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2、宗法制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长继承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的世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
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403、礼于刑的关系: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
“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
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
P44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实例: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
具有法律效力。
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意义: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法制史重点

一、西周1、周礼①礼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演变而成,经周公制礼,在西周具有法的属性,表现为等级名份,贵贱准则。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与周族固有的礼进行补充厘定,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成为西周一代典章制度与礼仪规范的总和,并使之趋于法律化。
②西周的礼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即“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宾(待客)、军(行兵)、嘉(婚冠)礼(或为“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冠、婚、丧、祭、乡、相见”六礼)。
③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④性质: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2、行政法制①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等级制度②国家行政体制(分封制)所有封国的国君总称“诸侯”。
周初五级封国与附庸国的情况如下:等级爵位法定面积举例一公国50平方公里齐、鲁二侯国35平方公里晋三伯国35平方公里申四子国25平方公里黄、罗等五男国25平方公里许六附庸不足25平方公里萧③行政管理制度(内外服官制)A内服——中央政府:“三事六太”卿事寮(常任、常伯、准夫。
以卿事为长)太史寮(太史、太祝、太卜、太宰、太宗、太士。
以太宰为长)B外服——地方政府:封国与王畿封国分同姓国(宗法关系)与异姓国(婚姻关系),各诸侯国相对独立王畿之内有六乡、六遂,乡遂以下设邑,邑设里胥和邻长④职官考绩(P32)(1)职官选任——世卿制度与大比六德(智、信、圣、仁、义、忠),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2)职官考课——大计与要会(天子出巡、诸侯述职也有考绩性质)标准为六计(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灋、廉辨)方式为要会时间有月计、岁计、三岁大计二、春秋战国时期《法经》1、李悝制定《法经》3、《法经》的特点①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②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③体现重刑主义精神④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4、《法经》的阶级本质及历史地位——立后世法典之体例,为战国法家之典范(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质法典)三、秦四、(一)商鞅变法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
法制史重点

名词解释1.七去“七去”又称“七出”,是起始于西周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的离婚原则,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七去”具体包括“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窃盗,去。
”但女子有“三不去”中一个时,丈夫不得休妻,具体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五听“五听”是西周确立的保证口供真实性的审讯方法和原则,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有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合理性,为后世所采用。
[辞色气耳目]3.《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文宣帝高洋命崔昂、封述等人以北魏齐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首篇为《名例》篇,此后,作为刑法总则,各朝代首篇均为《名例》篇;第二,开创十二篇的律典体例;第三,封建五刑逐步确立,刑罚更加宽泛人道;第四,将“重罪十条”纳入法典,成为后世“十恶”之渊源。
总之,这部法典总结吸收了汉魏以来的立法经验,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
4.《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事法规。
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由御判判例组成,是明代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产物,内容上包括典型案例、重型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除滥施法外刑外,70%是针对贪官污吏,其法律效率高于《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空前普及的法规。
5.“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入律,从《晋律》开始,从此成为历代封建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法制史复习重点

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律制度1、指导思想:行天之罚2、主要法律形式:①以礼与刑为基本内容的习惯法;②君王命令:誓、诰、训;③习惯规则或法律规范。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①夏:五刑三千条②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名从商(2)罪名:夏: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3)刑法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宁可漏杀有罪,也不错杀无辜。
4、监狱最早产生于夏二、西周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吕侯作刑:西周中叶、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时任司寇的吕侯。
3、主要法律形式:①仍以习惯法为主(包括礼与刑,周礼、“九刑”、《吕刑》)②王命:诰、誓、训、命。
4、礼与刑的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刑罚体系:①死刑和肉刑:五刑(墨、劓、宫、刖、杀)②圜土之制③嘉石之制6、刑罚适用制度:①三赦之制: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有精神智障的痴呆者。
②三宥之制7、民事法律内容:①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②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③嫡长子继承制8、司法机关:周王是全国最高司马官;大司寇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9、狱讼形式:“以两剂禁民狱”(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以两造禁民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10、11、。
司法审判的原则:五听12、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13、李悝《法经》①《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②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三、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做《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司寇廷尉等原为军职)
3.周代亲亲尊尊长长男别有别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的四个原则。
4.“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
5.周穆王作<吕刑>又称之为《甫刑》
A.背景:穆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穆王
接受大臣吕候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
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
B.<吕刑》中规定了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6.契约关系
A.西周的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B.宋的买卖契约。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精)

名词解释:1.要交代时间2.现评价一下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1.“刑起于兵”的理解(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2. 夏、商、周的刑法:禹刑、汤刑、九刑3. 官刑:商朝关于国家官吏的违纪违法犯罪和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专门法律。
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4. 罪名:乱政,扰乱政治;疑众,与官方宣传不合的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5. 奴隶制五刑:墨劓(yi刖(yue宫辟6. 媵(音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但更多的妾则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的。
7. 兄终弟及:所谓“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8. 嫡长子继承制:9. 有旨无简不听:只有犯罪意识而无犯罪实据者不能定罪。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3.宗法制度: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4.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周族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通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制。
5.九刑: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典体系。
6.吕刑:周穆王命吕侯(甫侯所制,见于《尚书》。
7.邦成:可以比附援引的先例8.先王之礼,有本有文:抽象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礼仪(礼乐形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以北齐律为基础,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共12篇。
《开皇律》条目简明、刑法宽缓,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
同时,《开皇律》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的特权(比如说沿袭曹魏以后的八议制度,秦汉以来的以钱赎罪,南北朝的官当制度),创立了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为阐明永徽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十二篇。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和犯罪的法律规定;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发兵、兴造土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斗殴和诉讼制度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五刑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
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唐代五刑:(1)笞刑。
打板子,主要是在腿部和臀部。
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
打板子,其大小尺寸厚度与笞刑所有不用,会打到背部。
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
强制从事劳动。
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
流放到边远地区,包括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强制服劳役。
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后来,因为唐太宗把一些死刑减轻为断右趾,后改为流刑,又觉得太轻,加上劳役(加役流)(5)死刑。
分绞和斩二等。
绞刑较重。
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
相比北齐律,唐律中的十恶去“降”(投降)增“不睦”,同时加“谋”以突出对预谋犯罪的镇压。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图谋推翻皇帝国家统治的行为,包括统治阶级内部因为争取权力的谋反和下面的人想取而代之的谋反;(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即宫阙”指图谋破坏皇帝祖庙、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或建立其他政权的行为;(4)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蓄蛊毒、厌魅”指杀人罪中情节严重,方式方法恶劣的行为。
(6)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指损害皇帝尊严或对皇帝人身安全有所侵犯的行为。
(7)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指子孙违反了伦理道德中有关孝的规定的行为;(8)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指亲族间相互侵犯的行为;(9)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指地位卑下的人侵犯了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指亲属之间犯奸乱伦。
犯了十恶的人,合并起来,有些其他的规定,要受到这些规定的限制,如八议制度,在十恶范围内就没有,十恶不能享受八议的优待。
减刑或者是赎刑,犯了十恶都不能享受。
遇到大赦,有的人依然要除名,主要是官员,虽然赦免,但是要剥夺做官的资格(普通的官员既要负担一定的徭役)个别罪名依然要处死,如恶逆,即大赦不适用。
或者是仍然要流放的,如造畜五毒。
对维护政权及已经成型的伦理道德观念较为重要,是立法史上的重要概念。
六赃(考题中出现)注:六赃和自首有时间可以看看中国封建法律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
赃指非法取得的财物。
六赃的名称始于唐,并为后代所沿用,但内容有一些变化。
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
明清六赃去强盗,受所监临,加监守盗、常人盗。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属吏民的财物。
强盗:指暴力夺取他人财物。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等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
明律开始去掉了所受监临和强盗,加上了监守盗:指贪污自己经管的公家财物。
常人盗:指监临主守以外的其他官吏或一般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唐律中的自首减免(考题中出现)自首:罪行未被发现而自己投案,以免刑处。
自新:罪行被发现后自己投案,减刑二等。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不实不尽”(自首者交代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不彻底)如实交待的部分不追究唐律的主要特点历史地位一、主要特点1规范详备,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刑法和行政法较发达,立法技术和水平较高。
2刑罚宽简适中,与前、后朝和同时期国外法律相比较而言,宽严方面,在死刑数量与量刑幅度上相对较轻。
简繁方面,科条简约,律文和注疏表现出高度的概括性。
3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以儒家纲常作为立法和司法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历史地位唐律承前继后,集封建法律制大成,总结以往各朝代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确认规范完备详尽,更适合维护封建中央集权统治。
是我国古代社会发展到全盛阶段的必然产物,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的特点。
在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为后世编篡和解释法律的蓝本。
对亚洲许多国家(如日本、高丽、越南等)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宋刑统》《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完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刷发行的法典,十二篇,史称500条,现发现502条,除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
篇下按罪分213门,便于检索,律疏后附有一些敕令格式,作为参考。
敕编敕敇——诏敇,本为补充律,但因来源于皇帝,因此效力高于律,灵活方便,有权威性编敇:(作为动词)立法活动的一种,(作为名词)整理敇使之成为一般性质的法或由此编出的敇。
在唐代就已经出现,效力高于令。
编敕的特点是:(1)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大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折杖法宋太祖制定折杖法,将五刑中的笞和杖做了改变,流刑、徒刑折合为杖。
作为待用刑。
(原因)人口增长,徒刑和流刑劳役的性质对国家来讲可能是增加了成本。
(内容)除死刑外,其他徒、流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同时减少杖、笞的数量。
苔、杖——折臀杖,杖后释放流刑——折脊杖,免流,仍劳役徒——折脊杖,免徒,杖后释放(折杖法的意义:)“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节省法律资源,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折杖法将人们从囚禁自由上释放出来能够使得他们获得更多的自由让他们能够产生更多的价值元代立法概况A蒙古汗国(统一中国前),主要用习惯法,后用金的法律B元世祖忽必烈:元28年定《至元新格》,将当时使用的是列编为十类条格。
元最早法典C元仁宗:《风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律。
关于吏治、纲纪的方面。
格例条汇总的结果,并未有效的实行。
D英宗至治二年《元典章》地方所作的元初以来各种诏令典章制度的分类汇编E英宗至治三年《大元通制》元世祖以来各种诏令制度断例的汇编元代法律定型F元顺帝《至正条格》《大元通制》基础上增删立法特点(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1不求法典化,缺乏系统。
里面的条格比较多,多由诏敕转变而来,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2重视判例的作用,判例条文化,在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
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吴元年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后世不可变更,条目细致,作为法典较完整,比唐律简明。
明大诰1.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其效力高于普通法。
体现为君主对下臣的训诫或命令。
2.明大诰先后编定了4年,称为“御制大诰”。
有《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
组成上有典型案例、重刑法令、训诫。
3.特点:a)里面主要是以惩治官吏和地方豪强犯罪为主,b)对律中原有的一些罪名,在大诰中都是加重处罚的。
c)并不是按照明律来处罚的。
滥用律外之刑。
4.是“重刑治国”的典型体现,充分发挥了刑罚威慑的作用。
强制学习,人手一本,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