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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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为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能够人力骑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便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规定,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销售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与通行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悬挂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载人、载物。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停放,不得在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场所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地方停放。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和电池,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十四条充电时,应当确保充电器、电池、电动自行车等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维修与回收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解、改装。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不得随意丢弃、焚烧。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
2.1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车辆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2.2 电动自行车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功率不得超过400瓦。

2.3 电动自行车应安装铃、制动器、反光镜等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管理
3.1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持有相应驾驶证件。

3.2 禁止无证驾驶、酗酒后驾驶和超员载人。

3.3 遵守交通信号和规则,不得穿行、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四、停放管理
4.1 电动自行车停放应遵守当地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场所。

4.2 鼓励利用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位或公共停车场所停放。

五、监督管理
5.1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保障道路通行有序。

5.2 违反本规范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6.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为规范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及管理,保障员工出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员工。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2. 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行为。

3. 责任到人: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保管、维护等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

四、电动自行车管理总则1. 电动自行车仅限办公使用,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2. 电动自行车实行定人定责,由使用人负责车辆的保管、维护和报修。

3. 使用人必须保管好车辆,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4. 使用人需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及时充电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选择安全区域,禁止在办公室、走廊等区域充电。

6. 电动自行车停放应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行人通道等。

7.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楼内停放或充电,违反规定者将追究责任。

五、电动自行车使用及管理规定1. 使用人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 使用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超出规定人数的乘客,不得载货。

4. 使用人不得将电动自行车交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5. 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 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更换电池、控制器等关键部件。

六、电动自行车维护及管理规定1. 使用人需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

2. 电动自行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用,并及时报修。

3. 维修电动自行车时,应选择正规维修点,确保维修质量。

4. 电动自行车电池需按照厂家说明进行充电,避免过度充电和充电器损坏。

七、奖惩措施1. 对于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使用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失的使用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使用数量的增加,必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在2023年,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如下:一、注册与牌照1. 从2023年开始,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必须在购买后的30天内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领取电动自行车牌照。

2. 注册时需要提供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车辆信息等相关资料。

二、规范生产和销售1. 所有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商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2.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必须向购买者提供购车合同、发票和相关的使用说明。

三、限制速度和功率1. 所有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速度不能超过25公里/小时。

超过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将被视为摩托车。

2. 电动自行车的功率不能超过400W,超过400W的电动自行车将被视为摩托车。

四、安全配件1. 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前、后灯和反光镜,并确保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的可见性。

2. 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刹车装置,以确保制动效果可靠。

3. 骑行者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提供给乘客。

五、禁止改装1. 电动自行车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功率、速度和超载等。

六、道路交通规则1. 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包括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等。

2.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必须使用自行车道或马路。

七、执法和处罚1. 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和车辆暂扣等。

2. 对于重复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将被吊销电动自行车牌照,并禁止继续使用电动自行车。

八、宣传和教育1. 政府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

2. 学校、社区和媒体将积极参与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是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5篇)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5篇)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

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

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三)不准酒后驾驶;(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要办理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车牌号码和行驶证。

2. 行驶证:电动自行车需要携带行驶证,上面注明车辆和所有人的基本信息,以备交通管理部门查验。

3. 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遵守交通信号灯,礼让行人,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等。

4. 道路使用: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和行人专用道。

5. 载人限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载,一般不得载人,如有需要搭载儿童等特殊情况,应有相应的座椅和安全设施。

6. 公共场所管理: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一些特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如市中心区域、步行街等。

7. 安全设施:电动自行车应装备前后夜光灯、刹车、铃铛等安全设施。

8. 骑行年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动自行车骑行,需要有成年人陪同或者得到家长的允许。

以上是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您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具体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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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_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厦门_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及报废等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制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保障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销售、维修、回收及报废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动车类型与标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轮,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电动车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类:(一)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5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轻便摩托车。

(三)电动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4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60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摩托车。

第七条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电动自行车:应符合GB 3565-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5849-2018《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三)电动摩托车:应符合GB 15849-2018《电动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第三章生产与销售第八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标准销售电动车。

第十条销售的电动车应当具有以下标识:(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说明书;(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保修卡。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

第八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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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控制车辆使用相关费用,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电动车为公司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2.电动车只能用于本公司工作使用,不得作为私人物品作其它用途。

3.电动车钥匙一车一把,由责任人自行保管,余下钥匙由办公室管理。

下班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如私自骑回家,一次罚款100元)。

按照“专人专车”的原则,非特殊原因,车辆不得调换使用,不得乱借他人使用。

车辆只能用于本公司员工使用,不得作为私人物品作其它用途。

4.禁止电动车使用人私自拆动电动车,如经发现上述状况将每次罚款300元(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每部电动车的重要部位(电瓶)将统一喷柒,如有变动将视为偷换电瓶,则由该车辆责任人自行更换新电瓶或公司更换新电瓶,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5.每部车辆的使用责任人必须本着爱护车辆,降低维修成本,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电动车清洁保养禁止使用水直接冲洗,防止电瓶损坏。

6.领取本公司电动自行车的工作人员,需按公司规定扣发10天的工资作为车辆押金。

7.工作人员归还车辆,车辆经公司办公室检查完好后,押金将补发给工作人员。

8.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子性能,响铃、刹车或其他部件,有问题时不能骑车,应报肖总核实后及时修理。

9.车辆在工作人员使用过程中丢失,由工作人员个人负责,工作人员负责赔偿,否则公司将把车辆押金作为车辆丢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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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车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生故障,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故障,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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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使用、维修、维护,车辆要按行驶要求定期做好保养、保修,并报办公室建立保养、保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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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维修需到单位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单,先由工作人员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到办公室填写维修单,并列出维修明细,经肖总根据车辆实际情况检查后,再提交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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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室负责建立车辆档案并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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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总负责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及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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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人员应注意行车安全,不得随意闯红灯,不得超速行驶,不准骑车超载带人等。

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安全事故由工作人员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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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应熟悉道路交通法规,严格按规定驾驶。

如发生违章行为,要服从交警部门处罚,语言,行动上不得粗暴,保持公司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1
7."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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