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海岸带资源开发与保护

海岸带资源开发与保护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的扩张,海岸带逐渐成为了经济发展和旅游业的热点地区。
然而,海岸带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海洋污染、城市化、过度捕捞等等。
为了实现海岸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寻求平衡。
一、海岸带资源开发1.旅游业海岸带的海滩、珊瑚礁和海岛等惊人的景观吸引着大量的游客。
旅游业也成为了许多海岸城市的支柱产业。
通过高质量的旅游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但是,该行业的发展也可能会带来环境问题。
例如,海岸带的大量开发可能对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栖息地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旅游管理计划,以确保可持续的旅游发展。
2.能源开发海岸带也是重要的能源开发区域。
海岸带不仅提供了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还提供了风力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绝佳场所。
但是,该行业的开发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持久性影响,特别是石油泄漏等突发事件。
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环境规则和管制措施,以降低环境风险。
二、海岸带资源保护1.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是海洋生命的基础。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这些生态系统。
这包括限制过度渔业和废物的放置,建立海洋保护区和海岸带管理计划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维护海岸线的生物多样性,确保野生动植物的未来。
2.海岸线保护海岸线也是海岸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岸线的保护不仅有助于保护野生生物和栖息地,还有助于降低风暴和洪水的影响。
海岸线保护可以通过种植树木,建立沙丘和湿地,以及限制开发和建筑工程来实现。
三、思考应当平衡资源开发和保护。
资源开发可以带来很多好处,例如提供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增长。
然而,这种开发应当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避免对生态系统和栖息地造成持久性破坏。
同时,在资源开发期间,也应该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以降低环境风险。
维护自然环境是我们长期生存的基础,只有在平衡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最新《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全文

2016年最新《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全文(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保障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下列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一)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二)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琼府〔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保护资源与促进发展,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
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
(二)科学引导项目选址。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将规划土地要素作为招商引资先决条件之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陆域200米等管控范围。
确需占用的,应当充分论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6〕8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出台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细则_细则_

海南出台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细则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海南出台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细则,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细化和完善了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开发长效机制。
《细则》规定,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
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均要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目前,海南省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划定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115.45平方公里,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48.86平方公里,共占海岸带陆域200米总面积的50.1%。
确立海岸带开发管控规则促进保护与开发《细则》要求,一是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已有建设活动,引导和鼓励其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二是对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建设进行严格限定。
除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及海岸防护工程涉及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等七类情况以外,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
三是合理规范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特殊区域开发管理。
四是合理划定村庄建设边界。
同时,《细则》还明确,对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
加强海岸带开发监管和保护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细则》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标明海岸带保护界区、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采取措施严格保护。
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市海岸带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三条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旅游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三亚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海岸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域和脆弱区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科学研究等方式参与海岸带的保护、修复和治理。
对在海岸带保护治理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对污染、破坏海岸带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赏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和协调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海岸带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岸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入海排污口、入海河口水质进行监测。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海域保护和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
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2016年10月1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2年5月7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和〈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具体界线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岸带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1-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工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巡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应当与沿海防护林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市人民政府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海岸带保护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海岸带的保护、修复和治理。
第八条海岸带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设立-2-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依法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海岸带环境保护与管理

海岸带环境保护与管理在全球范围内,海岸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其主要分布在陆地与海洋之间的区域。
这个区域不仅是许多脆弱物种的栖息地,同时也是人类社会的重要活动区域。
由于人类活动不断增加,海岸带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护和管理海岸带环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海岸带的生态特征海岸带是一个位于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薄薄一层,它是由岩石、砂砾和贝壳等物质组成的。
海岸带的生态系统由多种物种组成,包括浮游生物、附着生物、底栖动植物和冲浪生物等等。
此外,海岸带环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沙滩环境、湿地环境、珊瑚礁环境和海洋环境等不同类型。
要想保护和管理海岸带环境,就需要对不同的海岸带环境特征进行了解和研究,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海岸带环境破坏的原因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海岸带环境的破坏问题越来越突出。
主要的原因可以简单总结如下:1、过度开发和利用:随着人类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海岸带地区的土地开发和旅游业已经逐渐成为一个大型产业。
这些活动对于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这种破坏对于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2、污染:海岸带的水体与岸边土地遭受污染是常见现象,尤其是人口密度较高地区和行业开发较为集中地区。
污染不仅会影响海岸带的水质和土质,也会导致周边生物如珊瑚及水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损坏了整个生态系统,拉低了生物多样性。
三、海岸带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措施为了减缓海岸带环境破坏的速度,试图保持这些生态系统的自然功能和生态多样性,需要给出一系列可采取的措施。
以下是可行的措施:1、加强管理:建立海岸带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内,在这些区域内规划控制旅游、开发行为,限制某些污染行为,对底栖水生动物、大型哺乳动物等要加强控制。
这些地区在制定和执行管理计划时需要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手段。
2、科学调查和数据收集: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岸带环境,了解其规律和所需的科学调查指标,沿海国家可以通过实施归化生态、生物多样性调查工程、特色生态系统监测与评价等野外调查项目,壮大基础科学研究体系,加深对海岸带环境变化机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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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30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30日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保障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经济特区海岸带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沿海国有农(林)场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对与海岸带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未作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海岸带总体规划及沿海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旅游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岸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
第十条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