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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申请与审批1.1 申请人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合法户籍,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宅基地。

1.2 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等在内的必要材料。

1.3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宅基地使用与权益2.1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有保护、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2.2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应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3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纳税,并承担因使用宅基地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宅基地转让与退出3.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2 宅基地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3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后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监督与管理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转让等信息的真实、完整。

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违法用地查处5.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宅基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2 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收回宅基地。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宅基地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居住和生产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条件,保护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宅基地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

宅基地可以分为两类: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宅基地。

个人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每户农民家庭有一个个人宅基地;集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供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使用。

三、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农民家庭要是农村户籍居民;2. 宅基地必须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3. 宅基地的面积必须符合规定标准;4. 宅基地的产权必须明确。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需符合以下程序:1.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的划拨;2.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划拨宅基地;3.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4.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宅基地的使用权。

五、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以下规定:1. 农民不得私自转让、交易宅基地,也不得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 农民有权将宅基地租赁给他人使用,但需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3. 农民应积极参与宅基地的管理,定期对宅基地进行维护和修缮;4. 农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六、宅基地的保护和治理为了保护宅基地资源,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治理,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2. 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3. 宅基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宅基地的产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4. 政府要加大对宅基地管理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套较为全面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的规划与分配1、村庄规划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状况和农村人口变化等情况,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村庄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2、分配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同时,要优先保障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

3、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程序(1)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4)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机制,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依法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1、面积标准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般来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建设要求村民在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和用途进行建设。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 ,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 , 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 含附房 ) 使用宅基地 , 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 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 , 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 , 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20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 , 使用宅基地的 , 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 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 , 通过建造定销房( 农民公寓 ) 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 , 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 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 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 一 ) 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 , 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成员,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乡村振兴的原则。

第四条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五条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实行宅基地用途管制、宅基地审批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制度、宅基地权益保障制度等。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证明;(四)符合规划的宅基地用地位置和面积说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合格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与退出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荒芜。

闲置、荒芜超过一年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闲置费;超过两年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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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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