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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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设计缺陷举证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产品设计缺陷举证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陷 的专 门性 规定 。但具 体诉 讼 中 , 提 出证 据 责任 与 说 服责 任二分 【 的诉 讼规 则 、 《 侵权法 重述 第 三 版: 产 品责 任 》 ( 以下 简称 《 产 品责 任 重述 》 ) 的相关 规 定 以及证 据开 示 的运用 , 能 够在 设计 缺 陷 的证 明
刘 哲, 杜文曲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 天津 3 0 0 1 3 4 )
【 摘
要】 设计缺 陷作 为产品缺 陷的一种重要形 态, 危 害范围广 , 证 明难度 大。在设计缺 陷证明 中法定标 准该如何
适 用, 不合 理危 险标 准又该如何操作 , 依照现行 立法均存在诸 多困惑。 分析 美国法上相 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 对 于解
据 的若 干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证据规定》 ) 第 2条 、 第 4条 、 第 7条 以及 《 产 品 质量 法 》 第4 l 条, 其 中《 证
1 . 1 《 产 品责 任重述 》 中关 于设计 缺 陷的证 明 方法 《 产 品责 任重 述》 中有 关设 计 缺 陷 的条 文 是第 2条 ( b ) 、 第 2条 评注 e 、 第 3 条 以及 第 4条 。 其 中第 2条 ( b ) 为 国 内学 者 讨 论 最 多 , 即通 过 成 本 效 益 分 析来 权衡 产 品设计 是 否有 缺 陷。 第 2条评 注 e是对
证 明, 目前 立 法均无 明确规 定 。分 析美 国法上 相关
效用 极低 且危 险性 极高 的产 品设 计 时 , 即使 无法 提 出合 理 的替代 设计 亦不 影 响对产 品责任 的认定 。 『 2 1 第 3 条 是 有 关 故 障规 则 的规定 ,即 当产 品灭失 且 没 有关 于具 体 缺 陷 的证 据但 损 害通 常 由产 品缺 陷 引起 且 已合理 排 除其他 可 能原 因时 , 推 定原 告所 受 伤 害 由缺陷产 品导致 。[ 2 1 第 4条 则 明确产 品设 计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品 存在 不 安全 性 。 国 《 我 民法 通 则》 一百二十二条 明确 规 定 : 第 造 环 节 有 对 消 费 者人 身权 和 财 产 权 产 生 损 害 的 潜 在 可 能 , 这
“ 因为 产 品 存 在 安 全 隐患 问题 对 消 费 者 造 成 的人 生安 全 伤 害 种 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所 造 成 的损 失 远 远 超 出了制 造 商 为了 预 防
者指 的是 具有倡导性、自愿性 、 指导性的产品标准 , 推荐 性标 不需要再 比较国家 的相关规 范和行业 标准 。 因此, 不少学者认 准的代码是GB T 通常情况下, /。 国家政 策法规会 向企业 推荐 为, 我国应该考虑规定把是否符合企业 自身标准作为评判一个
优先采用推荐性标准, 企业按自 愿原则决定是否予以采用。 有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厘亘 震蟊
产 品 的 警 告 和 提 示 的用 语 程 度 上 , 示 和 警 告 应 该 具 有 明确 任 , 提 因为 国家对危 险性 的认识优于企业; 第二种看法则是从消
性和警示性 。 因此 , 评判一个产品的警示性 是否达 到标准, 主 费 者 利 益 出发 , 为 企 业 应 承 担 责任 , 则就 违背 了产 品责 任 认 否
免责? 对此, 我国 《 产品质量法》 《 和 判标准 主要包含 以下方面: 第一, 在消费者 规定, 因此在现实操作中主要存在 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的权利 中, 消费者有 权知道产品使用的警告和提 示; 二, 第 在 认为, 由于标准认定不善造成 的消费者损害不应 由企业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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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 坛
费 编/ 边文 锋
法 来 判 断产 品通 过 何 种 方 式可 最 大 限度 地 避 免 危 险 的 发 生 ,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得启发中美两国关于产品缺陷得定义及其分类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中得核心咨询题之一.关于产品责任案件得审理确实是以产品缺陷为核心展开得.对产品缺陷得认定咨询题,各国都有相应得准则,并都依照各自国情制订了相应得法律法规.然而,从产品缺陷得国际立法进程来看,美国起步早,进展速度快,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得第四百零二a节有如下明确规定:“任何销售对购买者有人身安全威胁或者财产安全威胁得不合格得存在缺陷得商品,最终对消费者和购买者造成一定危害得、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失得,基本上要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凡是从事销售这类缺陷产品得经营活动,销售商都应该对该缺陷产品所造成得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缺陷有明确划分:制造缺陷、讲明警示缺陷和设计缺陷.产品得缺陷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品在生产环节留下了瑕疵,存在一定得安全隐患;第二,产品在进行设计环节存在欠考虑得方面,如存在不安全性;第三,产品在销售环节没有进行使用和禁忌得讲明提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第四,产品不符合经营销售得合理范围,产品存在不安全性.我国《民法通则》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咨询题对消费者造成得人一辈子安全损害和财产安全损失得,制造者和销售者都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本法所规定得缺陷要紧是指那些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能够造成危害得商品;生产商品不符合国家企业检查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对人有害得.wcOm”通过上述分析,能够发觉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是对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有关产品缺陷得解释得借鉴和移植.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产品缺陷”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是两个完全不同得概念,需要加以区不.“产品得质量合格”要紧侧重于所销售得商品是否符合国家得生产安全,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得质量检验标准.“缺陷产品”中得“缺陷”特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得客观评价标准美国法律对产品缺陷得评判标准是《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得判定依据是产品得安全和质量是否和消费者所期望达到效果相一致.假如达不到消费者合理得期待标准,即产品得安全与消费者所期待得不相一致,那么该产品就被认定为有缺陷.多数法学家和评论家认为该标准应该是一般消费者得合理期待程度,而不是某一特定消费者得合理期待.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不可幸免地加入个人看法.因此,更多学者采纳成本利益分析得标准来评判具体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他们认为应采取量化方法并结合法律逻辑学得理念来进行分析.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设计缺陷得规定意味着法律承认产品在设计得时候就存在着一定得安全隐患咨询题,因此在此类案件得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承认产品在制造环节有对消费者人身权和财产权产生损害得潜在可能,这种损害结果得发生所造成得损失远远超出了制造商为了预防这种缺陷损害发生得设计成本得涵盖范围,因此在衡量某一产品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时,可从消费者得预期消费值和产品收益值两方面进行衡量,同时将消费者和生产者纳入评定标准之中.消费者得期望值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得期望.假如产品没有达到消费者得估计期望值,那么这类产品就可被认定为存在设计缺陷.因此,消费者期望值更易于让审判者依照经验作出裁决,该标准被认为是推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得最好方法,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采纳.非常多美国学者采纳比较法来推断产品通过何种方式可最大限度地幸免危险得发生,提高产品安全性并节约生产成本.通过对比产品得适用性和危险性来推断制造商是否采纳了合理得安全爱护措施,并评判一个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成本包括为幸免事故而采取措施所需要得费用,效益是在采取防范措施得基础上所产生得效益.此标准会导致如下观点:在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得前提下,为幸免事故发生而采取得成本只是为了规避不一定发生得损失而采纳得成本,都会被认为是资源得白费,也不是法律所最终追求得效果.警告缺陷得评判标准要紧包含以下方面:第一,在消费者得权利中,消费者有权明白产品使用得警告和提示;第二,在产品得警告和提示得用语程度上,提示和警告应该具有明确性和警示性.因此,评判一个产品得警示性是否达到标准,要紧是看警告得时刻和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此外,警示得对象是产品得使用者.我国产品缺陷得认定标准我国得产品缺陷认定标准要紧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目前,我国对产品质量缺陷得认定使用不符合安全得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相结合得二维评价体系,其中优先考虑不符合安全得危险标准.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是衡量一个商品是否合格得硬性标准,只有当不存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国家标准时才适用.依照国家标准,我们能够把这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举性标准”两大类.前者指得是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能够保障产品使用者人身权和财产权得标准,其中包括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所规定得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强制性标准得代码是gb;后者指得是具有倡导性、自愿性、指导性得产品标准,推举性标准得代码是gb/t.通常情况下,国家政策法规会向企业推举优先采纳推举性标准,企业按自愿原则决定是否予以采纳.有时,为鼓舞企业采纳推举性标准,国家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对企业制定优惠措施.由上可知,强制性标准是在产品已被认定具有缺陷时直截了当适用得,而推举性标准是只有在企业达到强制性标准后才采纳.企业使用推举性标准来推断产品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在效力方面,国家标准确信要高于行业标准.在对产品进行缺陷判定时,首先要用国家标准进行衡量,只有在国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得领域才适用行业标准.有学者认为,在科技快速进展得今天,国家级标准得制定和修改都具有滞后性,这就可能会造成产品存在缺陷,但并没有相应得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能够适用,甚至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得产品仍然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就可被视为不存在危险性且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新得科技产品存在潜在危险性,却没有相应规定来约束,从而造成消费者得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得情形.尽管消费者不能够通过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来证明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然而法院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存在争议得缺陷进行认定.产品假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不存在缺陷?尽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假如产品出现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得情形,企业是否能够免责?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做明确规定,因此在现实操作中要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标准认定不善造成得消费者损害不应由企业承担责任,因为国家对危险性得认识优于企业;第二种看法则是从消费者利益动身,认为企业应承担责任,否则就违背了产品责任制度得宗旨.由于立法得缺失及实践得争议,产品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不能借此来否认产品存在得安全隐患,企业也不能借此免责.对我国产品缺陷立法得启发我国《产品质量法》既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得内涵和外延,也没有规定采取何种标准来评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是我国法律需要完善得地点.我们不能够将不合理得危险和国家强制性混为一谈,而应该多借鉴美国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得评判标准.我国产品缺陷法得立法还处于起步时期,能够借鉴美国产品缺陷法得经验教训.美国得产品责任安全法规定企业必须通过自身设计标准对生产得产品进行评判,如此得评判才会更有公信力,运行过程才会更加方便和直截了当.假如产品不符合企业自身标准,产品存在缺陷就会成为一个不争事实,不需要再比较国家得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应该考虑规定把是否符合企业自身标准作为评判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得标准.。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作者:王慧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年第03期[内容提要]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

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

美国把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对缺陷认定有一定的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借鉴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关键词] 产品缺陷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971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32-0 5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

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近代法院往往采取“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够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威胁。

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 ,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

在追究产品责任的过程中,美国的产品缺陷理论值得借鉴。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的追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 ,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 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

缺陷状态就是最后的消费者根本不期望的状态, 这种状态对他会构成不合理的危险。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_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_王慧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_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_王慧

○王 慧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内容提要]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

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

美国把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对缺陷认定有一定的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借鉴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关键词] 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法 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971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32-05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

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近代法院往往采取“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够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威胁。

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

在追究产品责任的过程中,美国的产品缺陷理论值得借鉴。

收稿日期:2009.05.10 作者简介:王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10046。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的追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

借鉴与启示:美国设计缺陷认定标准之争

借鉴与启示:美国设计缺陷认定标准之争

自2 0世 纪 7 年代 中期 以来 , O 由于产 品责任 案件 的急剧 增多以及 损害赔偿 额度 的不断增 大 , 严重挫 伤了企 业开发 、 研制新产 品、 新技术 的积极性 、 造性 , 业不堪重 负 、 创 企 叫苦 不迭 ; 另一方面 , 企业 在产 品责任事故 中责 任的增 大致使 企
Fe 01 l b2 0
借 鉴 与 启 示 : 国设 计 缺 陷认定 标 准 之 争 美
谷素 红
( 湛江 师范 学院法 学 系, 东湛江 , 20 8 广 544 )
[ 摘要] 有关设计缺 陷的案件被认为是难度最大 、 最不易确认 的案件 。在美国 , 设计缺陷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消费者
标准。
权法重 述》 4 2 第 0 A的 注释 () i 对此 标 准作 了 如此 的 解释 :
“ 品的危险程度超出购买该 产品的普通 消费者 以对 该产品 产 的特性的人所共 知的常识所 能预见 的范 围。 由于该标 准将 ”
注 意力 集 中 于产 品而 不 是 生 产 者 的 行 为 , 而 对 严 格 责 任 的 因
有鉴于此 , 者 们 倡 导 采 用成 本一效 益平 衡 方 法 ( 学 风 险一 效用标 准) 为主要 的 替代标 准来 取 代消 费者 期望 标 作 准, 即通过对产品的有用性 和危 险性 的比较锄, 检查生产商是 否采取了安全确 保措 施 , 以判定 产 品是否存 在缺 陷 , 最终 并 导致美 国法 学会在 19 9 7年 5月 2 0日通过 的《 侵权 法重述 : 产品责任》 第 三版 ) ( 中明确 拒绝 了消 费者期 望标 准的独 立 作用而支持 了似 乎从 分析角度 来看更 为正 确的风 险一效 用
的理由大致如下 : ①该标 准含义模 糊 , 具体运 用非常 困难 ; ②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 为了确定产 品设计上 存在不合 理的不安全性 , 审
美 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及
理事实 的法官 必须 认定 : 品在制 造 时 即存在 造 产 成原告损 害或 类似 损 害 的可能 性 , 这类 损 害 的严 重性 在价值上 超过制造商 为设计能 够防止这 类损 害 的产 品所承 受 的负 担 , 以及 替代 设 计对 产 品实
起 步较早 , 发展 较 快。 美 国把产 品缺 陷分为制 造缺 陷、 设计 缺 陷、 警示或说 明缺 陷 , 对
缺 陷认 定有一 定的标准 。我 国《 产品质量 法》 的认 定存 在一 定缺 陷。我 国的 产品责任 立法应借 鉴 美国的产品缺 陷的认 定标 准 , 完善 我 国的产品 责任 法律 制度 。 [ 关键词 ] 产品缺 陷 产品 责任 法 严格 责任
不具有合理 的安全性 能 , 该产 品则存在设 计缺 陷。 当产品之可预 见 的损 害 风险 , 能够 通 过销 售 者或 其他分销者 , 或者 他 们在 商业 批 发销 售链 中的前
有 主观色彩 。为 了克 服 这一 缺点 , 国一些 学 者 美 倾 向于采用 成本利益 分析标 准来判断 缺陷 。该 主 张在 《 产品 责任 示 范法》 中有所 反 映 。 。 制 造商 对
用性 的相反影 响。 判 断产 品设计 的标 准可 以概括 ”
为两 个标准 : 即消费者期望 标准 和成 本收益标 准 。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1 美 国产 品缺陷 的判 断标准 . () 1制造 缺陷 的判 断标 准 。在美 国的 产 品责
● 王 慧
论 美 国 产 品 责 任 法 中 的
产 品 缺 陷 认 定
兼论对 我 国产 品责任 法 的借 鉴作用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探究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探究

15000产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管理;交通部所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其负责制定和执行汽车和汽车设备的安全标准及机动车辆的召回;卫生健康部所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其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药仪器及生物制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农业部所属的食品安全监察服务协会,负责肉、蛋、家禽产品的管理和召回;联邦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协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2、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程序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主管机构有不同的管辖领域,各自职能也有所不同,因此它们制定了自己的召回规则。

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大同小异,其中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召回规则最为详细和全面。

CPSC规定的召回程序分为两种: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在可能出现缺陷产品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报告,由委员会对此报告进行评估,确认产品缺陷,然后由企业制定召回计划和实施召回,在召回工作结束后,企业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保存召回记录。

这个过程可以表示如下:厂商报告--CPSC评估报告一制定召回计划一实施召回保存记录。

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

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

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三、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给予我国的启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产品召回制度都是通过立法加以确定的,并且法律规定得非常详尽,形成一整套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2)产品召回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汽车、食品、化妆品、药品、玩具、手机、奶粉等等,涉及到很多领域。

(3)产品召回的程序非常完备,主管机构的责任非常明晰。

(4)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有多个,各个部门分别监管属于各自范围的缺陷产品的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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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3-28[作者简介]丁伟东(1967-),男,江苏泰兴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李玉华(1968-),女,江苏泰兴人,社会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社区建设与管理研究。

第30卷 第1期2009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 OURNAL OF HARBI N UN I V ERSITY V o.l 30 No.1Jan .2009[文章编号]1004 5856(2009)01 0058 04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丁伟东,李玉华(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 225300)[摘 要]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

文章对中美产品责任缺陷认定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缺陷认定;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 901:D908 [文献标识码]A一、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概述产品缺陷认定(以下简称 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缺陷认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侵权法不发达的情况下,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和财产损失并没有什么保障,当时的 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产品缺陷负责,除非以明示保证此责任。

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但此时法院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

所以近代法院往往采取 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危险,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

此为美国首创。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中的三次突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在其历史发展中,出现了三次重大突破,它们不仅是美国产品责任日益成熟的重要标志,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发展均有重要影响。

1.突破契约关系理论之约束,将产品责任纳入疏忽责任的范畴产品责任形成初期,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既简单又比较稳定,产品的买卖主要是通过合同契约进行的,契约条款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早期的产品责任被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

但契约关系原则逐渐不再适应公平处理产品责任问题的需要。

美国产品责任中疏忽责任扩大了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把侵权责任引入产品责任领域,在理念上实现了从要求买方注意!到要求卖方注意!的转变,从着重保护生产者和销售者转向着重保护消费者。

2.突破疏忽责任理论的局限,将产品责任纳入严格责任的范畴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在产品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它要求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人和销售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这是比疏忽责任更完善、更进步的一种制度。

在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时代,要求受害人去证明被告的疏忽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而实行严格责任后,消费者只需要证明以下三点:(1)产品存在缺陷;(2)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3)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造成的。

显然,后者体现出了很大的优势,它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不要求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产品作出明示或默示担保。

3.防止产品责任绝对化,将严格责任作相对保守的变革严格责任的确认并被广泛适用,既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果,反过来又促使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但产品责任的绝对化的严格责任逐渐暴露出其缺点:(1)严格责任对制造者和销售者有时显得过于严格,明显有违公平原则;(2)在某些情况下,仅依赖严格责任原则对受害人又难以提供合理的补救。

所以,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严格责任制度作了必要与合理的限制,比如美国法律认为制造者可以把自己不能避免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到社会中去。

我国亦应防患于未然,在规定动作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能够对生产者构成足够威慑的高额赔偿时,也应适当考虑生产者的利益。

我们应该从美国产品责任危机中吸取必要的教训,将赔偿数额进行合理限制。

[1](P451)三、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分析(一)有关缺陷定义的比较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P454)分析我国相关规定,我国在认定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

对于前一标准,借鉴了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避免了因具体罗列缺陷种类而可能导致的法律疏漏。

但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

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却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无疑会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而问题在于,在这些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生产商们往往通过对标准的制定施加影响以尽量减轻其责任,从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另一方面,科技水平的发展和新产品的不断出现都使得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滞后性,故而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因此,应把国家或行业标准作为产品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的最低要求,若产品违反了该标准,则成为产品有缺陷的直接证据,生产商应承担责任;若产品已符合该标准,则是产品无缺陷的初步证据,受害人如果按其他标准证明产品确实具有缺陷,则生产商仍应承担责任。

可见,中国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承认不合理的危险!这个基本概念,但是同样是这个概念,中美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美国,不合理的危险!的概念并没有得到其国内所有州的法院接受和认可,因为有的州法院认为不合理的危险!定义会导致让遭受损害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听起来纯属过失的因素!。

说明美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大大超过了中国。

在中国,立法中虽然承认了不合理的危险!的概念,但没有对这个概念做出相应地具体解释。

(二)产品范围的比较产品是导致产品责任产生时的客观物质对象,它是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点。

因此,各国立法虽都采用产品一词作为产品责任客体的代用语,但在认定59第1期丁伟东,李玉华: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何为产品时则存在不同。

美国的产品范围较我国的更为广泛。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

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们的态度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采用的是概念式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

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

其次,用于销售。

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他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

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对比之下可以看出,我国的产品范围则最为狭窄。

总体看来,产品!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这符合现代产品形势迅速发展的客观趋势,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我国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状况逐步扩大产品!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确定这么一个弹性标准,即如果某一商品主要是以正常的商业方式进入流通,生产商在防止损害发生和分散损害风险方面处于较使用者更有利的地位,就应当认定为产品!并承担产品责任。

[2]四、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启示(一)扩大产品!的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不够宽泛。

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将无形物(如电等)、智力产品(如书籍、电脑软件等)、天然产品(如药材、天然食品等)确定为产品!,是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必需的。

(二)实行严格产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采用的两种制度共存的规定,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足以威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其他提供者。

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当然,考虑到产品缺陷主要和多数产生于制造过程,在消费者向销售者提起严格产品责任之诉后,法律应赋予销售者向制造者追偿的权利。

同时,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其他提供者对缺陷产品负连带赔偿责任,将会使消费者有较大的选择权,因而就有更多的胜诉机会。

(三)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将在缺陷产品从设计、生产到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中,应该或能够对缺陷产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有人都规定为责任主体,而不仅仅限定于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运输者或仓储者,方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也能促进设计、制造、销售链条上的所有人更加谨慎小心,从而减少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第一,考虑到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标准。

第二,为了减少有缺陷产品投放到流通领域的机会,应该加重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

当然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该根据我国国情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做到既能对生产者形成威慑作用,又不至于影响其生产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

(五)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因此,美国的市场份额说!不失为对严格责任补充的好办法。

但为了防止市场混乱,必须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否则,不利于调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

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市场份额!原则。

此外,其所适用的责任主体应与严格责任不同,仅限于制造商,而不能扩大到销售商等责任主体。

(六)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产品责任法保护对象的范围,直接影响到消费者权益受保护的程度。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除将产品消费者、使用者作为保护对象外,还应将消费者、使用者的亲属、客人、同事、雇员乃至旁观者、过路行人均列60 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年为保护对象。

[3][参 考 文 献][1]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Ja m es A.H enderson ,Jr and T heodo re E isenberg ,TheQ uiet R evo l uti on [J].Ang l o -Am erican L .R ev .188(1990).[3]孙波.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大突破[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1).责任编辑:李新红On t he Defect Ide ntification of Am ericanProducts Liability Law and Its I mplicati on on Chi na ∃s Legisl ationD ING W ei dong ,LI Y u hua(Ta izhou H i g her Teachers Co llege ,Ta izhou 225300,Ch i n a)Abst ract :The identification o f product defect is one o f the core proble m s of products lia b ility la w.Am erican products liability la w starts early and has deve l o ped rather rap i d ly .This thesis m akes a co m parati v e study of t h e identifications of products liability defect of Am erica and Ch i n a ,and ana lyses the i m plication of Am erican products liab ility la w on Ch i n ese leg isla ti o n .K ey w ords :defect i d entificati o n;products liability la w ;strict responsi b ility61第1期丁伟东,李玉华: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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