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基本标准本文档旨在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的基本标准,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临床心理咨询服务。
1. 门诊设施1.1 门诊应设有专门的临床心理咨询科,提供私密舒适的咨询环境。
1.2 门诊设施应装备必要的心理咨询器材和工具,以支持临床心理咨询的进行。
2. 医务人员要求2.1 门诊应有专职临床心理咨询师,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学位,并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2.2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的心理咨询技巧。
2.3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会议,以更新知识和提升专业水平。
3. 诊疗流程3.1 患者在挂号时应填写心理咨询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情况。
3.2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进行初步评估,了解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并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
3.3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心理咨询,通过倾听、引导和支持,帮助患者解决心理困扰。
3.4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定期跟踪患者的治疗进程,并根据需要调整治疗计划。
4. 保密与知情同意4.1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保密规定,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咨询内容不被泄露。
4.2 在开始咨询前,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向患者解释咨询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5. 团队合作与专业发展5.1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与其他医务人员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
5.2 门诊应建立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定期组织讨论、病例讨论和学术交流,以促进团队的专业发展。
6. 不断改进与质量管理6.1 门诊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评估临床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之处。
6.2 门诊应收集患者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处理和回应患者的投诉和建议。
以上为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的基本标准,旨在保障患者的心理健康和权益。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诊所基本标准 2010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更新时间:2010-08-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二○一○年八月二日附件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卫医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基本标准1. 定义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是指为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服务的专业门诊部门。
2. 人员配置2.1 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 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如心理学、临床心理学等。
- 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应通过相关专业机构认证,并持有合法执业证书。
- 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应参加定期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2.2 辅助人员-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可配备必要的辅助人员,如接待员、行政人员等,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服务内容3.1 心理健康评估- 针对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和量化测量。
- 采用标准化的评估工具,如心理问卷、心理测试等,以获取客观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
3.2 心理咨询- 根据患者的需求和问题,提供个体心理咨询和家庭心理咨询等服务。
- 通过面对面交流和倾听,帮助患者理解和应对心理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支持。
3.3 心理治疗- 为患者提供针对心理问题的心理治疗服务,包括认知行为疗法、解离剂疗法等。
-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定制个性化的心理治疗方案,帮助其恢复和维持心理健康。
4. 保护隐私和保密性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应确保患者隐私和保密性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 咨询和治疗环境应具备隐私保护措施,如隔音设施和保密文件存储。
- 所有从事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不泄露。
5. 专业发展与质量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应推动专业发展并进行质量管理,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 建立健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 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加强内部专业指导和外部评估,确保服务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以上为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学科门诊的基本标准,旨在为患者提供专业和可靠的心理健康服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医政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本法规中关于诊所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自2022年12月20日起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基本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医疗机构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提供基本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患者在门诊期间得到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专业设施供医务人员使用。
2. 人员要求- 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临床心理医生,应具备相关资格和执照。
- 心理辅导师或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并获得认证。
- 心理学相关科研人员,应具备相关学术背景和研究经验。
3. 服务需求- 心理咨询:为患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包括个案评估、诊断和治疗。
- 心理治疗:为患者提供心理治疗,包括认知行为疗法、心理动力学疗法等。
- 心理测试: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试,以评估患者的心理状态和病情。
- 危机干预:对于有自杀倾向或其他紧急心理问题的患者,应提供紧急干预措施。
- 康复辅导:对于需要康复的患者,提供相关的康复辅导和支持。
4. 环境要求- 专用诊室:提供用于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专用诊室,保证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 休息室:为医务人员提供休息和放松的空间。
- 专业设施:提供必要的心理评估和治疗设备,如心理测试工具、治疗材料等。
- 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5. 质量控制- 系统评估:定期进行对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的评估,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 医务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患者满意度调查:定期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以改进服务质量和患者体验。
6. 其他规定- 法律合规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保护患者权益并确保数据安全。
以上为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的基本标准,旨在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并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专业设施。
这些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满足不同医疗机构的需求和要求。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实用标准(试行)》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
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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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
行)
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二)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
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急救设备和信息化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