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深公交[通][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通)〔2013〕112号)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措施限制电动自行车在我市部分道路行驶。
现通告如下:一、限制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限制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一)城市快速干道盐龙大道,宝荷大道,丹平快速路,沿河路(含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布心路,泥岗东路,泥岗西路,北环大道,春风路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
(二)城市主干道深汕路,留仙大道,布龙路,笋岗路(含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路(含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
1.福田区:皇岗口岸片区(含皇岗口岸广场、福田南路滨河大道以南路段、百合路),福田口岸片区(含国花路、裕亨路及福田口岸片区其他路段),福田保税区片区(含桂花路以南片区路段、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所有路段、桂花路),红岭路(含红岭北路、红岭中路、红岭南路),埔尾街,巴丁街,南园路(红岭路口至上步路口),东园路,同德路,上步路(含上步北路、上步中路、上步南路),华强北路,华强南路,华富路,梅观路,皇岗路,福港路,彩田路,金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福华路,益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福荣路[],沙嘴路(福强路口至福荣路口),新洲路,中康路,梅林路,凯丰路,梅华西路(新洲路梅华西路口至梅林梅丽路口),香梅路(含香梅北路),福龙路,香蜜湖路,侨香路(香梅路口至侨城东路口[]),莲花路,红荔路(含红荔西路),福中路,福中三路,益田路(福强路口至福荣路口),福民路,福强路。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5-04-29【生效时间】2015-05-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
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标识。
“其他车辆的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电子标识。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背景深圳市是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城市,人口众多,交通问题一直以来便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公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深圳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交通法规。
最新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4月1日宣布,从2021年7月31日起,深圳市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快速路、高速路、隧道、城市快速路、市区道路、城市快速路主路及其匝道。
同时,电动自行车用户应按照相关要求装备安全用品。
具体要求如下:1.电动自行车用户必须戴安全帽,并应在车辆前后部分配备反光装置。
2.电动自行车用户使用车辆时应保持正常骑行,不得酒驾、毒驾、超速行驶。
3.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噪声控制,不得在道路上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4.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行驶,不得改装、拼装、超载、擅自进行技术改造。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机动车类似,应当负起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用户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保持安全骑行,或未按照规定装备安全用品,则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双黄线深圳市交警部门在最新交通法规中提出,双黄线禁止停车是指城市快速路主路上设置的双黄实线和斑马线。
车辆不得跨越区域停车,驾驶人需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过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路径通行。
同时,深圳市交警部门强调,在道路上行驶时,要保持车距、安全行驶。
如果发生事故,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和现场情况加以认定。
其他除以上两项规定外,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中还规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1.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使用移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时的限制规定;3.驾驶行车记录仪和模拟驾驶检测设施的管理与使用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结论交通安全与路权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深圳市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城市,也在不断完善交通法规来提高公路安全水平。
深圳电动自行车车验车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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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车标准

深圳电动车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近年来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为了推动城市交通的绿色环保和智能化发展,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动车标准,以规范和引导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深圳电动车标准明确了电动车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将电动车分为普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不同类别,并对其使用范围、速度限制、充电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其次,深圳电动车标准规定了电动车的技术要求。
对电动车的整车性能、电池管理系统、充电器安全性、防盗装置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技术标准,以确保电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和环保性。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电动车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也有利于减少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另外,深圳电动车标准还对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做出了规范。
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产品质量认证、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电动车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深圳电动车标准还强调了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
对电动车的驾驶员资格、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停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范电动车的使用行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在城市交通中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推动城市交通的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
综上所述,深圳电动车标准的出台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电动车的分类和管理、规范技术要求、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强调使用和管理,有助于提高电动车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的绿色、智能发展。
相信在深圳电动车标准的引领下,电动车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网点监管文件

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网点监管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市交警局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
市交警局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五条市交警局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办理点、互联网线上办理、便民代办服务点等方式,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号牌收费标准等事项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应当在登记办理点和便民代办服务点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六条市交警局可以在登记办理点和便民代办服务点设立的学习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交通安全问答等“线上+线下”方式,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进行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安全常识教育。
第七条市交警局应当建立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查验,号牌、行驶证发放等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交警局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号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管,形成登记办理、宣传教育、执法管理闭环。
第二章登记办理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交警局应当一次性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市交警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覃伟中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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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1 - / 10(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 2 - / 10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二)公共设施抢修;(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 3 - / 10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
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
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
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
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 4 - / 10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二)变更行驶区域的;(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
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
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5 - / 10(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逆向行驶;(二)驾驶人应当年满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厘米;(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 6 - / 10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
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 7 - / 10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
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
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注:援引自《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原文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