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docx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容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驶、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定义电动自行车是指无需人力脚踏通过电力驱动行驶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牌照(一)电动自行车须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获取合法行驶的牌照。
(二)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
2. 车辆购置发票。
3. 保险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的牌照应当牢固固定在车辆前部,不得遮挡或擅自更改。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要求(一)驾驶人员需年满16周岁。
(二)驾驶人员需佩戴符合安全规定的安全帽。
(三)驾驶时需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要求(一)电动自行车在内环以及主要道路上的限速为2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的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二)电动自行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以步行速度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使用非机动车道时,需遵守非机动车道行驶规则。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定(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定的停车区域。
(二)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行人过道、人行横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引起危险和妨碍正常通行的区域停放。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牢固锁定,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保险(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因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一)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涉嫌犯罪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于多次违规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或注销其电动自行车行驶牌照。
第十条:违规停放处理(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导致交通阻塞或危险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予以处罚或扣除相关分数。
深圳禁止电动车行驶细则出台文档

2020深圳禁止电动车行驶细则出台文档Document Writing深圳禁止电动车行驶细则出台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深圳禁止电动车行驶:20xx深圳禁摩限电细则出台时间:3月起到6月底整治范围:全市,重点区域为地铁口、公交站点、口岸、商业繁华等区域聚集区一、重点区域兜客揽客,一律行政拘留凡是在地铁口、公交站点、口岸、商业繁华区域兜客揽客实施非法营运的,直接视为情节严重,一律行政拘留。
政策法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5日至10日行政拘留。
对违规使用电动(机动)三轮车的,从4月1日起,也将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执法期间,“涉摩涉电”暴力抗法的,无论是正常或残疾等其他人群,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
为电动(机动)三轮车设立过渡期4月1日起,对违规使用电动(机动)三轮车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和宣传引导。
并设立15天的教育过渡期,4月16日起,对违规上路的电动(机动)三轮车一律查扣,应拘留的一律拘留。
二、整治源头,销售门店负连带责任据悉,今年深圳“禁摩限电”工作以源头整治为核心,针对生产、销售及维修门店违法销售,兜客拉客行为,拉客车辆随意停放的区域以及快递、送水、送气等行业使用三轮车开展源头整治。
措施及处罚:1.交警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强化对辖区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及门店的排查清理工作;2.积极配合市交委等部门,对维修门店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3.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摩限电”公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质量和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前,将产品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能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
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告知消费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第八条通行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载人等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深圳电动车最新规章制度

深圳电动车最新规章制度
一、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
1.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车。
2.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销售资质,销售的电动车必须经过质量检测合格,提供合格证明
材料。
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对购车人进行身份核实,并做好购车登记备
案工作。
4.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保证消费者的维修和保养需求得到满足。
5.销售企业不得以低价促销方式销售电动车,不得虚假宣传产品性能。
二、电动车的使用
1.电动车使用者须取得相关牌照,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禁止骑行的区域骑行。
2.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不得超员骑行,不得使用没有安全带的电动车。
3.禁止在非指定停车场乱停乱放电动车,不得在消防通道、楼梯口等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
4.不得在规定时间段内使用电动车,如夜间、雨天等交通不便时,应当选择其他交通工具。
5.电动车使用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正常。
三、电动车的安全管理
1.电动车必须通过年检,确保车辆各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年检合格的车辆可获得年检标志。
2.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电动车,应当及时报修处理,不得私自维修私改。
3.对于电动车发生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交通部门进行处理,不得逃逸或擅自私了解决。
4.加强对电动车的防盗工作,建议使用车辆定位器,避免车辆被盗。
5.电动车使用者应当保持警惕,避免使用未经认可的电动车充电设备,以免发生电击等事故。
以上就是深圳市最新的电动车规章制度,希望电动车行业能够出现更加规范化和安全的发展。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龙华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龙华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深公交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龙华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对龙华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禁止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一)高、快速路。
1.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25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0422武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2.快速路:盐龙大道、丹平快速路、龙澜大道、北环大道、泥岗东路、布心路、南坪快速路、福龙路、香蜜湖路、机场南路、滨海大道、滨河大道、沿河北路、沿河南路。
(二)龙华区禁止行驶道路。
1.路段(由南及北排列):新彩隧道、梅观路、新区大道(民丰路-民宝路段)、坂澜大道、布龙公路(华兴路-华辉路段)、华辉路(华宁路-同胜工业园路段)、五和大道(环观南路-锦绣科技园段)、龙华大道(观澜公园路-布新路段)、明浪路(禾槎涧大桥-观光路段)。
2.立交及跨线桥上跨段(具体范围以分、合流点为准):梅观立交、民乐立交、哈飞汽车立交、华明路跨线桥。
3.片区:深圳北站片区:留仙大道致远中路口至民塘路口段、玉龙路民塘路口至致远中路口段、民塘路、致远中路玉龙路口至留仙大道路口段。
图1 龙华区电动自行车禁行道路范围二、通行规则(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覃伟中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深圳对电动车新规定

深圳对电动车新规定深圳对电动车新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压力的不断增大和环境污染的加剧,电动车作为一种环保、低碳的交通工具,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
然而,电动车乱象也日益凸显,为了规范电动车行业的发展,深圳市近日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以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
首先,深圳对于未登记的电动车实施限行措施。
根据规定,未进行登记的电动车禁止进入道路,并且将处以一定的罚款。
这一限行措施的实施,可有效遏制电动车的涌入现象,减轻城市交通压力,提高交通效率。
同时,要求所有电动车持有电动车行驶证和号码牌,并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车辆的合法合规。
其次,新规定对于电动车经营者也设定了明确的要求。
要求电动车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运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营运单位名称和编号,以便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此外,电动车经营者还需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确保车辆无障碍运行,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另外,深圳对电动车停放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新规定要求电动车停放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占用人行道、道路绿化带等非指定停车区域。
同时,建议在重要出入口、公共场所等需要禁止电动车停放的区域设置明显的标识,引导人们合理停放电动车。
这一规定能够有效防止电动车乱停乱放,保障行人通行的权益,提高城市的交通秩序。
除此之外,针对电动车违法行为,新规定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可吊销电动车行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引导电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有序、舒适的出行环境。
总的来说,深圳对电动车的新规定是政府对电动车行业管理的一次有力措施,将有效规范电动车市场,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提高城市交通的有序性和效率。
然而,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的实施需要有严格的执法力度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优化。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电动车行业才能更好地发展。
深圳交通管理新条例电单车将限行不禁行

深圳交通管理新条例:电单车将限行不禁行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新条例将在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获得深圳市人大通过。
其中关于“电动自行车限行”的部分,条例没有明确深圳市是否禁行电动自行车,而是授权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新条例将在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这样表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了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罚。
据了解,珠海则是2005年通过特区立法直接规定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广州和东莞则分别在2006年、2007年通过公安局通告的方式不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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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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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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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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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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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 1 - ∕ 10(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kg;-2 - / 10(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六)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第六条 【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 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 【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 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茕 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一) 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籟丛妈羥为贍债蛏练淨。
籟丛妈羥为贍债蛏练淨槠。
(二) 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三) 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厦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日。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二)公共设施抢修;(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Ze⅛籜。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
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 3 - / 10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
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
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
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单位应当车辆使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二)变更行驶区域的;(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
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
輒峄陽- 4 - / 10檉簖疖網儂號泶蛴。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
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逆向行驶;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
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
- 5 - / 10(二)驾驶人应当年满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阌擻輳嬪諫迁择植秘騖。
阌擻輳嬪諫迁择植秘騖輛。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厘米;氬嚕躑竄贸恳彈濾颔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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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A)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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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
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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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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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