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3.2起施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2022年3月2日起施行)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2-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9•【字号】徐政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遏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不良行为,扶植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要求,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到核定资质等级整个程序严格把关。
今后,凡在市区(不含贾汪区)申请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现金人民币。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制度。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严格进行资质年检,建设部门在进行企业的资质年检时,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注销资质;对连续两年经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可以申报资质升级;对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部门要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
(三)凡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参加资质年检,至2003年资质有效期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两年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设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
(四)被注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因存在严重问题而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年内申办开发企业的,不予批准其开办开发企业;问题特别严重的,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开发资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目的和依据:
- 《开发资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 它依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旨在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 适用范围:
- 该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3. 资质等级与条件:
-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条件要求。
- 一级资质条件通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业绩。
4. 资质管理职责: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5. 资质申请与审批:
- 开发企业需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
-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6. 资质证书管理:
- 资质证书的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等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确保资质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总之,《开发资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内,以购买或承租土地、先行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并取得房地产证书的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于20XX年XX月XX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
一、资质等级划分1.1 一级资质:具备综合实力强、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条件较高、规模较大、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工程。
1.2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条件适中、规模一般、技术要求一般的工程。
1.3 三级资质:基本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条件较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工程。
二、资质申报条件2.1 企业法人或独立法人资格。
2.2 具备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
2.3 连续三年拥有与申报资质等级相匹配的工程业绩。
2.4 注册资金符合规定标准。
2.5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三、资质申报程序3.1 企业汇总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资质申报材料。
3.2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3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3.4 公示期结束后,审核通过的企业领取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要求4.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和要求。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安全有序进行。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
4.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监理机构和验收机构的要求,配合监理机构和验收机构进行工作。
五、资质的维护和升级5.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每年向原审批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业绩和经济、技术情况。
2024年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促进开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城镇化建设等相关开发活动的企业,即开发企业。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开发企业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资质管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特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
第五条开发企业资质的评定、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国家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项可以委托地方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资质评定第六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注册资金和资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二)企业的开发项目经验和技术实力;(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四)企业的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
第七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采取申请、审查和公示的程序。
开发企业应当向评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定结果由专家组综合评定。
第九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开发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过期未进行评定的开发企业将自动降为四级。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参与相应的开发项目,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经理和相关职责,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实力,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改进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和质量管理能力等条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不同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具有最高的规模和管理能力要求,三级资质要求相对较低。
2. 资质审批和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认定依据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规模、施工项目质量等情况。
3. 资质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后,需要遵守规定的管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4. 资质管理监督:相关部门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
监督包括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以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以上是我了解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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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服务 > 资质认定 > 房地产机构首页 当前位置: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发布时间: 2011-10-25 11:20:03 字体:[ 大 中 小 ] 苏建房(2001)2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简体繁体English 日本语WAP 中国南通个性化定制政府微博 公务员邮箱首页新闻中心透视南通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大厅公众交流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八条申请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3万平方米;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九条申请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十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列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证明(原件留档,其中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80%以上); (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十)拟开发项目相关文本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企业给予备案文件是否齐全的答复。
备案文件齐全的企业经济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标准的《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核定资质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延长《暂定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或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申请延长有效期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五)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六)已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批准文件及工程验收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组成。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分立、合并后需要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年检中按条件应当予以升、降的企业,参照核定资质等级的程序和文件,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资质升、降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限制。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省辖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十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于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七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暂定资质证书》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跨地区(省辖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必须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