼为政教 之本 , 刑 罚 为政 教之 用 , 犹 昏晓 阴秋 相须 而 成也 ” 的 千 古 绝 唱 。唐 太 宗 在 指 导定 刑 书 时说 “ 失礼之禁 , 著 在行 书 ” 。唐 朝把 封 建伦 理 道 德 与政权 法 律 紧 密 糅合在一起 , 从 而构 筑 了严 密 的统 治 法 网 , 有力 的 维 护 了唐 朝 统治 。 继唐 以后 , 宋 代的朱熹 提出 了“ 明谨用刑 ” 思 想, 即司法 官 员 在审 理 案件 时 , 不 可 以私 害 法 , 要依 法定罪 , 断案公平 , 做到合理合法 ; 元代把 “ 听断详 明, 诉无停 留 , 狱无冤滞者” 作 为官员 的考核标准 ; 明代学者邱浚提出“ 慎刑恤狱 ” 思想 , 大呼 “ 治狱必 先宽” 、 “ 疑 罪从 轻 ” 、 “ 免不 可 得而 刑 之 , 生不 可 得 而 后杀 之” 、 “ 能敬慎 以治狱 , 则所行 无非仁 ; 能重 民 命, 则是以延 国命矣” 。
西 昌学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第2 6 卷
之, 强者之政助之 ; 夫 此 三 者 各 有所 施 。 而化 之 为 贵 矣 …… 是 以圣 主先 德 教 而后 刑 罚 ” 。汉 昭帝 时 的
宽之 ; 赦 宥 即免 除宽 减 之 意 。赦 宥者 政府 以诏 令取
司法官员路温舒也在汉宣帝 即位 时上书 日 : “ 夫狱
统化 为“ 德 主刑 辅” , 延 至盛唐 开始成 熟发展 为“ 德礼 为政教之 本 , 刑罚为政教之 用” 。此后 宋元 明清各代 皆于秉承并在前人基 础上各有建树 。本 文通过 对 中国古代慎刑矜恤思 想的总结探析其现代价值 。
关中的丧葬文化有哪些影响

关中的丧葬文化有哪些影响本文来源:祭奠网网址:/关中是炎黄始祖的发祥地,丧葬文化悠久而厚实。
丧葬属于古代“五礼”中的“凶礼”,长期以来,人们遵循“生,事之以理,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理”的古训,“丧尽礼,祭尽诚”。
而农业时代的亲情、孝悌、道德、习俗、法律、崇拜等,在关中的丧葬文化中都有充分展示。
丧葬文化中的禁忌与讲究旧礼中的繁文缛节有迷信成分,但不排除某些讲究所具有的文化背景和科学道理。
关中丧俗中,人死不能言死,要说“殁了”、“走了”、“倒头”、“晏驾”、“奄息”等,否则就是对逝者不敬。
人死后的第一件事是报丧。
关中的报丧“急如星火”,不分早晚晴雨。
一个丧讯按方向由数人分别面报,不能捎报。
同时,主家门外挂纸幡、出门牌,告示乡邻村人家有丧事,免拜访打扰。
人死以后,直系的晚辈要披麻戴孝,表示后代对逝者的孝意和哀悼,这一习俗源自周礼。
人倒头之后要设立灵位。
按关中丧俗,死者脚下要点一盏长明灯,长燃不灭直到埋葬。
人没咽气前,就要剃头、洗脸、净身,并穿上事先准备好的长袍马褂型的“老衣”。
穿旧款式衣裳是因为逝者要去见远古的老祖宗,怕老祖宗不识别新式服装,而不让逝者认祖归宗。
老衣忌缎和皮毛。
“缎”谐“断子绝孙”意,皮毛是因为顾虑来生托生为畜类。
人死以后,脸上要盖一张麻纸,俗称苫脸纸。
一是怕人看见逝者脸上的痛苦,二是希望人能复活,因为一有呼吸,从纸上就显现。
关中人死之后最少放3天,也是考虑到假死的情况。
男性逝者入殓时,必须有舅家人到场,以监督是否正常死亡。
同理,女性入殓时,必须有娘家人到场。
《金瓶梅》中,武大被潘金莲毒死,入殓时就没有亲人到场,而造成了瞒天过海的冤屈。
关中埋人不叫埋,叫“安顿”,有尊奉之意。
另外,孝子们围住棺材痛哭,不能有眼泪掉入棺内,说是对亡者不好,其实是变相地劝人节哀。
又如,送埋以后在回家路上,孝子不能回头,意思是亡灵会跟着回来,其实也是规劝孝子尽快离开墓地,不要过度悲伤。
丧葬文化中的孝悌文化关中位于华夏文明的中心,农耕文明孕育出了内涵丰富的孝道文化。
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秦汉律令中的“完刑提要:《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记载的“完”刑既非单纯的“耐”刑,亦非单纯的“髡”刑,更不是单纯指身体发肤完好无损,其含义因时而变。
秦代的“完”即“耐”,汉初的“完”为“耐”或“髡”,至汉文帝改革,“完”成为意义上的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
“完”刑的演变反映了秦汉时期法律的和变化。
关键词:完耐髡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墓汉简中屡次出现“完城旦舂”这一刑名。
关于“完”的解释,古代学者歧义迭出,近现代学者各踵其说,争论纷纭。
概括言之,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共三种:一、“耐”即“完”。
《史记》卷八十一《廉颇蔺相如列传》江遂注云:“汉令称完而不髡曰耐。
”江遂注的目的是解释什么是“耐”,按照他的说法,“完”即是“耐”,反之,“耐”即是“完”,而“髡”则与二者不同。
据《说文》及段注,“耐”即“不剃其发,仅去须鬓”,所以,留发去鬓即为“完”。
《汉书》卷八《高帝纪》应劭注持同样观点:“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故曰耏。
”近人程树德先生亦同意这一说法,他说:“按完者,完其发也,谓去其鬓而完其发,故谓之完。
”今人刘海年先生著文光大此说,谓“耐与完是一种刑罚的两种称呼”。
[1]二、“髡”即为“完”。
《周礼·秋官》:“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郑司农注云:“髡当为完,谓居作三年不亏体也。
”班固著《汉书》转引这段话时,直接写成“完者使守积”。
[2]在他看来,“完”与“髡”实为同一种刑名,没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现代学者中日人堀毅即持此种观点。
[3]三、“完”为保持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
《汉书》卷二《惠帝纪》孟康注“完”:“不加肉刑髡剃也。
”《说文》解释“剃”曰:“尽及其身毛曰剃。
”按孟康的说法,“完”为既不加肉刑又不加髡刑与耐刑,保持身体发肤完好无损,现代学者多持此种观点。
[4]对于前两种观点,法学家栗劲先生一一进行了反驳。
关于“完”不是“耐”,栗氏认为,有单独使用的“耐刑”,却没有单独使用的“完”刑,因此,“完”不等于“耐”。
楚文化南渐的考古学观察以洞庭湖水系区东周秦代墓葬为中心

以洞庭湖水系东周秦墓为中心的楚文化南传考古观察1、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考古学的角度探讨楚文化在南方的传播和影响,特别是以洞庭湖水系地区的东周至秦代墓葬为研究对象。
楚文化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文化体系之一,以其独特的艺术风格、精神内涵和社会制度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通过实证考古资料,揭示楚文化在南方地区,特别是洞庭湖水系地区的具体表现和传播路径。
我们将首先对洞庭湖水系地区的东周至秦代墓葬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
通过对墓葬形态、丧葬习俗和随葬品的研究,我们将探索楚文化在该地区的传播和演变过程。
同时,我们还将关注楚文化与当地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以及这种交流对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楚文化南下的动机和机制,包括政治、经济、地理等多种因素。
我们将试图揭示楚文化为什么能在南方地区广泛传播,以及这种传播是如何影响南方地区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的。
我们将评估楚文化南下传播的影响,包括其对南方地区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文化认同等方面的影响。
通过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楚文化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对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影响。
本文将以洞庭湖水系地区东周至秦代墓葬为中心,全面系统地探讨楚文化南下传播的考古观察,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文化的传播、交流、融合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2、洞庭湖水系东周秦墓概述洞庭湖水系地区作为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通过对东周、秦代墓葬的考古发掘,为研究楚文化南下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资料。
本节旨在概述这一时期洞庭湖水系墓葬的特点,并分析其所反映的文化交流和影响。
东周、秦时期洞庭湖水系地区墓葬分布广泛,类型多样。
这些墓葬大多分布在湖岸或河流沿岸,表现出与水系密切相关的特征。
墓葬类型有立坑墓、砖室墓等,反映了不同社会阶层和文化的共存。
墓葬中出土的随葬品丰富,有陶器、青铜、玉器等,这些随葬品的种类和组合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貌和审美趋势。
墓中随葬品展示了楚文化与中原文化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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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安富及其对丧葬习俗的影响东周秦汉时期的惧刑心理 先秦时期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刑不上大夫”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是当时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荀子云:“由士以上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必以法数制之。
”①刑不上大夫,是因为春秋以前,社会教育属于官学,只有贵族士大夫才有权享受,所以他们知礼仪,如果违礼,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加以制裁,《左传》中常见的所谓“君子曰:礼也”,“非礼也”就是这种制裁的反映。
平民和奴隶无权受到教育,不知礼,就只有用刑罚来约束了。
这种由教育而致法律上的特权,是先秦等级制度的一个明显标志。
战国以降,旧的等级制全面崩溃,不仅教育由官学向私学发展,而且随着专制政治的逐步确立,即使大夫犯法,有时也要受刑,西汉初年的韩信、彭越等就是例证。
但是,传统意识的根深蒂固和儒家思想独尊天下,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仍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荀悦就说过:“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
”②这种思想,不仅与当时刑罚的内容、起源及受刑者的社会地位紧密关联,而且与普遍存在于士大夫们中间的惧刑心理互为因果。
从内容上看,先秦时期的刑,主要是肉刑。
《国语・鲁语》:“刑五而已,无有隐者。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有刀锯,其次用钅赞笮;薄刑用鞭朴。
”而当时的主要刑罚五刑,其内容又如何呢?《尚书・吕刑》云:“茴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为劓、耳刂、、黥”。
郑康成曰:“耳刂,断耳。
劓,截鼻。
,破阴。
黥,谓羁黥人面。
”《吕刑》又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非刂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这里的墨就是黥刑,《周礼・司刑》郑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
”宫,又叫淫刑、腐刑。
《尚书・吕刑》注:“宫,淫刑,次死之刑也。
”其法是男子割势,女子破阴或幽闭,类似于“”。
大辟即割头。
可见,无论是劓、耳刂、、黥,还是墨、劓、24①②《中鉴・政体》。
《荀子・富国》。
宫、非刂、大辟,都是以结束生命或断损肢体来达到惩戒的目的。
这种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到西汉初年继续存在。
史载:“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断左右止(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故谓之具五刑。
韩信、彭越之属皆受此诛。
”①汉文帝时,肉刑才被正式废除。
以断肢体、刻肌肤来惩戒罪人,除原始的野蛮性外,主要其初仅施于异族或奴隶。
吕思勉先生指出:肉刑原于兵争,初仅施诸异部族,后乃施及罪人和奴隶。
②本族成员,非不得已不得杀戮。
即使杀戮,亦仅见于战争之立威。
关于此,钱钟书先生有详细考证,兹不赘述。
③本族成员犯法,主要采取流放、鞭朴或罚金等形式,即所谓“流有五刑,鞭作官刑,金作赎刑也。
”④东周时期,宗法制度开始崩溃,刑罚平等渐上日程。
但贵族士大夫仍有相当特权。
八议之辟,就是一例。
《周礼・秋官・小司寇》:“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凡在八议之中,犯罪后不得随便逮捕,处罚亦不按法律规定进行。
如《小司寇》云:“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即使有罪当罚,形式亦不同于寻常:“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礼记・文王世子》则说:“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 ,亦告于甸人。
公族无宫刑。
”一般情况下,亲贵或士大夫有罪当死,都不采取杀戮方式,而是让其自决。
晋惠公将杀里克,便派人对他说:“微子,则不及此。
虽然,予杀二君与一大夫,为子君者,不亦难乎”?对曰:“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加之罪,其无辞乎!臣闻命矣。
”遂伏剑自杀。
⑤类似之事,史不绝书,如伍员、白起、扶苏之流。
两汉时期,君主为加强其专制统治,亲贵士大夫偶亦难免弃市之灾。
但旧时遗风,依然存在。
汉制,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须先请方得审问。
⑥孝惠帝时规定: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皇帝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之。
⑦更重要的是,审问以后,法司也不能按照普通的司法程序加以断决,而须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才能判刑。
⑧从士大夫方面来说,被公开地逮捕和审判也是唯恐避之不及的耻辱。
汉文帝时,丞相周勃被免职后归国,后有人告其谋反,被官吏逮系长安治狱。
对此,贾谊极为愤慨不满,他上书文帝说:“廉耻礼节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黥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束缚之,系 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
……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城者,闻谴则白寇 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
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驰,上不使人颈 而加也。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扌卒抑而刑之也。
”不难看出,贾谊认为贵族士大夫不能刑辱,主要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尊严,但同时也说明,把受刑作为一种莫大的耻辱,已是士大夫们一种普遍心理。
士大夫们对刑罚的恐惧,还在于刑人地位之低下。
前面已经谈到,肉刑初仅施于异族或奴隶,故被施刑之本族成员亦被目为同类之人。
刑人不仅地位低下,人自自由也受到极大限制。
《礼记・祭礼》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
”《曲礼》亦云:“刑人不在君34东周秦汉时期的惧刑心理及其对丧葬习俗的影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汉书・晁错传》,《贾捐之传》,《赵广汉传》。
《汉书・惠帝纪》。
《后汉书・百官志》,《反书・晁错传》,《郦吉传》,《萧望之传》等。
《左传・僖公十年》。
《尚书・尧典》。
钱钟书:《管锥编》第一册192页,中华书局1979。
《吕思勉读史札记》第336—33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汉书・刑法志》。
侧。
”在公开的场合,国君与刑人接近或派刑人出使他国,都是违礼的行为。
《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君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道也。
”《谷梁传》同年也说:“礼,君不使无耻,不近刑人,不狎敌,不迩怨。
贱人非所贵也,贵人非所刑也,刑人非所近也。
”与这种为社会所不耻的人交往,对于极重交友之道的士君子来说,无疑是一种莫大的耻辱,往往惟恐避之不及。
史载鲁定公十四年,孔子居卫,卫定公与夫人同车,宦者雍渠参乘,以孔子为次乘,招摇过市。
孔子深以为辱,喟然叹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于是离卫至曹。
①不仅如此,即使未受刑之罪人,在世人眼中,也与刑人毫无二致。
《公羊传・襄公四年》:“盗杀蔡侯申,杀君贱者穷诸人,此其称盗以杀何?贱乎贱者也。
贱乎贱者孰谓?谓罪人也。
”何休曰:“罪人者,未加刑也。
”由于刑人形同粪土,不为社会所承认。
所以《礼记・王制》说:“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弗遇之途,弗与言也。
屏之四方,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士贵的特权和刑人的卑贱,对于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士君子来说,自然知道何去何从。
作为社会良心和伦理道德的承担者,他们肩负天下,任重道远。
无论是要匡世救国,还是荣宗耀祖,他们都必须作出高尚的表帅,所以深重自己的言行,所谓“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势不可对”,就是其典型写照。
但是,人无完人,特别是封建专制政治之下,皇帝的言语就是法律,他们的喜怒哀乐,都可以使臣子遭灭顶之灾。
即使如此,凡受刑之士,仍以为主辱,往往不能自容于世。
商鞅变法于秦,太子犯法,商君无奈,黥其师公孙贾又劓其傅公子虔。
公子虔愧于见人,八年闭门不出。
②汉武帝时,太史公司马迁因李陵之祸惨遭腐刑,痛不欲生,在给好友任安的信中悲愤地写道:“刑余之人无所比数,非一世也……所以隐忍苟活,函于粪土之中而不辞者,恨私心有所未尽,鄙陋没世,而文采不表于后世也。
”③东汉献帝时,尚书令苟向群臣征求对肉刑的看法,许多人主张恢复,少府孔融坚决反对,他说:“被刑之人,虑不生全,志在思死,类多超恶,莫复归止。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之一就是自古及今,“一离刀锯,没世不齿”④,已成了一种社会风气。
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儒家在其孝道中加进了这一内容。
儒家之孝道特别重“敬”,要做到“敬”,最重要的是“不辱”,所谓“不辱”,其首要条件是“不亏财”和“不亏体”。
亏财就是交纳赎刑罚金,亏体就是受刑蒙辱。
两者合一就成为儒家“全体”思想的滥觞,即所谓“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
在具体实践中,儒家将其发展到极至,即使偶然的不慎伤体,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
《吕览・孝行》载:“东正子春下堂而伤足,瘳而数月不出,犹有忧色。
门人问其故,答曰:‘吾闻之曾子,曾子闻之仲尼: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不亏其体,不伤其形,可谓孝矣,君子无行咫步而忘之。
吾忘孝道,是以忧。
’”西汉初年出现的《孝经》一书,则将此点作为孝道之始,其《开宗明义》篇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这种由惧刑而起的孝本思想,在社会各方面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曾昭火先生在研究周至汉的首饰制度后指出:“总之,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
故作纟丽巾冠弁衣裳带衤王等物,以护持之,勿使外露。
凡露体者,皆变服也……迄于汉代,此风未替,故汉画像中除卑贱执事及乐舞之人,鲜有露体者。
至六朝隋唐之雕刻画像,始有以露为美者,盖西方艺术流风所及非中土之故也。
”⑤在丧葬习俗上,这种思想的影响也较为明显。
首先,它对东周秦汉时期墓葬保护措施的兴起,特别是防盗技术的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盗墓44中华文化论坛 1998・4①②③④⑤曾昭火:《论周至汉的首饰制度》,《南京博物院集刊》第8辑。
《后汉书・孔融传》。
《汉书・司马迁传》。
《史记・商君列传》。
《史记・孔子列传》。
是厚葬的直接结果,东周至秦汉,厚葬之风如烈焰冲天,遍于各国。
《吕览・孟冬纪》说当时“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
含珠麟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舆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
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
汉文帝也说:“当今之世,咸嘉生而恶死,厚葬久丧以破业。
”①在这种情况下,盗墓之风如影随形,紧步其后。
《吕览・节丧》说当时的“君之不令民,父之不孝子,兄之不悌弟……惮耕稼采薪之劳,不肯官人事,于是乎……又视名丘大墓葬之厚者,求舍便居,以微扌日之,日夜不休,必得其利,相与分之。
”在赵、中山一带,这种风气尤为盛行。
《史记》《汉书》都说此地是“地薄人众,民俗儇急,仰机利而食。
丈夫相向游戏,悲歌高亢,起则相椎剽,休则掘冢作奸巧治,多实物为倡优。
”西汉初年,一些游侠也成了盗墓的主力。
《史记・游侠列传》言轵人郭解“藏命作奸,剽攻不休及铸钱掘冢,故不可胜数”。
盗墓不仅使墓葬遭到破坏,有损慈亲孝子之心,而且使尸体暴陈中野,形同戮尸,尤其令人难忍。
故杨王孙云:“或乃今日入葬而明日发,此其与暴尸中野何异!”②暴尸中野,在当时属于刑罚的范畴。
古代立法在于警众,故都在大庭广众之下执行。
《礼记・王制》云:“爵人于朝,与众共之;刑人于朝,与众弃之。
”《汉书・刑法志》也说:“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由来者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